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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洲先生全集/附录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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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卷四 鹤洲先生全集
附录卷之五
作者:金弘郁
1871年

年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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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二十七年。先生五十三岁。

夏五月十三日。拜守黄海道观察使。

秋七月。因灾异求言。疏讼姜嫔冤。

疏略曰。臣窃念姜狱。最可疑者也。何以言之。咀咒之变。起于移御庆德宫之时。宫闱上下。和乐且湛。姜有何怨憾之心。为此大逆不测之事乎。又曰。臣于此大有所疑。而及至姜赴沈之后。则虽有气势。身在万里之外。使婢仆行凶。而不泄其机。无是理也。况昭显卒逝之后。虽处禁中。见忤赵贼。别处一殿。有若系囚。虽欲行凶。不可得已。咀咒之狼藉。此时尤甚。岂非可疑之大者乎。且储承殿修理之时。咀咒秽物。掘取尤多。此亦可疑。若谓从前埋置云。则昭显未卒之前。何能逆睹而行凶。既卒之后。曾未几何。天定大计。储位有归。彼势极孤。不过为宫中一寡女耳。虽欲埋凶。孰从而听之。至于置毒御膳之说。尤不近似。其时赵贼。势震后宫。日侍椒房。左右前后。无非赵贼之人。彼虽凶巧。必无可乘之隙。此又可疑之甚者也。赵贼构捏于内。逆点锻炼于外。傅会成狱。竟至赐死。阖门老少。夷灭无遗。吁亦惨矣。又曰。呜呼。天理昭昭。报应甚速。逆点,赵贼。騈首就戮。而姜之冤状。尚未暴白。殿下亦非不知。而只以事系先朝。威制群下。使不敢言。臣窃以为不然。中庙朝群凶。斩伐己卯之诸贤。至明庙而伸雪。明庙朝权奸。嫁祸士林。至录伪勋。而宣庙即位之初。尽复其官爵。奸凶壅蔽之患。虽圣主。亦不得免。惟是继体之君。明辨是非。雪其冤枉。则事光于前。名垂于后。岂非今日殿下之所当法乎。呜呼。匹妇含冤。尚致三年之旱。孤臣痛哭。亦陨六月之霜。今姜氏一门死者。非特匹妇。而冤魂郁抑。有甚于痛哭。则感伤和气。召灾致异。无足怪者。特召大臣,三司于前。试以臣疏下问。如曰臣言非妄。则即令杂议而伸理。若以臣言为妄。则请伏𫓧质。甘受护逆之罪云云。

七日。上命拿致。

是日。疏入。上大怒曰。观金某疏。不觉毛发竦然。当依壬辰传旨。壬辰夏教曰。虽阅累世之后。若以逆姜事。闻于朝者。论以逆党。直以廷鞫治之矣。施行。当刻开政。黄海监司差出。明朝使之下直。与禁府都事。一时下去。交代后拿来。而毋得迟延晷刻。

