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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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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7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7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在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而交保,及依刑事确定判决受拘役或判处六月以下徒刑而易科罚金者,与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七条一、三两款规定之情形不同,如其交保中未再羁押及罚金执行完毕,非当然停止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