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5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借用乙之退役證書將自己相片姓名貼上攝成像片持以投考學校,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