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
甲借用乙之退役證書將自己相片姓名貼上攝成像片持以投考學校,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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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
甲借用乙之退役證書將自己相片姓名貼上攝成像片持以投考學校,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