十二日。就囚禁府。

因金吾庭鞫取禀。传曰。明朝当亲鞫焉。

十三日。亲鞫于仁政门。问。壬辰下教何等严截。而汝敢言乎。对。圣上逢此灾异求言之教。有曰。凡事尽言无讳。言虽狂僭。予不之罪。苟有所怀。含默不言。非人臣之道。故敢以平昔所尝疑者。仰陈也。壬辰下教事。矣身其时适在外藩。只闻其槩。而未得其详矣。问。疏中所谓宫中一寡女云者。是何言也。对。牢锁深宫。似无施凶之机。故云云矣。问。中庙朝群凶。明庙朝权奸引用。是何意也。对。士流之狱。或有权奸锻炼傅会。故云云矣。问。奸凶壅蔽之患。不得免焉者。何言耶。对。疏中已尽。不敢更告矣。问。圣上亦非不知云者。何以能揣度予之心内乎。对。殿下圣明。必能知之故云云矣。问。姜狱可疑者。何事乎。对。闾巷所传之说。似为可疑。厥后。赵贼逆点。缔结谋凶。然后矣身疑惑之心。到此益甚。有此陈疏矣。问。此何等狱事。而敢以闾巷所闻。发为此言耶。闾巷之人。谁有言于汝者。对。行言如此。何能的指某人。若问举廷诸臣。可以知之矣。上曰。汝欲以满朝皆为逆党耶。又问。义贞招辞。有黄金五十馀两。裹出于外。散给云。而未究其去处矣。此必汝辈受之。其直招也。对。姜之娚累人而一不知面。宁有是事。此外更无仰达之事矣。右相沈之源曰。金某陈疏虽妄。若谓之同谋。则万无是理矣。领相金堉曰。金某岂有同谋之理乎。绫川府院君具仁厚曰。金某岂伸救乎。不必重治也。左相李时白曰。原其本情。则必无护逆之理矣。上曰。渠素知朝廷之如此。必有为渠伸救者。故为此疏矣。仍顾谓元斗杓曰。刑杖敢如是轻歇。而判义禁恬然坐视乎。天威震叠。刑讯严酷。旁观褫魄。或多失措。先生素瘦弱。而颜色不变。辞气从容。以左右之不能匡救圣上过举。为慨叹。具仁厚曰。今者金某因此而死。极为冤枉。若与姜同谋。而臣欲救护。则臣亦当受护逆之罪矣。上曰。卿托病不出久矣。今日为救金某而来耶。金堉曰。若以安置等律论之则可矣。而刑推。恐非其律也。上曰。卿等自外相议此律而入来乎。此非亲鞫事。而予知庙堂所为如此。故病中不得不亲鞫也。大司谏柳庆昌奏曰。金某岂护姜。大臣岂护金某哉。领相所达之言。伏愿平心采纳焉。上曰。谏长不欲刑推金某耶。退出可也。沈之源曰。臣等岂有心于救护金某哉。恐有伤于圣德也。上曰。虽得恶名。予自当之。先生仰首曰。古之明君。不诛谏臣者。或恐后世有杀士之名故也。今殿下直欲杀臣乃已。臣则下从龙逢,比干于地下足矣。上曰龙逢,比干。亦为护逆之言乎。金堉又进前。伏乞小霁天威。上听若不闻。入幕次。

十四日。命推鞫于内兵曹。

连日桁杨之下。神不迷乱。辨对益劲正。人皆壮之。

十五日。值郊幸停鞫。还囚义禁府。

上为迎清使。幸慕华馆。引见大臣诸宰曰。朝臣几尽会。欲论是非矣。金某事何以至此。若以予为非。则予自当之。卿等悉陈之。大臣皆曰。罪则罔赦。而以应求言之旨。故欲减其律矣。上曰。卿等扬扬为士论矣。金某不知当初传教云者。尤诈矣。其所谓威制云者。非指此传教而发耶。依当初传教。治其罪可也。何敢以言者为言耶。故于当初传教有曰。虽阅累世之后云云者。正以此也。又教曰。卿等洗濯金某为名士。两司亚长。无不为之。而南天泽予特通清望。有何不可。而台臣欲论之者。何意也。今日宰臣。皆田蚡也。除官。尽未予欲除官也。又教曰。金某之言曰。我则死矣。国亦亡矣。尤极痛愤也。不计其生死。而敢为此论。以为虽入死境。而必多救我者。金某到此。方知党论之滋味矣。诸臣俯伏惶恐而已。

十六日。先生捐世于府中。完南李公厚源经理丧事。

遗命曰。葬我于父母之侧。初。先生之陈疏也。贻书李公。托以后事。及遘祸。李公尽心治丧。俾无有悔焉。○菊堂小说曰。当金某之死。国人冤之。而亲旧亦畏祸。无一人吊赙者。而有陪吏金永立者。终始护丧。经纪葬事。其处心行事。无愧于古人。郑承旨泰齐所著。

