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洲先生全集/附錄卷五
年譜下
[编辑]甲午二十七年。先生五十三歲。
夏五月十三日。拜守黃海道觀察使。
秋七月。因災異求言。疏訟姜嬪冤。
疏略曰。臣竊念姜獄。最可疑者也。何以言之。咀呪之變。起於移御慶德宮之時。宮闈上下。和樂且湛。姜有何怨憾之心。爲此大逆不測之事乎。又曰。臣於此大有所疑。而及至姜赴瀋之後。則雖有氣勢。身在萬里之外。使婢僕行凶。而不洩其機。無是理也。況昭顯卒逝之後。雖處禁中。見忤趙賊。別處一殿。有若繫囚。雖欲行凶。不可得已。咀呪之狼藉。此時尤甚。豈非可疑之大者乎。且儲承殿修理之時。咀呪穢物。掘取尤多。此亦可疑。若謂從前埋置云。則昭顯未卒之前。何能逆覩而行凶。旣卒之後。曾未幾何。天定大計。儲位有歸。彼勢極孤。不過爲宮中一寡女耳。雖欲埋凶。孰從而聽之。至於置毒御膳之說。尤不近似。其時趙賊。勢震後宮。日侍椒房。左右前後。無非趙賊之人。彼雖凶巧。必無可乘之隙。此又可疑之甚者也。趙賊搆捏於內。逆點鍛鍊於外。傅會成獄。竟至賜死。闔門老少。夷滅無遺。吁亦慘矣。又曰。嗚呼。天理昭昭。報應甚速。逆點,趙賊。騈首就戮。而姜之冤狀。尙未暴白。殿下亦非不知。而只以事係先朝。威制群下。使不敢言。臣竊以爲不然。中廟朝群凶。斬伐己卯之諸賢。至明廟而伸雪。明廟朝權奸。嫁禍士林。至錄僞勳。而宣廟卽位之初。盡復其官爵。奸凶壅蔽之患。雖聖主。亦不得免。惟是繼體之君。明辨是非。雪其冤枉。則事光于前。名垂于後。豈非今日殿下之所當法乎。嗚呼。匹婦含冤。尙致三年之旱。孤臣痛哭。亦隕六月之霜。今姜氏一門死者。非特匹婦。而冤魂鬱抑。有甚於痛哭。則感傷和氣。召災致異。無足怪者。特召大臣,三司于前。試以臣疏下問。如曰臣言非妄。則卽令雜議而伸理。若以臣言爲妄。則請伏鈇質。甘受護逆之罪云云。
七日。上命拿致。
是日。疏入。上大怒曰。觀金某疏。不覺毛髮竦然。當依壬辰傳旨。〈壬辰夏敎曰。雖閱累世之後。若以逆姜事。聞於朝者。論以逆黨。直以廷鞫治之矣。〉施行。當刻開政。黃海監司差出。明朝使之下直。與禁府都事。一時下去。交代後拿來。而毋得遲延晷刻。
十二日。就囚禁府。
因金吾庭鞫取稟。傳曰。明朝當親鞫焉。
十三日。親鞫于仁政門。問。壬辰下敎何等嚴截。而汝敢言乎。對。聖上逢此災異求言之敎。有曰。凡事盡言無諱。言雖狂僭。予不之罪。苟有所懷。含默不言。非人臣之道。故敢以平昔所嘗疑者。仰陳也。壬辰下敎事。矣身其時適在外藩。只聞其槩。而未得其詳矣。問。疏中所謂宮中一寡女云者。是何言也。對。牢鎖深宮。似無施凶之機。故云云矣。問。中廟朝群凶。明廟朝權奸引用。是何意也。對。士流之獄。或有權奸鍛鍊傅會。故云云矣。問。奸凶壅蔽之患。不得免焉者。何言耶。對。疏中已盡。不敢更告矣。問。聖上亦非不知云者。何以能揣度予之心內乎。對。殿下聖明。必能知之故云云矣。問。姜獄可疑者。何事乎。對。閭巷所傳之說。似爲可疑。厥後。趙賊逆點。締結謀凶。然後矣身疑惑之心。到此益甚。有此陳疏矣。問。此何等獄事。而敢以閭巷所聞。發爲此言耶。閭巷之人。誰有言於汝者。對。行言如此。何能的指某人。若問擧廷諸臣。可以知之矣。上曰。汝欲以滿朝皆爲逆黨耶。又問。義貞招辭。