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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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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屬軍人復任偽軍職,其任偽職期內觸犯其他法律上之罪,如與漢奸罪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關係,應由軍法機關併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