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大學校組織法 (民國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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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大學校組織法 (民國21年) 陸軍大學校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23年6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34年6月28日
1934年7月19日
公布於民國23年7月19日
陸軍大學校組織法 (民國24年)

中華民國 18 年 7 月 27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18 年 8 月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19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9 年 12 月 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1 年 4 月 4 日 修正第4, 5, 16, 17條
中華民國 21 年 4 月 2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16條
中華民國 23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2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24 年 8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4 年 2 月 27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4 年 4 月 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19條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條

  陸軍大學校為選拔品學優越之青年軍官,修習高等用兵學術,養成軍事高等人才。

第二條

  陸軍大學校直屬於參謀本部。

第三條

  陸軍大學校之教育綱領及研究要項,由參謀本部定之。

第四條

  陸軍大學校之職員如左。
  校長。
  教育長。
  教務主任。
  聘任兵學教官。
  兵學補助教官。
  兵學教官。
  教官。
  編譯主任。
  編譯官。
  副官。
  軍需。
  軍醫。
  獸醫。
  文官。
  職員階級、人數、薪餉、等級,由參謀本部呈請國民政府核定。

第五條

  陸軍大學校職員之職責如左。
  校長綜理校務,有事故時,得由教育長代理之。
  教育長承校長之命,督率各教官、副官暨有關教育之各員,任教育上之計劃實施,並關於一切研究事項。
  教務主任承校長教育長之命,輔佐教育計劃之實施,並處理關於教務上一切事項。
  聘任兵學教官、兵學補助教官、兵學教官、教官,承校長教育長之命,任學術上之教授及研究。
  編譯主任承校長、教育長之命,綜理編譯事務。
  編譯官承校長、教育長及編譯主任之命,口譯、筆譯及編輯之責。
  副官、軍需、軍醫、獸醫、文官等,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分掌事務。

第六條

  陸軍大學校學員,須具有左列資格,經試驗及格者。
  一、步、騎、砲、工、輜等兵科之軍官,曾畢業於國內外陸軍軍官學校或同等之學校,其修業期間在一年半以上者。
  二、曾畢業於國內外航空學校之航空軍官。
  三、曾服軍職二年以上,確有現任底差者。
  四、勤勉強健、品行端正,確有成材之希望者。
  五、年齡須在三十歲以內。但經國民政府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陸軍大學校每年考取學員一班,每一班一百名,修學期間三年,其試驗規則另定之。

第八條

  陸軍大學校學員入校後,仍支原薪不得開除其底差。

第九條

  陸軍大學校於每年教育上適當之時期,得派遣學員於必要之部隊,使服隊附勤務或派往學校工廠見習,但派往隊附勤務或見習之學員,須受各該長官之指揮監督,隊附勤務或見習完畢時,各該長官須將其服務見習之成績通知學校,以備考查。

第十條

  學員入校三月後,應行甄別考試,並於每學年終行學年考試,均以六十分為及格,屆時由校長呈請參謀總長蒞校,或派員監試,第三學年終行畢業考試,由校長呈請參謀總長,轉呈國民政府主席,派員監試。

第十一條

  學員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適於修學,或不能於修學期間完成預定學術,或學年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即由校長開具事由,呈報參謀總長留級,或命其退學,送回原送機關,其成績優異者,校長得呈請參謀總長咨行所屬長官,酌予升獎。

第十二條

  陸軍大學校於畢業考試完畢時,應調製各學員能力證明書及考試成績表,造具表冊,呈送參謀本部。
  參謀本部審核前項證明書及成績表後,決定畢業學員之人數及名次,通知軍政部及訓練總監部備案,並令知陸軍大學校。
  陸軍大學校遵照參謀本部令知造具畢業學員名冊,呈參謀本部轉請國民政府主席,親臨授畢業學員以畢業證書及畢業徽章。

第十三條

  學員畢業後,由校長呈請參謀總長,送回原送機關。

第十四條

  校長於每年夏期,可給學員以三星期內之休假。

第十五條

  校長得令兵學教官服隊附勤務或參加演習。

第十六條

  校本部、教務處、編譯處、騎術處之組織,依附表之規定。
  本校設兵學研究院,其組織條例另定之。
附:陸軍大學校編制表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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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陸軍大學校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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