有黃金五十餘兩。裹出於外。散給云。而未究其去處矣。此必汝輩受之。其直招也。對。姜之娚累人而一不知面。寧有是事。此外更無仰達之事矣。右相沈之源曰。金某陳疏雖妄。若謂之同謀。則萬無是理矣。領相金堉曰。金某豈有同謀之理乎。綾川府院君具仁厚曰。金某豈伸救乎。不必重治也。左相李時白曰。原其本情。則必無護逆之理矣。上曰。渠素知朝廷之如此。必有爲渠伸救者。故爲此疏矣。仍顧謂元斗杓曰。刑杖敢如是輕歇。而判義禁恬然坐視乎。天威震疊。刑訊嚴酷。旁觀褫魄。或多失措。先生素瘦弱。而顏色不變。辭氣從容。以左右之不能匡救聖上過擧。爲慨歎。具仁厚曰。今者金某因此而死。極爲冤枉。若與姜同謀。而臣欲救護。則臣亦當受護逆之罪矣。上曰。卿托病不出久矣。今日爲救金某而來耶。金堉曰。若以安置等律論之則可矣。而刑推。恐非其律也。上曰。卿等自外相議此律而入來乎。此非親鞫事。而予知廟堂所爲如此。故病中不得不親鞫也。大司諫柳慶昌奏曰。金某豈護姜。大臣豈護金某哉。領相所達之言。伏願平心采納焉。上曰。諫長不欲刑推金某耶。退出可也。沈之源曰。臣等豈有心於救護金某哉。恐有傷於聖德也。上曰。雖得惡名。予自當之。先生仰首曰。古之明君。不誅諫臣者。或恐後世有殺士之名故也。今殿下直欲殺臣乃已。臣則下從龍逢,比干於地下足矣。上曰龍逢,比干。亦爲護逆之言乎。金堉又進前。伏乞小霽天威。上聽若不聞。入幕次。
十四日。命推鞫于內兵曹。
連日桁楊之下。神不迷亂。辨對益勁正。人皆壯之。
十五日。値郊幸停鞫。還囚義禁府。
上爲迎淸使。幸慕華館。引見大臣諸宰曰。朝臣幾盡會。欲論是非矣。金某事何以至此。若以予爲非。則予自當之。卿等悉陳之。大臣皆曰。罪則罔赦。而以應求言之旨。故欲減其律矣。上曰。卿等揚揚爲士論矣。金某不知當初傳敎云者。尤詐矣。其所謂威制云者。非指此傳敎而發耶。依當初傳敎。治其罪可也。何敢以言者爲言耶。故於當初傳敎有曰。雖閱累世之後云云者。正以此也。又敎曰。卿等洗濯金某爲名士。兩司亞長。無不爲之。而南天澤予特通淸望。有何不可。而臺臣欲論之者。何意也。今日宰臣。皆田蚡也。除官。盡未予欲除官也。又敎曰。金某之言曰。我則死矣。國亦亡矣。尤極痛憤也。不計其生死。而敢爲此論。以爲雖入死境。而必多救我者。金某到此。方知黨論之滋味矣。諸臣俯伏惶恐而已。
十六日。先生捐世于府中。完南李公〈厚源〉經理喪事。
遺命曰。葬我於父母之側。初。先生之陳疏也。貽書李公。托以後事。及遘禍。李公盡心治喪。俾無有悔焉。○菊堂小說曰。當金某之死。國人冤之。而親舊亦畏禍。無一人弔賻者。而有陪吏金永立者。終始護喪。經紀葬事。其處心行事。無愧於古人。〈鄭承旨泰齊所著。〉
十七日。有子孫,近親禁錮之命。
傳曰。旣不承服。則雖不可緣坐籍沒。削去其職。其子孫叔姪強近之親。則世世勿齒東西班事。令有司嚴明擧行。又以前右相具仁厚。國有難事。而謀避辭免。朝有逆黨。而營救掩護。最在人先。罷職。輔德李尙逸。乃逆黨某之自言最親切救助之人也。豈宜仍置淸班。以汚朝廷乎。亟令汰去。大司諫柳慶昌。罪人獨呼爲救。無乃有所預爲相應之事乎。罷職。禁府都事李以馨。罪人拿來時。親屬等任意出去。預通所謀之事。刑問三次。慶源地。流三千里。○時上怒猶未解。密遣掖隷譏弔者。人無敢過門。綾川具公〈仁厚〉若不知者。