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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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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机关:國防部命令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396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1 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48434號令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88)台防字第080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0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授人企字第0910002374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2~18、24、25、29、41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300180371號令修正發布第 9~13、16 條條文;並刪除第 8、39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500639131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2~15、17、18、25、29、34 條條文;並刪除第 4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9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 29 條第 1 項所列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 29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4 條;除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9 條、第 32 條、第 44 條至第 46 條、第 47 條第 3 項、第 55 條、第 58 條第 2款至第 5 款及第 59 條第 2 項、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89163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4、24、26、27、31、34~37、44、49、64 條條文;刪除第 42、56 條條文;除第 42 條條文之刪除,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295831號令修正發布第 2、16、24、27、30~33、35~38、45、46、48、49、54、55、58、59、64 條條文;除第 30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8 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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