十七日。有子孙,近亲禁锢之命。

传曰。既不承服。则虽不可缘坐籍没。削去其职。其子孙叔侄强近之亲。则世世勿齿东西班事。令有司严明举行。又以前右相具仁厚。国有难事。而谋避辞免。朝有逆党。而营救掩护。最在人先。罢职。辅德李尚逸。乃逆党某之自言最亲切救助之人也。岂宜仍置清班。以污朝廷乎。亟令汰去。大司谏柳庆昌。罪人独呼为救。无乃有所预为相应之事乎。罢职。禁府都事李以馨。罪人拿来时。亲属等任意出去。预通所谋之事。刑问三次。庆源地。流三千里。○时上怒犹未解。密遣掖隶讥吊者。人无敢过门。绫川具公仁厚若不知者。大率驺徒来哭。士类由是多之。比汉辛庆忌。东溟郑公。斗卿亦来吊。有卿宰遇诸道。问公何往。郑公曰。文叔死。吾将吊之。卿宰目之曰。此有讥者。郑公抗声言曰。上之杀文叔。过举也。吾吊之而上知之。何伤也。其气节如此。兪文忠公闻先生讣。设位痛哭。行义服三月。令子侄食素三日。作灵乌诗以哀之。范文正灵乌赋云。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兪公用其题。而托意作诗曰。有乌啄主家。哑哑如诉话。挥之不飞去。竟日声欲喝。人言乌见鬼。凶鬼能吠怪。世或忌乌鸣。乌鸣家有害。主家金镞矢。蹶张危机骇。划倏流星翻。颈脰随声碎。性命决俄顷。谁能以臆对。碧血洒庭除。群乌噤口退。哀哉此乌鸟。一鸣遭奇祸。鸿雁飞冥冥。凤凰逝翙翙。深山与茂林。何处不可在。独凤一枝惠。未忍忘忠爱。性灵岂前知。丁宁告三再。使尔鸣而灾。尔死固有罪。尔志在告祸。尔死冤实最。哀哉尔死矣。尔死谁胥诲。谓家更无灾。怡怡废禳禬。古基饶方良。谁看一车载。既不免身祸。亦无补家败。哀哉此乌鸟。感叹双泪洒。尤庵宋文正。于先生之胤。未曾一面。而以书吊之。

八月。奉灵柩撤归于瑞山。

宋先生寄书世珍曰。呜呼呜呼。人生斯世。知己几许。雷霆猝轰。未及掩耳。千里锺筵。况望致力哉。自向以来。魄夺心灰。万事都冷。只有死后。获奉先灵于地下而已。尚何云喩。目今世道沦丧。𫏋言跖行者滔滔。伏想先灵。与化为徒。无愧无憾于冥冥之中。而竹帛千秋。魂馨骨香。则朋侪与有荣矣。又何悲哉。

九月二十日。权厝于大桥里后冈。

乙未二十八年。先生殁后一年。

夏。宋文正尤庵,金文贞益煕论先生事。

是岁三月。尤庵丁内忧。沧洲往吊之。遂言曰。当宁真不世出之英主。而胡亦无百年之运。正宜汲汲内修。以俟早晩之衅。窃瞯圣意。倾注于子者不浅。愿子自爱焉。尤翁曰。自上杀金某一事。大失人心。此若不伸。似不可为矣。沧洲曰。周宣王杀一无罪大夫。而不害为中兴之主。岂以此一失。而不可有为乎。

秋七月。李文忠公景奭疏陈先生事。不报。李文贞公端相陈戒于筵中。兼言先生冤。

时因旱灾求言。白轩李公应旨上疏。兼陈先生事。略曰。先申严教者。使人远辜也。而金某自坠昭宪。然人以为伤者。圣明之世。刱见严刑也。至于锢其亲戚。则又为太过。此舆情之所以不厌者也。疏下。备局回启。则自上有特推回启堂上之命。静观斋李公因入侍。启曰。近者。自上忧旱求言。而朝野无一着实进言。领府事李景奭虽在散地。既居大臣之列。故封章进言。备局回启之批。无一事勉从者。此已极未安。而今又有回启堂上特推之命。此不但有歉于待大臣之道。殆非殿下所以至诚求言之意也。上怒曰。所谓不从者。何事也。大宪洪命夏从旁数目李公。李公若为不知。从容进曰。金某事。自下不敢言。而大臣能言之。设令不用。何迈迈至此也。仍及先生冤死之状。开陈之际。辞语恳恻。上为少霁怒。嘘唏太息曰。此事系先朝。有难以容易语人者。

