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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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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2021年6月16日
发布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村**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月31日被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CD****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徐州市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复兴南路交叉口附近时,撞到路边垃圾桶。接群众报警后,执勤民警至现场处警,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数值为200mg/100ml。后被告人马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