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原属军人复任伪军职,其任伪职期内触犯其他法律上之罪,如与汉奸罪有刑法第五十五条之关系,应由军法机关并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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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原属军人复任伪军职,其任伪职期内触犯其他法律上之罪,如与汉奸罪有刑法第五十五条之关系,应由军法机关并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