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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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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国防部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3965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41 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48434号令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88)台防字第08010号令修正发布第 19、20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授人企字第0910002374号令修正发布第 8~10、12~18、24、25、29、41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300180371号令修正发布第 9~13、16 条条文;并删除第 8、39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500639131号令修正发布第 9、10、12~15、17、18、25、29、34 条条文;并删除第 4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第 9 条第 2 项、第 13 条第 1 项第 1 款、第 24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列属“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管辖;所列属“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51451号公告第 29 条第 1 项所列属“后备军人管理机关”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管辖;第 29 条第 2 项所列属“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管辖
  6.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国防部国规委会字第107000011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64 条;除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9 条、第 32 条、第 44 条至第 46 条、第 47 条第 3 项、第 55 条、第 58 条第 2款至第 5 款及第 59 条第 2 项、第 4 项规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馀条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7.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国防部国规委会字第1100289163号令修正发布第 13、14、24、26、27、31、34~37、44、49、64 条条文;删除第 42、56 条条文;除第 42 条条文之删除,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馀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00195019号公告第 16 条第 1 项第 1 款、第 35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列属“国防部后备指挥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国防部全民防卫动员署后备指挥部”管辖
  8.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国防部国规委会字第1120295831号令修正发布第 2、16、24、27、30~33、35~38、45、46、48、49、54、55、58、59、64 条条文;除第 30 条第 2 项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8 条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馀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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