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 (民國40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外观
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51年 1951年4月27日于臺灣 |
|
维基百科條目: 日光節約時間 |
维基百科條目: 台灣標準時間 |
臺灣省政府代電
肆拾卯感府績秘字第四一二九六號
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廿七日
(不另行文)
事由:爲自五月一日起實行夏令時間並將五六月份辦公時間重行改訂電希遵照
本省所屬各機關學校:
一 查夏令時間前眾中央規定應自五月一日起施行,歷經辦理有案。本年夏令時間應仍照往年成例辦理,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本省各地鐘點一律撥早一小時。
二 本府及所有駐在臺北市各機關五六月份辦公時間,並經改訂爲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各縣市政府、各醫院、學校、工廠,得依據地方情形及事實需要酌予改訂報府備查,各港口機關仍照本府規定時間辦公。
三 除呈報行政院核備外,特電遵照。
主席 吳國楨
原始文件
[编辑]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