大率騶徒來哭。士類由是多之。比漢辛慶忌。東溟鄭公。〈斗卿〉亦來弔。有卿宰遇諸道。問公何往。鄭公曰。文叔死。吾將弔之。卿宰目之曰。此有譏者。鄭公抗聲言曰。上之殺文叔。過擧也。吾弔之而上知之。何傷也。其氣節如此。兪文忠公聞先生訃。設位痛哭。行義服三月。令子姪食素三日。作靈烏詩以哀之。〈范文正靈烏賦云。寧鳴而死。不默而生。兪公用其題。而托意作詩曰。有烏啄主家。啞啞如訴話。揮之不飛去。竟日聲欲喝。人言烏見鬼。兇鬼能吠怪。世或忌烏鳴。烏鳴家有害。主家金鏃矢。蹶張危機駭。劃倏流星翻。頸脰隨聲碎。性命決俄頃。誰能以臆對。碧血灑庭除。群烏噤口退。哀哉此烏鳥。一鳴遭奇禍。鴻雁飛冥冥。鳳凰逝翽翽。深山與茂林。何處不可在。獨鳳一枝惠。未忍忘忠愛。性靈豈前知。丁寧告三再。使爾鳴而災。爾死固有罪。爾志在告禍。爾死冤實最。哀哉爾死矣。爾死誰胥誨。謂家更無災。怡怡廢禳禬。古基饒方良。誰看一車載。旣不免身禍。亦無補家敗。哀哉此烏鳥。感歎雙淚灑。〉尤菴宋文正。於先生之胤。未曾一面。而以書弔之。
八月。奉靈柩撤歸于瑞山。
宋先生寄書世珍曰。嗚呼嗚呼。人生斯世。知己幾許。雷霆猝轟。未及掩耳。千里鍾筵。況望致力哉。自嚮以來。魄奪心灰。萬事都冷。只有死後。獲奉先靈於地下而已。尙何云喩。目今世道淪喪。蹻言蹠行者滔滔。伏想先靈。與化爲徒。無愧無憾於冥冥之中。而竹帛千秋。魂馨骨香。則朋儕與有榮矣。又何悲哉。
九月二十日。權厝于大橋里後岡。
乙未二十八年。先生歿後一年。
夏。宋文正〈尤菴〉,金文貞〈益煕〉論先生事。
是歲三月。尤菴丁內憂。滄洲往弔之。遂言曰。當宁眞不世出之英主。而胡亦無百年之運。正宜汲汲內修。以俟早晩之釁。竊瞯聖意。傾注於子者不淺。願子自愛焉。尤翁曰。自上殺金某一事。大失人心。此若不伸。似不可爲矣。滄洲曰。周宣王殺一無罪大夫。而不害爲中興之主。豈以此一失。而不可有爲乎。
秋七月。李文忠公〈景奭〉疏陳先生事。不報。李文貞公〈端相〉陳戒於筵中。兼言先生冤。
時因旱災求言。白軒李公應旨上疏。兼陳先生事。略曰。先申嚴敎者。使人遠辜也。而金某自墜昭憲。然人以爲傷者。聖明之世。刱見嚴刑也。至於錮其親戚。則又爲太過。此輿情之所以不厭者也。疏下。備局回啓。則自上有特推回啓堂上之命。靜觀齋李公因入侍。啓曰。近者。自上憂旱求言。而朝野無一着實進言。領府事李景奭雖在散地。旣居大臣之列。故封章進言。備局回啓之批。無一事勉從者。此已極未安。而今又有回啓堂上特推之命。此不但有歉於待大臣之道。殆非殿下所以至誠求言之意也。上怒曰。所謂不從者。何事也。大憲洪命夏從旁數目李公。李公若爲不知。從容進曰。金某事。自下不敢言。而大臣能言之。設令不用。何邁邁至此也。仍及先生冤死之狀。開陳之際。辭語懇惻。上爲少霽怒。噓唏太息曰。此事係先朝。有難以容易語人者。
冬十一月十六日。完窆于墨水池枕壬之原。
丹邱公墓側。遵遺命也。
丙申二十九年。先生歿後二年。
夏閏五月。李文貞公〈靜觀齋〉疏論時事。又訟先生冤。
疏略曰。頃年金某於朝家禁令已行之後。乃敢自觸邦憲。以至於死。而原其本情。則亦必出於應旨以言。有懷必達之意。而殿下遽以逆律治之。栲殺於數日之內。伏想殿下其何忍此歟。況其子壻族屬。抑又何罪。而有同緣坐之法。至施禁錮之律。大聖人施刑用法之道。恐不當如是其嚴酷也。上雖不從。而亦不之罪焉。○是歲七月。宋文正與書世珍曰。此有朴承後。頃因求言。上疏力言去秋事。批語優奬。天意或庶幾矣。企祝之心。豈但爲私情而已也。
