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礼节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陆军礼节(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
中华民国2年(1913年)3月14日
1913年3月14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三月十五日第三百七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二十号
陆军礼节条例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3月15日)

第一篇 总则[编辑]

  第一条 凡陆军军人军队之敬礼。及陆军之仪节。均依本令规定之。

  第二条 本令规定之名称如左。

  甲 凡称为军人。系指著用陆军制服之军官。及军官同等官。并准尉士兵而言。

  乙 凡称为军官者。除别有规定外。均含有军官同等官。

  丙 凡称为上官者。均指官阶之高者而言。

  丁 凡称为队长。系指独立队长。及其馀军队之长而言。

  戊 凡称为军队。系指军人带领之队伍而言。其带领军队者。即称为带队官。

  已 凡称为卫兵。系合风纪卫兵及卫戍卫兵而言。称为步哨。系指野外勤务以外之步哨。

  庚 凡称为野战炮兵。系指野炮兵(含有骑炮兵在内下同)及山炮兵而言。

  第三条 对于外国之君主及总统。应按照对于大总统之敬礼行之。

  第四条 凡军官执行上级职务。或暂行代理时。应用其原有官阶之礼节。但于执行职务之际。其部下应对之行职务相当之礼节。

  第五条 准尉官及见习军官。(见习军需官见习军医官见习司药官见习兽医官均同)均用军官之敬礼。

  第六条 军官候补生。(军需军医兽医各候补生均同)应按所历阶级。行士兵之敬礼。其馀陆军学生。均行兵卒之敬礼。

  第七条 重炮兵队中系驾者。用野炮兵之礼节。徒步者。则用步兵之礼节。

  第八条 凡军人乘海军所属之舰艇。或因公会晤海军军人时。应遵海军所定之礼节。

第二篇 敬礼[编辑]

第一章 通则[编辑]

  第九条 凡军人除别有规定外。对于上官均应行礼。上官应即时答礼。其同级者。应互相行礼。凡行礼应俟受礼者。答礼完毕后。方为礼毕。

  第十条 凡军人相遇。若官阶等级不易辨别之时。均应不分先后。互相行礼。

  第十一条 凡军人对于素日相识之上官。不问其是否身著制服。均应行礼。

  第十二条 对于海军军人或军队。均应按照本令分别行礼。

  第十三条 对于二人以上之上官。除别有规定外。在军队则仅向最高级者行礼。在单人则先向最高级者行礼。再向以次之各上官。行同一敬礼。此时仅最高级者答礼即可。

  第十四条 军旗除对于大(副)总统及祭典外。槪不行礼。

  第十五条 旗官及军旗卫兵军旗连等。除军旗行礼时。应随同行礼外。其馀槪不行礼。

  第十六条 对于大(副)总统之仪节。及祭典整列之军队。除对于大(副)总统外。槪不行礼。

  第十七条 凡大阅整列之军队。除对于大(副)总统及阅兵者外。槪不行礼。

  第十八条 凡在随扈服务中之随扈兵。除别有规定外。槪不行礼。但随扈卫兵之步哨。不在此限。

  凡军人军队及卫兵。对于前二条及本条前项之军队。槪不行礼。

  第十九条 凡军人及军队。其行进间之敬礼。均用正步。(乘马则用常步)但未持武器者。则不拘步度行礼。其有紧急任务者。可陈明原因以跑步(乘马者快步或跑步)行礼。

  第二十条 凡军队及卫兵。在停止间行敬礼时。应目迎目送。如应举刀或举枪时。即于动作完毕后。头向左(右)转。向受礼者注目。闻抱刀及枪放下之动令。再将头部转向正面。若就抱刀持枪之姿势行礼。或祗行立正礼。时则依“向左(右)看”之口令。为目迎目送。闻“向前看”之口令。头转正面。

  第二十一条 一营以上之军队。其停止间之敬礼。则每一营行之。行进间则每一连行之。

  第二十二条 凡军队及卫兵。除别有规定外。夜间槪不行礼。

第二章 军人之敬礼[编辑]

第一节 室内之敬礼[编辑]

  第二十三条 凡居室寝室办公室接待室等均谓之室内。其卫兵所屋廊下炊爨场及马厩等均为室外。

  第二十四条 室内之敬礼。应立正向受礼者注目。将体之上部前倾约十五度。以右手持帽之前檐。帽里向内。附于右股。佩刀时。将刀柄向后。手握鞘上两环之间。

  第二十五条 凡入上官之室。应先在室外脱帽。进至离上官约六步之前。按照上条行礼。出室时亦然。但士兵持枪时。则应照室外之敬礼行之。

  第二十六条 凡晋谒大(副)总统于室内。应按照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条行礼。但行礼时。上体须前倾约三十度。

