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禮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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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禮節(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陸軍總長段祺瑞
中華民國2年(1913年)3月14日
1913年3月14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三月十五日第三百七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二十號
陸軍禮節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2年3月15日)

第一篇 總則[编辑]

  第一條 凡陸軍軍人軍隊之敬禮。及陸軍之儀節。均依本令規定之。

  第二條 本令規定之名稱如左。

  甲 凡稱爲軍人。係指著用陸軍制服之軍官。及軍官同等官。並准尉士兵而言。

  乙 凡稱爲軍官者。除別有規定外。均含有軍官同等官。

  丙 凡稱爲上官者。均指官階之高者而言。

  丁 凡稱爲隊長。係指獨立隊長。及其餘軍隊之長而言。

  戊 凡稱爲軍隊。係指軍人帶領之隊伍而言。其帶領軍隊者。卽稱爲帶隊官。

  已 凡稱爲衞兵。係合風紀衞兵及衞戍衞兵而言。稱爲步哨。係指野外勤務以外之步哨。

  庚 凡稱爲野戰礮兵。係指野礮兵(含有騎礮兵在內下同)及山礮兵而言。

  第三條 對於外國之君主及總統。應按照對於大總統之敬禮行之。

  第四條 凡軍官執行上級職務。或暫行代理時。應用其原有官階之禮節。但於執行職務之際。其部下應對之行職務相當之禮節。

  第五條 准尉官及見習軍官。(見習軍需官見習軍醫官見習司藥官見習獸醫官均同)均用軍官之敬禮。

  第六條 軍官候補生。(軍需軍醫獸醫各候補生均同)應按所歷階級。行士兵之敬禮。其餘陸軍學生。均行兵卒之敬禮。

  第七條 重礮兵隊中繫駕者。用野礮兵之禮節。徒步者。則用步兵之禮節。

  第八條 凡軍人乘海軍所屬之艦艇。或因公會晤海軍軍人時。應遵海軍所定之禮節。

第二篇 敬禮[编辑]

第一章 通則[编辑]

  第九條 凡軍人除別有規定外。對於上官均應行禮。上官應卽時答禮。其同級者。應互相行禮。凡行禮應俟受禮者。答禮完畢後。方爲禮畢。

  第十條 凡軍人相遇。若官階等級不易辨別之時。均應不分先後。互相行禮。

  第十一條 凡軍人對於素日相識之上官。不問其是否身著制服。均應行禮。

  第十二條 對於海軍軍人或軍隊。均應按照本令分別行禮。

  第十三條 對於二人以上之上官。除別有規定外。在軍隊則僅向最高級者行禮。在單人則先向最高級者行禮。再向以次之各上官。行同一敬禮。此時僅最高級者答禮卽可。

  第十四條 軍旗除對於大(副)總統及祭典外。槪不行禮。

  第十五條 旗官及軍旗衞兵軍旗連等。除軍旗行禮時。應隨同行禮外。其餘槪不行禮。

  第十六條 對於大(副)總統之儀節。及祭典整列之軍隊。除對於大(副)總統外。槪不行禮。

  第十七條 凡大閱整列之軍隊。除對於大(副)總統及閱兵者外。槪不行禮。

  第十八條 凡在隨扈服務中之隨扈兵。除別有規定外。槪不行禮。但隨扈衞兵之步哨。不在此限。

  凡軍人軍隊及衞兵。對於前二條及本條前項之軍隊。槪不行禮。

  第十九條 凡軍人及軍隊。其行進間之敬禮。均用正步。(乘馬則用常步)但未持武器者。則不拘步度行禮。其有緊急任務者。可陳明原因以跑步(乘馬者快步或跑步)行禮。

  第二十條 凡軍隊及衞兵。在停止間行敬禮時。應目迎目送。如應舉刀或舉槍時。卽於動作完畢後。頭向左(右)轉。向受禮者注目。聞抱刀及槍放下之動令。再將頭部轉向正面。若就抱刀持槍之姿勢行禮。或祗行立正禮。時則依「向左(右)看」之口令。爲目迎目送。聞「向前看」之口令。頭轉正面。