丁酉三十年。先生歿後三年。
秋八月六日。宋文正先生貼黃疏。兼訟先生冤。
尤翁將膺召命。先陳大疏。備論國家機務。逐條貼黃。而因訟先生冤狀。其十一貼黃曰。殿下頃以一時之怒。輒殺金某。大失人心。夫聖學高明。豈不知言者之不可殺也。竊恐殿下涵養之工。有所未至也。故外議益不厭於某之死。國言至今未已。眞所謂若先暴怒。只能自害。豈能害人者也。臣竊悼焉。其十二貼黃曰。以應旨進言。殺言者。則不惟大損國體。後雖有目前必亡之事。誰敢言之。不過擇其不至大忤者。以應文具而已。上以文具求之。下以文具應之。則國事將何所湊泊哉。比來言者。皆以某爲請。此豈皆私於已朽之骨而然哉。可見衆心之所同矣。其子孫親屬。竝被禁錮。伏乞殿下翻然洗冤。且宥其子孫。則人心歡洽。咸戴天地之仁。日月之明矣。且人旣以逆誅死。則斯而已矣。曷嘗聞制護逆之律。以防人口乎。此所以起衆人之疑。來某之言也。臣竊恨焉。上優批曰。疏中所進之言。無非肺腑中流出至誠之意。寡昧雖不敏。敢不書紳而服膺焉。
冬十月。命除子孫親屬禁錮之令。
上特除禁錮之令。而敎曰。宋贊善陳疏言之故。予爲允從。
戊戌三十一年。先生歿後四年。
秋。上召大臣。下詢甲午處分事。對未究而罷。
上躬迎勑使於慕華館。忽於幕次。引見三公。提起甲午事曰。予之此擧。是耶非耶。卿等其直言無隱也。其時天威未霽。聲色俱厲。領相怯於天威。對不能直截。而猶被詰責。左相亦然。次將問及於右相。〈完南〉完南自念不以直對。則非人臣之節。若對之以正。則將未免譴詰。媕婀未及對之際。忽報勑使已逾沙峴云。自上命罷對。三公蒼黃趨出而免。其後完南嘗作閒笑曰。其時若無罷對之命。俾終其對。則將以何辭爲對而得免譴詰耶。至今思之。不覺怵然云。以此觀之。天怒久未解。終難開悟。可知矣。〈出鄭文敬公澔所著丈巖語錄。〉
己亥三十二年。先生歿後五年。
春三月十一日。宋文正先生獨對于煕政堂時。訟先生冤。
尤翁曰。姜獄事。人心不平。上意以爲如何。上曰。每欲與卿論此事。而久無其隙矣。姜之爲惡。宮中知之。而外人何知。尙今冤之。予實痛心焉。對曰。外間誠不能知。然如臣之愚。亦不能無疑。臣尙記其時先王傳敎。有曰。埋凶置毒。必是此人所爲。夫必是二字。乃未分明而勒定之說也。豈有以未分明之事。戮人以大逆。而人不稱冤之理哉。宋高宗以莫須有三字。殺岳飛。故天下至今冤之。今此必是二字。恐不默人口也。上憮然曰。此則予未之思矣。果如卿言也。然謀逆則誠無疑矣。對曰。設令姜眞爲謀逆。金某豈有知其爲逆而救之之理乎。不過所見如是。而殿下之太遽。人心不能平矣。上曰。予已定法令。渠何敢不有此法而言之乎。此予不得不誅之也。對曰。此正所以來人言也。姜旣死則何可復疑人之敢言。而強設不敢言之禁。以防人口乎。上良久曰。以卿言更思之。果如是矣。
二十六日。因雪變。李公應蓍陳疏。訟先生冤。
