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68 頁相關法條:印花稅法 第 20 條 ( 37.04.0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舊印花稅法第二十條所稱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件以上,及稱不得超過最重之件應處罰鍰三倍以上,係指應貼印花之每一件券據等而言,此觀稅率表之規定自明,其有合併處罰時,自應依該但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