冬十一月十六日。完窆于墨水池枕壬之原。

丹邱公墓侧。遵遗命也。

丙申二十九年。先生殁后二年。

夏闰五月。李文贞公静观斋疏论时事。又讼先生冤。

疏略曰。顷年金某于朝家禁令已行之后。乃敢自触邦宪。以至于死。而原其本情。则亦必出于应旨以言。有怀必达之意。而殿下遽以逆律治之。栲杀于数日之内。伏想殿下其何忍此欤。况其子婿族属。抑又何罪。而有同缘坐之法。至施禁锢之律。大圣人施刑用法之道。恐不当如是其严酷也。上虽不从。而亦不之罪焉。○是岁七月。宋文正与书世珍曰。此有朴承后。顷因求言。上疏力言去秋事。批语优奖。天意或庶几矣。企祝之心。岂但为私情而已也。

丁酉三十年。先生殁后三年。

秋八月六日。宋文正先生贴黄疏。兼讼先生冤。

尤翁将膺召命。先陈大疏。备论国家机务。逐条贴黄。而因讼先生冤状。其十一贴黄曰。殿下顷以一时之怒。辄杀金某。大失人心。夫圣学高明。岂不知言者之不可杀也。窃恐殿下涵养之工。有所未至也。故外议益不厌于某之死。国言至今未已。真所谓若先暴怒。只能自害。岂能害人者也。臣窃悼焉。其十二贴黄曰。以应旨进言。杀言者。则不惟大损国体。后虽有目前必亡之事。谁敢言之。不过择其不至大忤者。以应文具而已。上以文具求之。下以文具应之。则国事将何所凑泊哉。比来言者。皆以某为请。此岂皆私于已朽之骨而然哉。可见众心之所同矣。其子孙亲属。并被禁锢。伏乞殿下翻然洗冤。且宥其子孙。则人心欢洽。咸戴天地之仁。日月之明矣。且人既以逆诛死。则斯而已矣。曷尝闻制护逆之律。以防人口乎。此所以起众人之疑。来某之言也。臣窃恨焉。上优批曰。疏中所进之言。无非肺腑中流出至诚之意。寡昧虽不敏。敢不书绅而服膺焉。

冬十月。命除子孙亲属禁锢之令。

上特除禁锢之令。而教曰。宋赞善陈疏言之故。予为允从。

戊戌三十一年。先生殁后四年。

秋。上召大臣。下询甲午处分事。对未究而罢。

上躬迎敕使于慕华馆。忽于幕次。引见三公。提起甲午事曰。予之此举。是耶非耶。卿等其直言无隐也。其时天威未霁。声色俱厉。领相怯于天威。对不能直截。而犹被诘责。左相亦然。次将问及于右相。完南完南自念不以直对。则非人臣之节。若对之以正。则将未免谴诘。媕婀未及对之际。忽报敕使已逾沙岘云。自上命罢对。三公苍黄趋出而免。其后完南尝作闲笑曰。其时若无罢对之命。俾终其对。则将以何辞为对而得免谴诘耶。至今思之。不觉怵然云。以此观之。天怒久未解。终难开悟。可知矣。出郑文敬公澔所著丈岩语录。

己亥三十二年。先生殁后五年。

春三月十一日。宋文正先生独对于煕政堂时。讼先生冤。

尤翁曰。姜狱事。人心不平。上意以为如何。上曰。每欲与卿论此事。而久无其隙矣。姜之为恶。宫中知之。而外人何知。尚今冤之。予实痛心焉。对曰。外间诚不能知。然如臣之愚。亦不能无疑。臣尚记其时先王传教。有曰。埋凶置毒。必是此人所为。夫必是二字。乃未分明而勒定之说也。岂有以未分明之事。戮人以大逆。而人不称冤之理哉。宋高宗以莫须有三字。杀岳飞。故天下至今冤之。今此必是二字。恐不默人口也。上怃然曰。此则予未之思矣。果如卿言也。然谋逆则诚无疑矣。对曰。设令姜真为谋逆。金某岂有知其为逆而救之之理乎。不过所见如是。而殿下之太遽。人心不能平矣。上曰。予已定法令。渠何敢不有此法而言之乎。此予不得不诛之也。对曰。此正所以来人言也。姜既死则何可复疑人之敢言。而强设不敢言之禁。以防人口乎。上良久曰。以卿言更思之。果如是矣。

