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由兼理軍法職權之縣長判決確定之煙案人犯,於此項案件之審判權移歸司法機關後聲請再審,應由繼受該審判權之司法機關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