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5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房屋租赁条例第十条系规定,租约所定期限在一年以上,而该地经济状况显有变动当事人得请求酌量增减其租金,其租约未定期限者,亦同非谓自订约后须经过一年以上始得为增减租金之请求,故租约所定期限在一年以上或租约未定期限者,如在订约后一年内该地经济状况显有变动,当事人非不得于订约后一年内请求酌量增减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