  第二十一條 一營以上之軍隊。其停止間之敬禮。則每一營行之。行進間則每一連行之。

  第二十二條 凡軍隊及衞兵。除別有規定外。夜間槪不行禮。

第二章 軍人之敬禮[编辑]

第一節 室內之敬禮[编辑]

  第二十三條 凡居室寢室辦公室接待室等均謂之室內。其衞兵所屋廊下炊爨場及馬廐等均爲室外。

  第二十四條 室內之敬禮。應立正向受禮者注目。將體之上部前傾約十五度。以右手持帽之前簷。帽裏向內。附於右股。佩刀時。將刀柄向後。手握鞘上兩環之間。

  第二十五條 凡入上官之室。應先在室外脫帽。進至離上官約六步之前。按照上條行禮。出室時亦然。但士兵持槍時。則應照室外之敬禮行之。

  第二十六條 凡晉謁大(副)總統於室內。應按照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條行禮。但行禮時。上體須前傾約三十度。

  第二十七條 凡軍官入士兵之室時。毋庸脫帽。受禮時。可以室外之敬禮答禮。

  第二十八條 凡受領上官之物件。或呈遞物件於上官時。應照前條行禮。再至適宜之處。將帽夾於左脅。以右手捧受或呈遞之。授受完畢。再退至原處行禮退出。但持槍時。則以左手捧受。或呈遞之。其有應取回信或收據時。則退至適宜之處待之。又受領上官書類。若應在該處披閱者。(如委任狀補官執照及勳章等)則以左手持之。右手披閱。持槍者則將槍倚於體旁。以右腕支之。用右手持物。左手披閱。

  凡受領命令訓令或呈遞報吿等。其敬禮均與前各項同。

  第二十九條 上官入室時。應起立行禮。禮畢。仍各服勤務。上官出室時。再起立行禮。但與上官凡有問答。均應起立。

  第三十條 軍官入士兵之室內。則不拘前條。、由先見者喊「行禮」口令。凡在其室者。均就原位取立正姿勢以行禮。得上官許可後。再各服勤務。但檢査或點名時。則以最高級者之口令。使皆取立正姿勢以行禮。此時受禮者。如未脫帽。卽照室外之敬禮答禮。

  第三十一條 在講堂授課。或在作業中。則僅敎官或監視者行禮。不適用前條。

第二節 室外之敬禮[编辑]

