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7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舊印花稅法第二十條所稱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件以上,及稱不得超過最重之件應處罰鍰三倍以上,係指應貼印花之每一件券據等而言,此觀稅率表之規定自明,其有合併處罰時,自應依該但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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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舊印花稅法第二十條所稱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件以上,及稱不得超過最重之件應處罰鍰三倍以上,係指應貼印花之每一件券據等而言,此觀稅率表之規定自明,其有合併處罰時,自應依該但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