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823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幫助殺人,經法院判處罪刑,雖同時宣告緩刑,既據提起上訴,是該案尚未確定,核與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在追訴中之條件相合,自應予以緩征或緩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