疏略曰。曩者金某之死於杖下。國人擧皆稱冤。至今言之。莫不出涕。此豈皆有私於某者耶。以其情理可傷。自不得不然耳。就令某言雖妄發。求言而進言者。其罪豈至於死乎。若使一人。能如辛慶忌之叩頭流血。則聖明必不至於終殺言者。以爲白玉之微瑕。是實責在群臣。臣竊惜之。又曰。抱冤窮壤。今垂六年。而名在丹書。尙未湔滌。雷霆之怒。猶有所未霽。日月之明。猶有所未燭耶。某非有他腸。只恃聖明之虛受。直欲盡言而不諱。豈可罪之深也。且災異之來。不一其端。雖未知某災之爲某事之應。而至於三月雪。五月雪。恒由於冤死之所召。則某之久未得伸。或有以致今日之雪耶。殿下之所以遇災修省者。無所不用其極。而枉死之臣。尙未瞑目於九原。公議堙塞。衆心鬱紆。伏願聖明快示悔悟之端。特垂昭雪之典。以爲應天之實。召和之道焉。
二十七日。特命復官爵。
上引見大臣,諸宰曰。三月雪。古亦有之。豈有如今日之甚者乎。此實寡昧不德之致。人事之失。必有可指而言者。無乃有含冤未雪者耶。吏判宋時烈進曰。弭災之說。諸臣所達。皆甚精切。只以誠實行之。則災沴可消矣。殿下以或有含冤未雪爲問。雖微此敎。臣固亦有所陳達矣。自上臨御十年。實無大段失德。而惟金某以言被戮。人心不厭。至今稱冤。當此災異孔棘之日。似當有渙釋之典。問于諸臣處之何如。上曰。何以稱冤也。莫重逆獄。渠豈不知。而妄欲伸雪。其罪顧不重歟。時烈曰。古今天下。寧有庇護逆獄者乎。姜之獄事。渠則必以爲冤枉。故求言之下。敢陳所懷。區區願忠之意。豈敢爲姜獄地哉。天威遽震。身被極典。言雖妄發。決無邪心矣。某欲伸姜獄。死於杖下。人皆謂某之事。涉於姜獄。罪名殊重。而不知其被罪之由。實由於不有禁令。本與姜獄有異矣。無論姜獄之如何。應旨進言。慘死桎梏。其爲聖德之累。實非淺淺。而丹書未洗。幽冤莫洩。足爲召災之一端矣。上曰。兵判之意。如何。宋浚吉對曰。臣於姜獄。有所嫌逼。〈與姜月塘。爲姨兄弟。〉雖儕友間。不敢輕發。而聖敎丁寧。何敢有隱。姜之獄事。姑舍不論。而曾聞閔鼎重陳達此事。自上招見開諭。極其諄切。若於某之事。復如鼎重之爲。則聖德之休光。當復如何。且某若知有當初傳敎。而敢爲故犯。則其罪固重矣。初不知有此傳敎。而應旨投疏。竟被慘死。輿情若何而不鬱乎。後世之議。斷不可無矣。時烈曰。殿下於某事。若是持難。臣等固知聖意之有在。而某之伸雪。固無與於姜獄矣。戶判鄭維城曰。明白下敎。以曉某之伸雪。非與於姜獄則可矣。浚吉曰。先儒有言。夜氣淸明之時。從容舒究。則自然有正當之道矣。當於此際。更加聖慮。則開悟不難矣。上曰。李應蓍亦以此陳疏。而事係重大。故時未批下矣。又敎曰。事若可伸。則何待後日更思耶。大臣之意如何。左相沈之源曰。自上卽阼以來。惟此金某事。不服人心。此後中外之人。必皆釋然矣。傳曰。人心不古。或有小人。因此有反獄之計。則綱常終必壞了。故果爲持難矣。大臣,諸宰如是陳達。而不爲允從。則其於消災之道。似欠着實。且吏判以爲非與於姜獄。此言有理。旣出於應旨。而實不知有法令。則容有可恕之道。金某復其官爵。
乙卯四十八年。〈肅宗大王元年〉先生歿後二十一年。
春二月。神道碑銘成。
宋文正先生〈尤菴〉所撰。〈時尤翁在德源配所。世珍撰行狀而往請焉。〉
丙辰四十九年。先生歿後二十二年。
秋八月。吳夫人卒。冬十月。祔葬先生墓。
戊戌九十一年。先生歿後六十四年。
夏四月八日。因先生復官事。上特命雪姜嬪冤。