二十六日。因雪变。李公应蓍陈疏。讼先生冤。

疏略曰。曩者金某之死于杖下。国人举皆称冤。至今言之。莫不出涕。此岂皆有私于某者耶。以其情理可伤。自不得不然耳。就令某言虽妄发。求言而进言者。其罪岂至于死乎。若使一人。能如辛庆忌之叩头流血。则圣明必不至于终杀言者。以为白玉之微瑕。是实责在群臣。臣窃惜之。又曰。抱冤穷壤。今垂六年。而名在丹书。尚未湔涤。雷霆之怒。犹有所未霁。日月之明。犹有所未烛耶。某非有他肠。只恃圣明之虚受。直欲尽言而不讳。岂可罪之深也。且灾异之来。不一其端。虽未知某灾之为某事之应。而至于三月雪。五月雪。恒由于冤死之所召。则某之久未得伸。或有以致今日之雪耶。殿下之所以遇灾修省者。无所不用其极。而枉死之臣。尚未瞑目于九原。公议堙塞。众心郁纡。伏愿圣明快示悔悟之端。特垂昭雪之典。以为应天之实。召和之道焉。

二十七日。特命复官爵。

上引见大臣,诸宰曰。三月雪。古亦有之。岂有如今日之甚者乎。此实寡昧不德之致。人事之失。必有可指而言者。无乃有含冤未雪者耶。吏判宋时烈进曰。弭灾之说。诸臣所达。皆甚精切。只以诚实行之。则灾沴可消矣。殿下以或有含冤未雪为问。虽微此教。臣固亦有所陈达矣。自上临御十年。实无大段失德。而惟金某以言被戮。人心不厌。至今称冤。当此灾异孔棘之日。似当有涣释之典。问于诸臣处之何如。上曰。何以称冤也。莫重逆狱。渠岂不知。而妄欲伸雪。其罪顾不重欤。时烈曰。古今天下。宁有庇护逆狱者乎。姜之狱事。渠则必以为冤枉。故求言之下。敢陈所怀。区区愿忠之意。岂敢为姜狱地哉。天威遽震。身被极典。言虽妄发。决无邪心矣。某欲伸姜狱。死于杖下。人皆谓某之事。涉于姜狱。罪名殊重。而不知其被罪之由。实由于不有禁令。本与姜狱有异矣。无论姜狱之如何。应旨进言。惨死桎梏。其为圣德之累。实非浅浅。而丹书未洗。幽冤莫泄。足为召灾之一端矣。上曰。兵判之意。如何。宋浚吉对曰。臣于姜狱。有所嫌逼。与姜月塘。为姨兄弟。虽侪友间。不敢轻发。而圣教丁宁。何敢有隐。姜之狱事。姑舍不论。而曾闻闵鼎重陈达此事。自上招见开谕。极其谆切。若于某之事。复如鼎重之为。则圣德之休光。当复如何。且某若知有当初传教。而敢为故犯。则其罪固重矣。初不知有此传教。而应旨投疏。竟被惨死。舆情若何而不郁乎。后世之议。断不可无矣。时烈曰。殿下于某事。若是持难。臣等固知圣意之有在。而某之伸雪。固无与于姜狱矣。户判郑维城曰。明白下教。以晓某之伸雪。非与于姜狱则可矣。浚吉曰。先儒有言。夜气清明之时。从容舒究。则自然有正当之道矣。当于此际。更加圣虑。则开悟不难矣。上曰。李应蓍亦以此陈疏。而事系重大。故时未批下矣。又教曰。事若可伸。则何待后日更思耶。大臣之意如何。左相沈之源曰。自上即阼以来。惟此金某事。不服人心。此后中外之人。必皆释然矣。传曰。人心不古。或有小人。因此有反狱之计。则纲常终必坏了。故果为持难矣。大臣,诸宰如是陈达。而不为允从。则其于消灾之道。似欠着实。且吏判以为非与于姜狱。此言有理。既出于应旨。而实不知有法令。则容有可恕之道。金某复其官爵。

