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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3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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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3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房屋租赁条例第十条系规定,租约所定期限在一年以上,而该地经济状况显有变动当事人得请求酌量增减其租金,其租约未定期限者,亦同非谓自订约后须经过一年以上始得为增减租金之请求,故租约所定期限在一年以上或租约未定期限者,如在订约后一年内该地经济状况显有变动,当事人非不得于订约后一年内请求酌量增减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