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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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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马边彝族自治县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7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1月9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月20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口,另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可以依照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或者女方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时间两年以上的,不适用本变通规定。

第七条 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孕环情监测服务。对达到生育政策规定数量上限的育龄妇女,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违法生育人员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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