  第三十二條 凡在室外。除別有規定外。均行舉手注目禮。如持有物件。或因他故。不能舉右手時。則向受禮者注目。將體之上部稍向前傾。

  行舉手注目禮。其法舉右手手指倂合伸直。將中指與食指倚於帽簷之右側。手掌微向外方。抬肘與肩齊高。向受禮者注目。

  第三十三條 軍官抱刀時。對於大(副)總統或軍旗。除別有規定者。均應行撇刀禮。其餘均就抱刀姿勢。向受禮者注目。將體之上部。微向前傾。但軍官同等官。不用軍刀行禮。

  第三十四條 士兵持槍或抱刀時。其敬禮如左。

  一 對於大(副)總統及軍旗。

  上刺刀舉槍(騎兵輜重兵則不上刺刀)舉刀。並目迎目送。

  二 對於上官。

  行進間以正步前進。向受禮者注目。

  停止間對於軍官則舉槍。或舉刀。並目迎目送。對於士兵。則立正。就原來持(托)槍或抱刀之姿勢。將體之上部。微向前傾。向受禮者注目。

  第三十五條 號長號兵。持有軍號時。仍就持號姿勢。除關於槍刀之動作外。均應照前條行禮。

  第三十六條 在野外禀陳大(副)總統時。應至距大(副)總統約六步前行禮。再進至適宜之處。禀陳一切。禀畢。退至相距六步處行禮。禮畢退去。

  第三十七條 在途上遇大(副)總統時。應讓至道路之一側。面向所通之路停止。(乘馬者不下馬)待車駕約至八步前。則行敬禮。車駕約過去八步。則爲禮畢。

  大(副)總統輪船火車通過時。亦照前條行禮。

  第三十八條 在行進間遇軍旗(未捲束裝套時下同)或上官。或在其傍通過時。軍官則仍就行進之姿勢行禮。士兵對於軍旗。或所屬隊長。則停止行禮。對於其他上官。則仍就行進之姿勢行禮。所屬隊長。與其他上官同行時。士兵應停止。照第十三條行禮。

  第三十九條 在停止間。有上官經過其旁時。應向之行禮。如有事至上官處。應在適宜之距離停止行禮。然後前進。

  第四十條 凡由上官後方。越出其前時。應先陳明原因。然後通過。

  第四十一條 在途中遇軍人之葬儀。無論其官職如何。均應向之行禮。

  第四十二條 路遇上官所帶領之軍隊。或經過該軍隊之旁時。均應向帶隊官行禮。

  軍隊受敬禮時。只由帶隊官答禮。

  第四十三條 在室外見上官在窗牖內時。應向之行禮。在室內見上官在窗牖外時。亦然。

  第四十四條 一二等兵及其同級者。對於步哨。均應行禮。

  第四十五條 乘坐各項車船。遭遇上官。或經過上官之旁。或在車船內遇上官。均就原姿勢行禮。且在車船內。務須讓座於上官。其有恐因  行禮而受危險。及乘自轉車時。祇行注目禮。凡遇上官乘坐車船或經過其傍時。均應行禮。

  第四十六條 在室外受領上官物件。或呈遞物件於上官時。除行室外敬禮外。其動作與室內同。

  受領上官命令或訓令。及因事報吿上官時。均應在適宜之距離行禮。

  如上項情形。凡乘馬者對於徒步上官。除野外勤務之傳令者外。均應行禮後下馬。但得上官許可時。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 士兵集團或同行之際。路遇上官。或上官經過其旁時。均由先見者喊「行禮」口令。

  第四十八條 與上官同行。當在其左側。(二人以上則分爲兩側)或後方。務須不礙上官之行進。並宜取與上官相合之步度。但爲前導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演習中遇上官或在上官之旁經過時。祗須陳明事由。毋庸行禮。

第三章 軍隊之敬禮[编辑]

第一節 停止間之敬禮[编辑]

  第五十條 對於大(副)總統。應向其經過之路。整隊行禮。(騎兵野戰礮兵輜重兵等因途上縱隊不能變換正面時則就原隊形行禮下同)武裝(軍裝或略裝攜武器時下同)時。步兵工兵。則上刺刀舉槍。騎兵則舉槍或舉刀。野戰礮兵。則端正姿勢。輜重兵則舉槍或舉刀。帶有馱馬及車輛之部隊。則端正姿勢。屬該部隊之軍官。行撇刀禮。上士則舉刀。軍旗亦應行禮。號兵吹奏「國歌」。此項敬禮。應於大(副)總統至離隊約三十步處行之。去時離隊約十五步後。卽停止。

  軍隊遇大(副)總統乘坐汽車或汽船經過時。亦照前項行禮。

  第五十一條 對於將官。亦應整隊行禮。武裝時則就持槍抱刀之原姿勢行禮。其帶隊官。若係軍官。則行撇刀禮。並目迎目送。若係士兵時。則舉槍或舉刀。並目迎目送。號手則依左列區分。吹奏「崇戎樂」號音。