上欲伸理姜嬪冤。命招公卿會議。敎曰。金某之死。在甲午。而乙未年間。筵臣李端相極言金某之冤。反覆開陳。則孝宗大王噓唏歎息。以事係先朝。不敢容議爲敎。以此推之。亦可想聖祖之微意也。其後終復其官爵。金某果是護逆人。則雖有伸枉之請。寧有復官之理哉。先正臣獨對時。亦及此事矣。此一款。不可不添入於問議中。以明予意之有在也。〈去年五月。以金公昌集言。復姜碩期官。其九月。姜公曾孫鳳瑞鳴金。訟其曾祖母申氏及其祖文星等冤狀。至是歲三月。上曰。予於平日。以姜獄事。心常惻然矣。昨年。首相以姜碩期復官事陳達。正符予平日之意。故心甚樂聞。猶有所趑趄者。意有在也。予意非欲只伸此冤而已。有是敎。〉諸臣無貳辭曰。孝宗之所以敎先正臣者。可知其惻怛之念。未嘗忘也。況優容言者。疏理死人。亦可想聖祖微意。誠如聖敎矣。上曰。可見公議之大同。命復姜嬪位號。諡曰愍懷。
十四日。趾齋閔公筵請贈職。蒙許。
藥房入診時。提調閔鎭厚啓曰。故監司金某。言人所難。死於非命。孝宗大王諒其本情。特爲復官。到今姜嬪復位之後。似當有別施追贈。以示褒忠奬直之意。下詢于入侍大臣。處之何如。上曰。提調所達甚是矣。此事何如。都提調李頤命曰。孝廟當初處分。雖出於重其事。而追察其冤狀。旋復其官。又解子孫禁錮矣。今當本事伸理之日。宜有褒贈之道。上曰。特爲贈職。監司從二品實職。似當越品矣。鎭厚曰。正二品贈職事。分付乎。上曰。依爲之。
同日。夢窩金公箚請賜祭贈諡。錄用祀孫。
領議政金昌集箚陳姜嬪墓改封事。仍請曰。故監司金某。雖已復官。及此伸理本事之日。特命賜祭。仍贈爵諡。收錄宗孫以表章之。亦似合宜。上竝允之。
二十一日。贈資憲大夫吏曹判書兼知經筵義禁府事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成均館事,五衛都摠府都摠管,世子左賓客。秋八月。遺稿刊行。
孫男斗壁以開寧宰。鋟梓凡三卷。
冬十月六日。上遣禮官致祭。
己亥九十二年。先生歿後六十五年。
春二月。湖西儒生六十人。上書請建書院于瑞山。
時景廟在東宮代理。幼學趙必恒等上書。略曰。贈判書臣金某。以豪傑之才。濟通明之識。居家而盡孝悌之道。立朝而任經濟之策。言事則以雪國恥。辨賢邪。爲正義。措政則以除弊事。厚民生。爲急務。至於忠直之氣。得乎天賦。發爲亮節。當賊點奰慝之日。憤其橫驕。首先論劾。辭語森嚴。奸黨慴懼。可謂有古直臣遺風。而甲午一疏。尤出於赤心。片片雖採。國人之所共憐。而蓋亦平生之思一言者也。雖至於殺其身。而莫之自悔。則其於義理。苟非平日看得十分。其誰能秉此心於金石之堅。而判一死於雷霆之下哉。當時聖朝之臣。其不負先王之恩者。惟某一人而已。噫。天道有必伸之理。公議未百年而定。雷雨之解。一洗丹書。此我聖上善繼述之德。克闡先朝之微志。而特白忠臣之苦衷者也。士林相慶。國人感歎。莫不欽仰我聖上崇節義之至意。今者俾躋俎豆之列。用加尊奉之典。其有助於風化者。尤如何也。玆敢相率裹足。齊聲仰籲於銅龍之下。此非臣等之阿私也。乃一道之同聲。擧世之公議也。伏願邸下俯察多士慕義之誠。特準建院之請。使一邦之人。永有矜式。世道幸甚。
秋七月。特許建院之請。
禮曹〈判書閔公鎭厚〉回達曰。金某死於敢諫。國人傷愍。而以其名在罪籍之故。鄕之章甫。不敢爲享祀之計。幸賴大朝曠世之恩。亟施贈爵賜諡之典。今則更無可拘矣。多士追慕。久而不衰。有此俎豆之請。所當特爲許施。徽裁何如。依回達施行。
八月。家狀及諡狀成。
曾孫興慶撰家狀。請諡狀於閔忠文公鎭厚。