  第二十七条 凡军官入士兵之室时。毋庸脱帽。受礼时。可以室外之敬礼答礼。

  第二十八条 凡受领上官之物件。或呈递物件于上官时。应照前条行礼。再至适宜之处。将帽夹于左胁。以右手捧受或呈递之。授受完毕。再退至原处行礼退出。但持枪时。则以左手捧受。或呈递之。其有应取回信或收据时。则退至适宜之处待之。又受领上官书类。若应在该处披阅者。(如委任状补官执照及勋章等)则以左手持之。右手披阅。持枪者则将枪倚于体旁。以右腕支之。用右手持物。左手披阅。

  凡受领命令训令或呈递报吿等。其敬礼均与前各项同。

  第二十九条 上官入室时。应起立行礼。礼毕。仍各服勤务。上官出室时。再起立行礼。但与上官凡有问答。均应起立。

  第三十条 军官入士兵之室内。则不拘前条。、由先见者喊“行礼”口令。凡在其室者。均就原位取立正姿势以行礼。得上官许可后。再各服勤务。但检查或点名时。则以最高级者之口令。使皆取立正姿势以行礼。此时受礼者。如未脱帽。即照室外之敬礼答礼。

  第三十一条 在讲堂授课。或在作业中。则仅教官或监视者行礼。不适用前条。

第二节 室外之敬礼[编辑]

  第三十二条 凡在室外。除别有规定外。均行举手注目礼。如持有物件。或因他故。不能举右手时。则向受礼者注目。将体之上部稍向前倾。

  行举手注目礼。其法举右手手指倂合伸直。将中指与食指倚于帽檐之右侧。手掌微向外方。抬肘与肩齐高。向受礼者注目。

  第三十三条 军官抱刀时。对于大(副)总统或军旗。除别有规定者。均应行撇刀礼。其馀均就抱刀姿势。向受礼者注目。将体之上部。微向前倾。但军官同等官。不用军刀行礼。

  第三十四条 士兵持枪或抱刀时。其敬礼如左。

  一 对于大(副)总统及军旗。

  上刺刀举枪(骑兵辎重兵则不上刺刀)举刀。并目迎目送。

  二 对于上官。

  行进间以正步前进。向受礼者注目。

  停止间对于军官则举枪。或举刀。并目迎目送。对于士兵。则立正。就原来持(托)枪或抱刀之姿势。将体之上部。微向前倾。向受礼者注目。

  第三十五条 号长号兵。持有军号时。仍就持号姿势。除关于枪刀之动作外。均应照前条行礼。

  第三十六条 在野外禀陈大(副)总统时。应至距大(副)总统约六步前行礼。再进至适宜之处。禀陈一切。禀毕。退至相距六步处行礼。礼毕退去。

  第三十七条 在途上遇大(副)总统时。应让至道路之一侧。面向所通之路停止。(乘马者不下马)待车驾约至八步前。则行敬礼。车驾约过去八步。则为礼毕。

  大(副)总统轮船火车通过时。亦照前条行礼。

  第三十八条 在行进间遇军旗(未卷束装套时下同)或上官。或在其傍通过时。军官则仍就行进之姿势行礼。士兵对于军旗。或所属队长。则停止行礼。对于其他上官。则仍就行进之姿势行礼。所属队长。与其他上官同行时。士兵应停止。照第十三条行礼。

  第三十九条 在停止间。有上官经过其旁时。应向之行礼。如有事至上官处。应在适宜之距离停止行礼。然后前进。

  第四十条 凡由上官后方。越出其前时。应先陈明原因。然后通过。

  第四十一条 在途中遇军人之葬仪。无论其官职如何。均应向之行礼。

  第四十二条 路遇上官所带领之军队。或经过该军队之旁时。均应向带队官行礼。

  军队受敬礼时。只由带队官答礼。

  第四十三条 在室外见上官在窗牖内时。应向之行礼。在室内见上官在窗牖外时。亦然。

  第四十四条 一二等兵及其同级者。对于步哨。均应行礼。

  第四十五条 乘坐各项车船。遭遇上官。或经过上官之旁。或在车船内遇上官。均就原姿势行礼。且在车船内。务须让座于上官。其有恐因  行礼而受危险。及乘自转车时。祇行注目礼。凡遇上官乘坐车船或经过其傍时。均应行礼。

