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龙山县临时人民政府征收屠宰、烟、酒等税的布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龙山县临时人民政府布告
第3号
1949年11月25日

査社会秩序日益安定,市面营业已经恢复正常,并日趋繁荣。本府为充裕收人建设地方,将开始征收屠宰、烟、酒等税。兹将其税率核定如下:

(一)屠宰税按头计算,每头猪征收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二)为提高农村生产,耕牛严禁任意屠杀,如确系老弱残牛,须报请乡镇长经验明批准后方可屠杀。其税率亦按头计算,每头征收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仍归所属包征员征收,违者应受处分。

(三)烟、酒税每百斤征收人民币三千元。

上项税收自即日起实行,仰我全体商民遵照踊跃缴纳。

此布

代 理 县长范天枢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