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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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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0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92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房屋與地基同屬一人所有者,其所有人設定典權之書面,雖僅載明出典房屋若干間並無地基字樣,但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當事人之真意僅以房屋為典權標的外,自應解為基地亦在出典之列,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當然包括地基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