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3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4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房屋租賃條例第十條係規定,租約所定期限在一年以上,而該地經濟狀況顯有變動當事人得請求酌量增減其租金,其租約未定期限者,亦同非謂自訂約後須經過一年以上始得為增減租金之請求,故租約所定期限在一年以上或租約未定期限者,如在訂約後一年內該地經濟狀況顯有變動,當事人非不得於訂約後一年內請求酌量增減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