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7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7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在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而交保,及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或判處六月以下徒刑而易科罰金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一、三兩款規定之情形不同,如其交保中未再羈押及罰金執行完畢,非當然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