  第四十六条 在室外受领上官物件。或呈递物件于上官时。除行室外敬礼外。其动作与室内同。

  受领上官命令或训令。及因事报吿上官时。均应在适宜之距离行礼。

  如上项情形。凡乘马者对于徒步上官。除野外勤务之传令者外。均应行礼后下马。但得上官许可时。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条 士兵集团或同行之际。路遇上官。或上官经过其旁时。均由先见者喊“行礼”口令。

  第四十八条 与上官同行。当在其左侧。(二人以上则分为两侧)或后方。务须不碍上官之行进。并宜取与上官相合之步度。但为前导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条 演习中遇上官或在上官之旁经过时。祗须陈明事由。毋庸行礼。

第三章 军队之敬礼[编辑]

第一节 停止间之敬礼[编辑]

  第五十条 对于大(副)总统。应向其经过之路。整队行礼。(骑兵野战炮兵辎重兵等因途上纵队不能变换正面时则就原队形行礼下同)武装(军装或略装携武器时下同)时。步兵工兵。则上刺刀举枪。骑兵则举枪或举刀。野战炮兵。则端正姿势。辎重兵则举枪或举刀。带有驮马及车辆之部队。则端正姿势。属该部队之军官。行撇刀礼。上士则举刀。军旗亦应行礼。号兵吹奏“国歌”。此项敬礼。应于大(副)总统至离队约三十步处行之。去时离队约十五步后。即停止。

  军队遇大(副)总统乘坐汽车或汽船经过时。亦照前项行礼。

  第五十一条 对于将官。亦应整队行礼。武装时则就持枪抱刀之原姿势行礼。其带队官。若系军官。则行撇刀礼。并目迎目送。若系士兵时。则举枪或举刀。并目迎目送。号手则依左列区分。吹奏“崇戎乐”号音。

  一 陆军总长参谋总长陆军上将及奉命检阅之将官 三回

  二 陆军中将 二回

  三 陆军少将 一回

  前项敬礼。应于受礼者至离队约八步处行之。去时约距队约八步后。即停止。

  受礼者突然来自队之左翼时。则不妨各连自行敬礼。若号兵不能识别受礼者之职名时。则按照官阶之回数吹奏。若官阶亦不能识别时。则仅吹奏一回。

  对于校尉官。除号兵不吹奏号音外。前诸项均同。

  第五十二条 对于他军队。应整齐队列。其带队官系军官时。则行撇刀礼。系士兵时。则照第三十五条互相行礼。

  军队相互之敬礼。其带队官阶级较低者。应先行之。同级者则不论先后。互相行礼。

  第五十三条 对于带有军旗之军队。应整队行礼。带队官应照第三十四条向军旗行礼。号兵吹奏“国歌”一回。其有军旗之军队。即向之答礼。号兵吹奏“崇歌乐”一回。

  第五十四条 军队如未著用武装时。其敬礼除关于枪及刀之动作外。均与著用武装时之敬礼同。但其带队官。祗行举手注目礼。号兵毋庸吹号。武装军队。对于非武装之军队。其军队敬礼。与前项同。但带队官。应照第五十二条行理。”军官同等官及各科士兵所带领之队伍。其敬礼与未著武装之军队同。

  第五十五条 军队对于军人。除阶级高于带队官者外。槪不行礼。对于军官同等官及各科士兵。并其所带领之军队。均不行军队之敬礼。惟带队官行礼或答礼。

  第五十六条 军官带领之军队。对于士兵带领之军队。不行军队敬礼。惟由带队官答礼。

  第五十七条 军队举行祭礼时。应于祭座前整列。其敬礼与对于大总统之敬礼同。

  第五十八条 军队于行军及教练间。解散队列。在一处休息时。不行军队敬礼。其离开队伍者。应照单独军人之敬礼行之。

第二节 行进间之敬礼[编辑]

  第五十九条 对于大(副)总统。应沿道旁停止。按照第五十条行礼。俟扈从队列过去后。再行前进。遇大(副)总统乘坐车船时。亦准此行礼。

  第六十条 对于军旗及上官。或他项军队。均毋庸停止。以“向左(右)看”之口令。向军旗及受礼者。或其带队官。行注目礼。带队官若系军官。则行撇刀礼。系士兵。则向受礼者注目。号兵按照前节之规定。吹奏号音。但对于将官。则吹奏“崇戎乐”一回。此项敬礼。由该队先头距受礼者约八步处行之。俟受礼者过去八步后。以“向前看”之口令。一律头向前面。