冬十一月一日。賜諡文貞。
諡法。敏而好學曰文。淸白自守曰貞。
庚子九十三年。先生歿後六十六年。
冬十一月。湖西儒生等疏請宣額于書院。
湖儒鳩工。建院于瑞山郡治西數武地。而是歲六月。肅宗昇遐。景廟卽位。因山之前。未遑請額。至是。趙必恒等又陳疏。略曰。金某遺烈不遠。照人耳目。論其質則貞亮發越。明白通透。論其學則窮經嫺辭。博古通今。孝悌行乎家。仁愛及乎民。事君則以犯顏諫諍爲先。謀國則以刷恥斥邪爲務。及其奮平生之所蓄積。言人所難。竟至雷霆震薄。而九死靡悔。忠貞質鬼神。勁氣涅金石。雖古之所謂直臣。無以過此。臣等前疏所謂當時聖朝之臣。不負先王之恩者。惟某一人云者。實非阿好之言也。及其死也。先正臣文正公宋時烈,文正公宋浚吉。至以其冤之未伸。爲其難進之端。終至於從容前席。格回天心。一洗丹書。快雪幽冤。嗚呼。生而志事之卓然如此。死而士類之痛惜如此。苟非秉義理之至正。樹風聲於萬代者。烏足以當之。賴殿下培養節義。砥礪風化之盛德。使腏俎豆。此誠斯文之大幸。然旣許建祠。而不有聖朝之華額。則是猶無祠也。安在其尊事崇奉之意也。伏願聖上特命該曹。亟頒額號。使尊賢尙德之志。無間終始焉。
辛丑九十四年。〈景崇大王元年〉先生歿後六十七年。
夏五月。賜額于書院曰聖巖。
丙午九十九年。〈英宗大王二年〉先生歿後七十二年。
冬十一月七日。行延諡禮。
己酉一百二年。先生歿後七十五年。
夏四月。聖巖書院撤額。
禮曹參判宋寅明啓請列邑書院疊設私設者毀撤。上從之。是時。無有區別。聖巖混入焉。
丙寅一百十九年。先生歿後九十二年。墓誌銘成。
朴文敬公弼周撰。
神道碑後記成。
李文正公縡撰。尹公得和書。兪文翼公拓基篆。旣刻而未及豎。
庚辰一百三十三年。先生歿後一百六年。
秋九月。因大臣筵奏。聖巖書院復額蒙許。
本院齋任等上廟堂書。略曰。本院則旣非疊設。又非不稟。而其時本道急於奉承。不暇考實。混入於撤額之中。乃使兩朝褒尙之院。旋作多士私祭之祠。儒林之齎咨抑鬱。爲如何哉。陳章煩瀆。亦甚惶猥。故玆敢齊聲仰籲於廊廟秉匀之下。伏乞以此實狀。轉達於黈纊淸燕之中。備陳不當撤而混撤之由。復揭舊額於享祀之地。使列聖褒忠尙節之典。有始有終。一方景賢慕義之誠。不墜不替云云。大臣筵奏曰。臣於書院事。有所仰達者矣。瑞山書院。卽金某之書院也。己亥刱建。辛丑賜額。而禁令之後。混入於撤毀之中。此似由武弁守令不知其賜額而然矣。此是景廟朝所賜額。則事體尤重矣。復設何如。上曰。依爲之。
壬辰一百四十五年。先生歿後一百十八年。夏四月。豎神道碑。
玄孫漢祿作追記添刻。五世孫龜柱始克竣事。
壬戌一百七十五年。〈純祖大王二年〉先生歿後一百四十八年。
秋配享忠州知川祠。
戊辰二百四十一年。〈當宁五年〉先生歿後二百十四年。
夏。知川祠毀撤。
自朝家。有列邑鄕賢祠毀撤之令。
辛未二百四十四年。先生歿後二百十七年。
夏五月。聖巖書院毀撤。
復有朝令撤之。
秋九月。重刊全集。〈添載逸詩五篇。更定編次附錄,年譜及誌狀碑文。〉
遺稿年久散佚。收藏之家十厪一二。後孫景喜等。乃謀重刊。屬佐喜,萬載,商裕,商休。相其役。謹就舊本。重校爲六呇。用活字。印出一百本于城東之興盛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