  一 陸軍總長參謀總長陸軍上將及奉命檢閱之將官 三回

  二 陸軍中將 二回

  三 陸軍少將 一回

  前項敬禮。應於受禮者至離隊約八步處行之。去時約距隊約八步後。卽停止。

  受禮者突然來自隊之左翼時。則不妨各連自行敬禮。若號兵不能識別受禮者之職名時。則按照官階之回數吹奏。若官階亦不能識別時。則僅吹奏一回。

  對於校尉官。除號兵不吹奏號音外。前諸項均同。

  第五十二條 對於他軍隊。應整齊隊列。其帶隊官係軍官時。則行撇刀禮。係士兵時。則照第三十五條互相行禮。

  軍隊相互之敬禮。其帶隊官階級較低者。應先行之。同級者則不論先後。互相行禮。

  第五十三條 對於帶有軍旗之軍隊。應整隊行禮。帶隊官應照第三十四條向軍旗行禮。號兵吹奏「國歌」一回。其有軍旗之軍隊。卽向之答禮。號兵吹奏「崇歌樂」一回。

  第五十四條 軍隊如未著用武裝時。其敬禮除關於槍及刀之動作外。均與著用武裝時之敬禮同。但其帶隊官。祗行舉手注目禮。號兵毋庸吹號。武裝軍隊。對於非武裝之軍隊。其軍隊敬禮。與前項同。但帶隊官。應照第五十二條行理。」軍官同等官及各科士兵所帶領之隊伍。其敬禮與未著武裝之軍隊同。

  第五十五條 軍隊對於軍人。除階級高於帶隊官者外。槪不行禮。對於軍官同等官及各科士兵。並其所帶領之軍隊。均不行軍隊之敬禮。惟帶隊官行禮或答禮。

  第五十六條 軍官帶領之軍隊。對於士兵帶領之軍隊。不行軍隊敬禮。惟由帶隊官答禮。

  第五十七條 軍隊舉行祭禮時。應於祭座前整列。其敬禮與對於大總統之敬禮同。

  第五十八條 軍隊於行軍及敎練間。解散隊列。在一處休息時。不行軍隊敬禮。其離開隊伍者。應照單獨軍人之敬禮行之。

第二節 行進間之敬禮[编辑]

  第五十九條 對於大(副)總統。應沿道旁停止。按照第五十條行禮。俟扈從隊列過去後。再行前進。遇大(副)總統乘坐車船時。亦準此行禮。

  第六十條 對於軍旗及上官。或他項軍隊。均毋庸停止。以「向左(右)看」之口令。向軍旗及受禮者。或其帶隊官。行注目禮。帶隊官若係軍官。則行撇刀禮。係士兵。則向受禮者注目。號兵按照前節之規定。吹奏號音。但對於將官。則吹奏「崇戎樂」一回。此項敬禮。由該隊先頭距受禮者約八步處行之。俟受禮者過去八步後。以「向前看」之口令。一律頭向前面。

  第六十一條 軍隊通過整列衞兵前時。其敬禮與對於他軍隊同。但軍官所率之軍隊。對於士兵充司令之衞兵。不行軍隊之敬禮。僅由帶隊官答禮。

  第六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軍隊行進間。均適用之。

第三節 敎練間之敬禮[编辑]

  第六十三條 大(副)總統親臨練兵場時。其在場之最高級軍官。命號兵奏「立正」號音。各隊停止敎練。就原位置不動。由最高級資深之軍官行禮。並禀陳敎練之項目及次序。非奉有命令。或總統離去操場。不得開始敎練。

  第六十四條 陸軍總長參謀總長其他陸軍上將及奉命爲檢閱使之將官。蒞臨練兵場時。敬禮與前項同。惟行禮畢。若無特別命令。各隊仍開始敎練。

  第六十五條 前二條受禮者。離出練兵場時。各隊仍在原位置不動。由在場最高級資深之軍官行禮。恭送出場。

  第六十六條 隊長(有敎導隊之學校校長「將校官」在內)蒞臨練兵場時。其部下之軍隊。亦照前條行禮。並報吿敎練之次序及項目。  毋庸吹奏「立正」號音。

  第六十七條 軍隊在敎練間。除前三條所規定者外。槪不行禮。

  第六十八條 軍隊在演習場射擊場及作業場等處。亦按照前各條行禮。

  第六十九條 在野外演習實施中。以不行敬禮爲通例。第四章 衞兵之敬禮

  第七十條 衞兵對於左所表列者。應於衞舍前。整隊持槍行禮。(野戰礮兵則取不動之姿勢而行敬禮下同)