  第六十一条 军队通过整列卫兵前时。其敬礼与对于他军队同。但军官所率之军队。对于士兵充司令之卫兵。不行军队之敬礼。仅由带队官答礼。

  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军队行进间。均适用之。

第三节 教练间之敬礼[编辑]

  第六十三条 大(副)总统亲临练兵场时。其在场之最高级军官。命号兵奏“立正”号音。各队停止教练。就原位置不动。由最高级资深之军官行礼。并禀陈教练之项目及次序。非奉有命令。或总统离去操场。不得开始教练。

  第六十四条 陆军总长参谋总长其他陆军上将及奉命为检阅使之将官。莅临练兵场时。敬礼与前项同。惟行礼毕。若无特别命令。各队仍开始教练。

  第六十五条 前二条受礼者。离出练兵场时。各队仍在原位置不动。由在场最高级资深之军官行礼。恭送出场。

  第六十六条 队长(有教导队之学校校长“将校官”在内)莅临练兵场时。其部下之军队。亦照前条行礼。并报吿教练之次序及项目。  毋庸吹奏“立正”号音。

  第六十七条 军队在教练间。除前三条所规定者外。槪不行礼。

  第六十八条 军队在演习场射击场及作业场等处。亦按照前各条行礼。

  第六十九条 在野外演习实施中。以不行敬礼为通例。第四章 卫兵之敬礼

  第七十条 卫兵对于左所表列者。应于卫舍前。整队持枪行礼。(野战炮兵则取不动之姿势而行敬礼下同)

  一 大(副)总统。

  二 军旗。

  三 军官带领之武装军队。

  四 陆军总长参谋总长陆军上将及奉派为校阅使之将官。

  五 都督卫戍司令官及师旅团营长。(但限于各本管部下之卫戍卫兵及风纪卫兵)

  第七十一条 前条卫兵之敬礼。与军队停止间之敬礼同。

  第七十二条 凡阶级高于卫兵司令官之军官。其出入门时。应由卫兵中先见者。喊“行礼”口令。凡在场之卫兵。均就原处立正。卫兵司令。向该军官行礼。

第五章 步哨之敬礼[编辑]

  第七十三条 步哨除炮兵对于左所表列者。应照下述敬礼行之。

  一 大(副)总统。

  二 军旗。

  三 军官。

  对于以上三项。均应上刺刀。(对于军官如未上刺刀时可不必特上刺刀又骑兵辎重兵不上刺刀)举枪行礼。并目迎目送。

  四 军队。

  带队官若系军官。则行举枪礼。并目迎目送。若系士兵。则仍就持枪姿势。行立正礼。

  五 军士上等兵及同级者。

  就持枪之原姿势立正。向受礼者注自。体之上部。微向前倾。

  第七十四条 步哨虽在夜间。祇能辨识受礼者。即宜行礼。

  第七十五条 步哨之敬礼。应在其原定之位置行之。(在哨舍内须出舍行之)若系动哨。则可于现在地行之。如为复哨。应同时行礼。

  第七十六条 步哨之敬礼。应与受礼者相距六步时行之。俟受礼者过去六步时。停止。

  第七十七条 步哨受兵卒之敬礼。其答礼应就持枪之原姿势立正。向行礼者注目。将体之上部。微向前倾。

  第七十八条 野战炮兵之步哨。应行举手注目礼。

  第七十九条 步哨执行职务。实无馀暇时。可不行礼。

第三篇 仪节[编辑]

第一章 通则[编辑]

  第八十条 本令所称为仪节者槪列如左。

  一 随扈。

  二 仪队。

  三 大阅。

  四 礼炮。

  五 迎送军旗。

  前项第一号至第四号。除对于大(副)总统及将官应照例施行外。其馀有特别命令始行之。

  第八十一条 关于仪节(除迎送军旗)之执行。除别有规定外。槪由卫戍司令官命令之。

  第八十二条 在乡军人。除在召集中。及现服勤务外。槪不适用本令规定之仪节。

  第八十三条 除本令所规定者外。其他关于陆军之仪节。当另定之。

第二章 随扈[编辑]