乙卯四十八年。肃宗大王元年先生殁后二十一年。

春二月。神道碑铭成。

宋文正先生尤庵所撰。时尤翁在德源配所。世珍撰行状而往请焉。

丙辰四十九年。先生殁后二十二年。

秋八月。吴夫人卒。冬十月。祔葬先生墓。

戊戌九十一年。先生殁后六十四年。

夏四月八日。因先生复官事。上特命雪姜嫔冤。

上欲伸理姜嫔冤。命招公卿会议。教曰。金某之死。在甲午。而乙未年间。筵臣李端相极言金某之冤。反复开陈。则孝宗大王嘘唏叹息。以事系先朝。不敢容议为教。以此推之。亦可想圣祖之微意也。其后终复其官爵。金某果是护逆人。则虽有伸枉之请。宁有复官之理哉。先正臣独对时。亦及此事矣。此一款。不可不添入于问议中。以明予意之有在也。去年五月。以金公昌集言。复姜硕期官。其九月。姜公曾孙凤瑞鸣金。讼其曾祖母申氏及其祖文星等冤状。至是岁三月。上曰。予于平日。以姜狱事。心常恻然矣。昨年。首相以姜硕期复官事陈达。正符予平日之意。故心甚乐闻。犹有所趑趄者。意有在也。予意非欲只伸此冤而已。有是教。诸臣无贰辞曰。孝宗之所以教先正臣者。可知其恻怛之念。未尝忘也。况优容言者。疏理死人。亦可想圣祖微意。诚如圣教矣。上曰。可见公议之大同。命复姜嫔位号。谥曰愍怀。

十四日。趾斋闵公筵请赠职。蒙许。

药房入诊时。提调闵镇厚启曰。故监司金某。言人所难。死于非命。孝宗大王谅其本情。特为复官。到今姜嫔复位之后。似当有别施追赠。以示褒忠奖直之意。下询于入侍大臣。处之何如。上曰。提调所达甚是矣。此事何如。都提调李颐命曰。孝庙当初处分。虽出于重其事。而追察其冤状。旋复其官。又解子孙禁锢矣。今当本事伸理之日。宜有褒赠之道。上曰。特为赠职。监司从二品实职。似当越品矣。镇厚曰。正二品赠职事。分付乎。上曰。依为之。

同日。梦窝金公箚请赐祭赠谥。录用祀孙。

领议政金昌集箚陈姜嫔墓改封事。仍请曰。故监司金某。虽已复官。及此伸理本事之日。特命赐祭。仍赠爵谥。收录宗孙以表章之。亦似合宜。上并允之。

二十一日。赠资宪大夫吏曹判书兼知经筵义禁府事弘文馆大提学艺文馆大提学知春秋馆成均馆事,五卫都摠府都摠管,世子左宾客。秋八月。遗稿刊行。

孙男斗壁以开宁宰。锓梓凡三卷。

冬十月六日。上遣礼官致祭。

己亥九十二年。先生殁后六十五年。

春二月。湖西儒生六十人。上书请建书院于瑞山。

时景庙在东宫代理。幼学赵必恒等上书。略曰。赠判书臣金某。以豪杰之才。济通明之识。居家而尽孝悌之道。立朝而任经济之策。言事则以雪国耻。辨贤邪。为正义。措政则以除弊事。厚民生。为急务。至于忠直之气。得乎天赋。发为亮节。当贼点奰慝之日。愤其横骄。首先论劾。辞语森严。奸党慑惧。可谓有古直臣遗风。而甲午一疏。尤出于赤心。片片虽采。国人之所共怜。而盖亦平生之思一言者也。虽至于杀其身。而莫之自悔。则其于义理。苟非平日看得十分。其谁能秉此心于金石之坚。而判一死于雷霆之下哉。当时圣朝之臣。其不负先王之恩者。惟某一人而已。噫。天道有必伸之理。公议未百年而定。雷雨之解。一洗丹书。此我圣上善继述之德。克阐先朝之微志。而特白忠臣之苦衷者也。士林相庆。国人感叹。莫不钦仰我圣上崇节义之至意。今者俾跻俎豆之列。用加尊奉之典。其有助于风化者。尤如何也。玆敢相率裹足。齐声仰吁于铜龙之下。此非臣等之阿私也。乃一道之同声。举世之公议也。伏愿邸下俯察多士慕义之诚。特准建院之请。使一邦之人。永有矜式。世道幸甚。

秋七月。特许建院之请。

礼曹判书闵公镇厚回达曰。金某死于敢谏。国人伤愍。而以其名在罪籍之故。乡之章甫。不敢为享祀之计。幸赖大朝旷世之恩。亟施赠爵赐谥之典。今则更无可拘矣。多士追慕。久而不衰。有此俎豆之请。所当特为许施。徽裁何如。依回达施行。