  一 大(副)總統。

  二 軍旗。

  三 軍官帶領之武裝軍隊。

  四 陸軍總長參謀總長陸軍上將及奉派爲校閱使之將官。

  五 都督衞戍司令官及師旅團營長。(但限於各本管部下之衞戍衞兵及風紀衞兵)

  第七十一條 前條衞兵之敬禮。與軍隊停止間之敬禮同。

  第七十二條 凡階級高於衞兵司令官之軍官。其出入門時。應由衞兵中先見者。喊「行禮」口令。凡在場之衞兵。均就原處立正。衞兵司令。向該軍官行禮。

第五章 步哨之敬禮[编辑]

  第七十三條 步哨除礮兵對於左所表列者。應照下述敬禮行之。

  一 大(副)總統。

  二 軍旗。

  三 軍官。

  對於以上三項。均應上刺刀。(對於軍官如未上刺刀時可不必特上刺刀又騎兵輜重兵不上刺刀)舉槍行禮。並目迎目送。

  四 軍隊。

  帶隊官若係軍官。則行舉槍禮。並目迎目送。若係士兵。則仍就持槍姿勢。行立正禮。

  五 軍士上等兵及同級者。

  就持槍之原姿勢立正。向受禮者注自。體之上部。微向前傾。

  第七十四條 步哨雖在夜間。祇能辨識受禮者。卽宜行禮。

  第七十五條 步哨之敬禮。應在其原定之位置行之。(在哨舍內須出舍行之)若係動哨。則可於現在地行之。如爲複哨。應同時行禮。

  第七十六條 步哨之敬禮。應與受禮者相距六步時行之。俟受禮者過去六步時。停止。

  第七十七條 步哨受兵卒之敬禮。其答禮應就持槍之原姿勢立正。向行禮者注目。將體之上部。微向前傾。

  第七十八條 野戰礮兵之步哨。應行舉手注目禮。

  第七十九條 步哨執行職務。實無餘暇時。可不行禮。

第三篇 儀節[编辑]

第一章 通則[编辑]

  第八十條 本令所稱爲儀節者槪列如左。

  一 隨扈。

  二 儀隊。

  三 大閱。

  四 禮礮。

  五 迎送軍旗。

  前項第一號至第四號。除對於大(副)總統及將官應照例施行外。其餘有特別命令始行之。

  第八十一條 關於儀節(除迎送軍旗)之執行。除別有規定外。槪由衞戍司令官命令之。

  第八十二條 在鄕軍人。除在召集中。及現服勤務外。槪不適用本令規定之儀節。

  第八十三條 除本令所規定者外。其他關於陸軍之儀節。當另定之。

第二章 隨扈[编辑]

  第八十四條 大(副)總統及將官蒞臨衞戍地。或離去衞戍地時。應派遣隨扈兵。

  第八十五條 隨扈兵分爲二種。

  一 隨扈隊 任途中之保護。

  二 隨扈衞兵 任駐所及旅館之保護。

  第八十六條 凡左列各項。均應派遣隨扈隊。

  一 大(副)總統蒞臨。或離去衞戍地時。

  二 陸軍總長參謀總長都督軍長陸軍上將及奉令爲校閱使之將官。因公務蒞臨。或離去衞戍地時。

  三 師長旅長及爲他項團隊長之將官。初到其所屬軍隊之衞戍地。或因升調而離去其衞戍地時。

  第八十七條 凡前條所記各項。除第三項外。均應於其駐所或旅館。派遣隨扈衞兵。

  第八十八條 隨扈隊及隨扈衞兵之編成。並步哨之種類。另詳附表。

  第八十九條 隨扈隊派至車站或船埠。由該站埠至駐所之途間。前後護衞。但受禮者乘馬或乘車時。則隨扈隊之徒步兵。毋庸隨行。

  第九十條 隨扈隊之禮節。照軍隊之禮節行之。隨扈衞兵之敬禮。照衞兵之敬禮行之。但對於大(副)總統及受隨扈者。雖夜間亦應行禮。

  第九十一條 凡應派遣隨扈兵者。不論晝夜。均應派遣。

第三章 儀隊[编辑]

