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3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原由兼理軍法職權之縣長判決確定之煙案人犯,於此項案件之審判權移歸司法機關後聲請再審,應由繼受該審判權之司法機關管轄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原由兼理軍法職權之縣長判決確定之煙案人犯,於此項案件之審判權移歸司法機關後聲請再審,應由繼受該審判權之司法機關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