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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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房屋租賃條例第十條係規定,租約所定期限在一年以上,而該地經濟狀況顯有變動當事人得請求酌量增減其租金,其租約未定期限者,亦同非謂自訂約後須經過一年以上始得為增減租金之請求,故租約所定期限在一年以上或租約未定期限者,如在訂約後一年內該地經濟狀況顯有變動,當事人非不得於訂約後一年內請求酌量增減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