  第九十二條 大(副)總統及將官來去衞戍地時。該處之軍隊。應派遣儀隊以迎送之。

  第九十三條 凡第八十六條所列各項。均應派遣儀隊。

  第九十四條 儀隊應用之兵數。另詳附表。

  第九十五條 儀隊應於車站船埠至駐所之途間。於路傍整隊。但隊列之次序。應以受禮者蒞臨之方向爲前端。

  第九十六條 儀隊當受禮者至其處時。應行軍隊之敬禮。

第四章 大閱[编辑]

  第九十七條 凡國慶日均應舉行大閱。其別有規定。或有臨時命令者。亦可行之。

  第九十八條 大閱分爲閱兵式及分列式二種。

  第九十九條 大閱係對於左列各項人員行之。

  一 大(副)總統。

  二 陸軍總長參謀總長都督軍長陸軍上將。及充校閱使之將官。

  三 充衞戍司令官之將官。及爲軍隊長官之將官。(如師長旅長等)

  第一百條 對於大總統舉行大閱。應以該處最高級長官爲諸兵指揮官。但合二師以上。舉行大閱。則臨時規定諸兵指揮官。

  對於大總統以外之大閱。應以該處軍隊長官。及隊附軍官中階級較低於受禮者。爲諸兵指揮官。

  第一百零一條 國慶日各衞戍地。均應舉行大閱。在京畿則對於大(副)總統行之。在各省則對於都督或該地衞戍司令官之將官行之。但無將官駐在之衞戍地。其軍隊應照前條第二項行分列式。其指揮官。則以階級較低者充之。

  第一百零二條 對於大總統及國慶日舉行大閱時。凡在各該地之軍官。除有特別事故外。均應蒞場。

  第一百零三條 關於大閱之詳細儀節。以陸軍部令定之。

第五章 禮礮[编辑]

  第一百零四條 凡有野戰礮兵駐屯之地。於左記各項。均應按照附表所定礮數。演放禮礮。其餘有特別命令則行之。

  一 國慶日。

  二 紀念日。

  三 大(副)總統蒞臨。或離去衞戍地時。

  四 陸軍總長參謀總長都督軍長陸軍上將。及奉命充檢閱使之將官。因公務蒞臨。或離去衞戍地時。

  五 師長初到其部下軍隊之衞戍地。或因升調離去其衞戍地時。

  第一百零五條 禮礮限於晝間行之。入夜卽應免放。

  第一百零六條 凡國慶日紀念日及其他臨時慶典之禮礮。除有特別命令外。均各於正午十二鐘。在衞戍地行之。

  第一百零七條 同一衞戍地。有數箇野戰礮兵集團駐紮時。則由衞戍司令官。指定某團演放禮礮。

  第一百零八條 重礮兵隊。除有特別命令。槪不演放禮礮。

第六章 迎送軍旗[编辑]

  第一百零九條 凡由安置軍旗之處迎出或送歸時。均照本令行之。

  第一百一十條 迎送軍旗。應用軍旗連。軍旗連之編成。在步隊則以步兵一連。及一營所屬之號兵編之。在騎兵則以騎兵半連。(連長指揮)及一連所屬之號兵編之。

  第一百一十一條 引導軍旗用中少尉一人。及護衞軍士二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 行軍中在宿營地。不適用迎送軍旗之禮節。除旗官及護衞軍士外。以軍官率領兵卒一小排引導之。

  第一百一十三條 關於迎送軍旗之詳細禮節。另以陸軍部令定之。

(圖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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