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3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由兼理軍法職權之縣長判決確定之煙案人犯,於此項案件之審判權移歸司法機關後聲請再審,應由繼受該審判權之司法機關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