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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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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馬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馬邊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馬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2004年1月9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3日經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1月20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馬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馬邊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戶籍在自治縣的公民。

第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農村人口中的少數民族夫妻,經申請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四條 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數民族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五條 夫妻一方為城鎮人口,另一方為農村人口的,可以依照農村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六條 戶籍由其他地區遷入,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居住時間不滿兩年的,或者女方戶籍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因婚姻關係在其他地區居住時間兩年以上的,不適用本變通規定。

第七條 每季度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一次孕環情監測服務。對達到生育政策規定數量上限的育齡婦女,自願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給予獎勵。

第八條 對違法生育人員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視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本變通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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