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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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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0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6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92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房屋与地基同属一人所有者,其所有人设定典权之书面,虽仅载明出典房屋若干间并无地基字样,但使用房屋必须使用该房屋之地基,除有特别情事可解释当事人之真意仅以房屋为典权标的外,自应解为基地亦在出典之列,典权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取得典物所有权时,当然包括地基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