  第八十四条 大(副)总统及将官莅临卫戍地。或离去卫戍地时。应派遣随扈兵。

  第八十五条 随扈兵分为二种。

  一 随扈队 任途中之保护。

  二 随扈卫兵 任驻所及旅馆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凡左列各项。均应派遣随扈队。

  一 大(副)总统莅临。或离去卫戍地时。

  二 陆军总长参谋总长都督军长陆军上将及奉令为校阅使之将官。因公务莅临。或离去卫戍地时。

  三 师长旅长及为他项团队长之将官。初到其所属军队之卫戍地。或因升调而离去其卫戍地时。

  第八十七条 凡前条所记各项。除第三项外。均应于其驻所或旅馆。派遣随扈卫兵。

  第八十八条 随扈队及随扈卫兵之编成。并步哨之种类。另详附表。

  第八十九条 随扈队派至车站或船埠。由该站埠至驻所之途间。前后护卫。但受礼者乘马或乘车时。则随扈队之徒步兵。毋庸随行。

  第九十条 随扈队之礼节。照军队之礼节行之。随扈卫兵之敬礼。照卫兵之敬礼行之。但对于大(副)总统及受随扈者。虽夜间亦应行礼。

  第九十一条 凡应派遣随扈兵者。不论昼夜。均应派遣。

第三章 仪队[编辑]

  第九十二条 大(副)总统及将官来去卫戍地时。该处之军队。应派遣仪队以迎送之。

  第九十三条 凡第八十六条所列各项。均应派遣仪队。

  第九十四条 仪队应用之兵数。另详附表。

  第九十五条 仪队应于车站船埠至驻所之途间。于路傍整队。但队列之次序。应以受礼者莅临之方向为前端。

  第九十六条 仪队当受礼者至其处时。应行军队之敬礼。

第四章 大阅[编辑]

  第九十七条 凡国庆日均应举行大阅。其别有规定。或有临时命令者。亦可行之。

  第九十八条 大阅分为阅兵式及分列式二种。

  第九十九条 大阅系对于左列各项人员行之。

  一 大(副)总统。

  二 陆军总长参谋总长都督军长陆军上将。及充校阅使之将官。

  三 充卫戍司令官之将官。及为军队长官之将官。(如师长旅长等)

  第一百条 对于大总统举行大阅。应以该处最高级长官为诸兵指挥官。但合二师以上。举行大阅。则临时规定诸兵指挥官。

  对于大总统以外之大阅。应以该处军队长官。及队附军官中阶级较低于受礼者。为诸兵指挥官。

  第一百零一条 国庆日各卫戍地。均应举行大阅。在京畿则对于大(副)总统行之。在各省则对于都督或该地卫戍司令官之将官行之。但无将官驻在之卫戍地。其军队应照前条第二项行分列式。其指挥官。则以阶级较低者充之。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大总统及国庆日举行大阅时。凡在各该地之军官。除有特别事故外。均应莅场。

  第一百零三条 关于大阅之详细仪节。以陆军部令定之。

第五章 礼炮[编辑]

  第一百零四条 凡有野战炮兵驻屯之地。于左记各项。均应按照附表所定炮数。演放礼炮。其馀有特别命令则行之。

  一 国庆日。

  二 纪念日。

  三 大(副)总统莅临。或离去卫戍地时。

  四 陆军总长参谋总长都督军长陆军上将。及奉命充检阅使之将官。因公务莅临。或离去卫戍地时。

  五 师长初到其部下军队之卫戍地。或因升调离去其卫戍地时。

  第一百零五条 礼炮限于昼间行之。入夜即应免放。

  第一百零六条 凡国庆日纪念日及其他临时庆典之礼炮。除有特别命令外。均各于正午十二钟。在卫戍地行之。

  第一百零七条 同一卫戍地。有数个野战炮兵集团驻扎时。则由卫戍司令官。指定某团演放礼炮。

  第一百零八条 重炮兵队。除有特别命令。槪不演放礼炮。

第六章 迎送军旗[编辑]

  第一百零九条 凡由安置军旗之处迎出或送归时。均照本令行之。

  第一百一十条 迎送军旗。应用军旗连。军旗连之编成。在步队则以步兵一连。及一营所属之号兵编之。在骑兵则以骑兵半连。(连长指挥)及一连所属之号兵编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引导军旗用中少尉一人。及护卫军士二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军中在宿营地。不适用迎送军旗之礼节。除旗官及护卫军士外。以军官率领兵卒一小排引导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迎送军旗之详细礼节。另以陆军部令定之。

(图表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