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屬軍人復任偽軍職,其任偽職期內觸犯其他法律上之罪,如與漢奸罪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關係,應由軍法機關併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