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临时人民政府征收屠宰、烟、酒等税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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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临时人民政府布告 第3号 1949年11月25日 |
査社会秩序日益安定,市面营业已经恢复正常,并日趋繁荣。本府为充裕收人建设地方,将开始征收屠宰、烟、酒等税。兹将其税率核定如下:
(一)屠宰税按头计算,每头猪征收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二)为提高农村生产,耕牛严禁任意屠杀,如确系老弱残牛,须报请乡镇长经验明批准后方可屠杀。其税率亦按头计算,每头征收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仍归所属包征员征收,违者应受处分。
(三)烟、酒税每百斤征收人民币三千元。
上项税收自即日起实行,仰我全体商民遵照踊跃缴纳。
此布
代 理 县长范天枢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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