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 (民國39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外观
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50年 1950年4月28日于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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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代電
叁玖卯儉府績甲字第二四二一四號
中華民國卅九年四月廿八日
(不另行文)
事由: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並將本府辦公時間重予改訂電希遵照
本省所屬各機關學校:
一 案奉行政院本年四月廿八日臺卅九人字第一六六七號訓令開:「奉 總統訓令開:『查夏令時間前經規定將時鐘撥快一小時,歷經通飭施行有案。本年夏令時間應仍照往年成例辦理,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之時刻撥快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夏令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等因;除分行外,合行令仰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等因。
二 自應遵照,本府辦公時間並自五月一日起,改爲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除分電外,合行電希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
主席 吳國楨
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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