八月。家状及谥状成。

曾孙兴庆撰家状。请谥状于闵忠文公镇厚。

冬十一月一日。赐谥文贞。

谥法。敏而好学曰文。清白自守曰贞。

庚子九十三年。先生殁后六十六年。

冬十一月。湖西儒生等疏请宣额于书院。

湖儒鸠工。建院于瑞山郡治西数武地。而是岁六月。肃宗昇遐。景庙即位。因山之前。未遑请额。至是。赵必恒等又陈疏。略曰。金某遗烈不远。照人耳目。论其质则贞亮发越。明白通透。论其学则穷经娴辞。博古通今。孝悌行乎家。仁爱及乎民。事君则以犯颜谏诤为先。谋国则以刷耻斥邪为务。及其奋平生之所蓄积。言人所难。竟至雷霆震薄。而九死靡悔。忠贞质鬼神。劲气涅金石。虽古之所谓直臣。无以过此。臣等前疏所谓当时圣朝之臣。不负先王之恩者。惟某一人云者。实非阿好之言也。及其死也。先正臣文正公宋时烈,文正公宋浚吉。至以其冤之未伸。为其难进之端。终至于从容前席。格回天心。一洗丹书。快雪幽冤。呜呼。生而志事之卓然如此。死而士类之痛惜如此。苟非秉义理之至正。树风声于万代者。乌足以当之。赖殿下培养节义。砥砺风化之盛德。使腏俎豆。此诚斯文之大幸。然既许建祠。而不有圣朝之华额。则是犹无祠也。安在其尊事崇奉之意也。伏愿圣上特命该曹。亟颁额号。使尊贤尚德之志。无间终始焉。

辛丑九十四年。景崇大王元年先生殁后六十七年。

夏五月。赐额于书院曰圣岩。

丙午九十九年。英宗大王二年先生殁后七十二年。

冬十一月七日。行延谥礼。

己酉一百二年。先生殁后七十五年。

夏四月。圣岩书院撤额。

礼曹参判宋寅明启请列邑书院叠设私设者毁撤。上从之。是时。无有区别。圣岩混入焉。

丙寅一百十九年。先生殁后九十二年。墓志铭成。

朴文敬公弼周撰。

神道碑后记成。

李文正公縡撰。尹公得和书。兪文翼公拓基篆。既刻而未及竖。

庚辰一百三十三年。先生殁后一百六年。

秋九月。因大臣筵奏。圣岩书院复额蒙许。

本院斋任等上庙堂书。略曰。本院则既非叠设。又非不禀。而其时本道急于奉承。不暇考实。混入于撤额之中。乃使两朝褒尚之院。旋作多士私祭之祠。儒林之赍咨抑郁。为如何哉。陈章烦渎。亦甚惶猥。故玆敢齐声仰吁于廊庙秉匀之下。伏乞以此实状。转达于黈纩清燕之中。备陈不当撤而混撤之由。复揭旧额于享祀之地。使列圣褒忠尚节之典。有始有终。一方景贤慕义之诚。不坠不替云云。大臣筵奏曰。臣于书院事。有所仰达者矣。瑞山书院。即金某之书院也。己亥刱建。辛丑赐额。而禁令之后。混入于撤毁之中。此似由武弁守令不知其赐额而然矣。此是景庙朝所赐额。则事体尤重矣。复设何如。上曰。依为之。

壬辰一百四十五年。先生殁后一百十八年。夏四月。竖神道碑。

玄孙汉禄作追记添刻。五世孙龟柱始克竣事。

壬戌一百七十五年。纯祖大王二年先生殁后一百四十八年。

秋配享忠州知川祠。

戊辰二百四十一年。当宁五年先生殁后二百十四年。

夏。知川祠毁撤。

自朝家。有列邑乡贤祠毁撤之令。

辛未二百四十四年。先生殁后二百十七年。

夏五月。圣岩书院毁撤。

复有朝令撤之。

秋九月。重刊全集。添载逸诗五篇。更定编次附录,年谱及志状碑文。

遗稿年久散佚。收藏之家十厪一二。后孙景喜等。乃谋重刊。属佐喜,万载,商裕,商休。相其役。谨就旧本。重校为六呇。用活字。印出一百本于城东之兴盛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