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危險駕駛案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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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某危險駕駛案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雲檢一部刑訴〔2021〕90號
2021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303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徐州市雲龍區**小區**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區**村**隊**號樓**單元**室)。被告人馬某某曾因毆打他人,於2008年1月31日被銅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三百元。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4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3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酒後駕駛蘇CD****號白色吉利牌小型轎車,沿徐州市和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復興南路交叉口附近時,撞到路邊垃圾桶。接群眾報警後,執勤民警至現場處警,經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測試,數值為200mg/100ml。後被告人馬某某被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馬某某送檢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56.3mg/100ml血,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行駛證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涉案照片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系坦白。被告人馬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金來
檢察官助理:陳敏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取保候審於徐州市雲龍區**小區**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