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
某甲幫助殺人,經法院判處罪刑,雖同時宣告緩刑,既據提起上訴,是該案尚未確定,核與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在追訴中之條件相合,自應予以緩征或緩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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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
某甲幫助殺人,經法院判處罪刑,雖同時宣告緩刑,既據提起上訴,是該案尚未確定,核與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在追訴中之條件相合,自應予以緩征或緩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