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山縣臨時人民政府徵收屠宰、煙、酒等稅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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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山縣臨時人民政府布告
第3號
1949年11月25日

査社會秩序日益安定,市面營業已經恢復正常,並日趨繁榮。本府為充裕收人建設地方,將開始徵收屠宰、煙、酒等稅。茲將其稅率核定如下:

(一)屠宰稅按頭計算,每頭豬徵收人民幣二千六百元。

(二)為提高農村生產,耕牛嚴禁任意屠殺,如確係老弱殘牛,須報請鄉鎮長經驗明批准後方可屠殺。其稅率亦按頭計算,每頭徵收人民幣三千九百元,仍歸所屬包征員徵收,違者應受處分。

(三)煙、酒稅每百斤徵收人民幣三千元。

上項稅收自即日起實行,仰我全體商民遵照踴躍繳納。

此布

代 理 縣長范天樞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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