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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川先生遺稿/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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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 龜川先生遺稿
卷之三十五
作者:李世弼

王朝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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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明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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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禮訟是非。卽我東一大論議。今以經註䟽說見之。彼此所執。皆有可論。玆將一得之愚。忘僭奉禀。幸賜一言。以解此惑。

喪服斬衰條經文曰父爲長子。註曰亦言立適以長。䟽曰亦言立適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第一子。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也。

按鄭註釋經文長子之義。可謂嚴矣。葢旣曰立適。則明夫適妻所生當立。而妾之所生不當立也。旣曰以長則明夫適妻所生第一者當立。而第二以下不當立也。正是胡氏所謂春秋之義立子以長者也。經文雖只曰長子而不言此義。其實長子字。亦包是意也。又以喪服經文言之。期年條。言適孫之服。則長子死。以其適孫直承宗統之意。可推而知。斬衰條。言爲人後者之服。則已或長子無後。取其同宗立而爲後之意。亦在其中。其必以宗嫡相承爲主。又可見矣。今此賈䟽所謂第一子死。取第二長者立之者。似是殷禮兄亡弟及之制。恐非周公嚴適重宗之意。服斬服期一欵。姑置勿論。䟽之大頭腦。已失經註之本意也。長子死則立適孫。無適孫則立同宗爲後。亦喪服之義例也。如或旣無適孫之繼立。又無同宗之爲後者。則雖使周公當之。不得已亦必立次子。如殷之禮矣。然賈䟽不曰第一子死而無子。同宗又無爲後。而只曰第一子死。立第二長者。則賈氏本意。雖未知如何。以䟽之文勢見之。似近兄亡弟及也。昔年禮訟時。漣相所謂旣爲第一子斬。又爲第二子斬者。其於䟽說最近。然其時如有以䟽是商禮。非周公正禮。䮕斥其論者。則未知以何辭卞釋耶。

答曰。其時若果如來敎。䮕斥䟽說。則彼必以爲立私見而攻先儒。添加一罪目矣。有何卞釋耶。可一笑也。

尤齋所謂第一子殤死之說。亦有可疑。未知經註中何義何說。近似於殤死之言耶。經註果有是意。此乃立適以長。大段變禮。賈氏於此。亦當別爲一轉語以明其義。必不如是無曲折。泛然說下。使䟽之本義。暗而不章。後之見者。疑而起惑。無以詳其第一子之殤死也。此一欵。非但經註之意。又本非䟽說之意可見也。其時如有以殤死一節。非經註䟽意。䮕斥其論。則未知其何以卞釋耶。

答曰。䟽說之無曲折。誠如所敎。若曰第一生者殤死。則第二生者爲長子云。則可謂此邊之說。若曰第一長子死。第二長者亦名長子。則可爲彼邊之說。由其無曲折。所以起訟也。

况䟽是釋經釋註之文。如曰䟽之所言。不過第一子殤死。而父之服斬。又不過第二長者而止焉。則爲第一長子服斬。當遺漏於經註矣。揆諸周公鄭氏之旨。奚啻隔幾重嶺哉。

答曰。殤死之說。只明第二生者亦名長子之義耳。以爲非殤死則不得名長子云耳。第一長子服斬之事則已在其前矣。何以謂之遺漏耶。遺漏之說。未能曉也。

尤齋証其殤死之說曰。此是殤大功條。適子殤死。不得著代而入於大功者也。宋尙敏䟽又曰。觀其不曰長子死而必曰第一子死之意。則可知第一子死於殤年。不成爲長子也。觀其不曰第二子而必曰第二長者之意。則可知第二成人者亦得爲長子也。其所以爲說。可謂詳且察矣。然賈䟽曰。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云云。上句旣曰皆名適子。下句又曰第一子死則其所謂死者。就皆名適子中指其第一子而言之矣。雖只言行第而不言長字。其爲第一適子。已自曉然矣。䟽之下文又曰。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此適子字。卽指長子而非指殤死也。此亦只言行第而不言長字。若以上文第一子無長字謂之死於殤年。則此云唯據第一者。亦以無長字謂之不成長字耶。上下兩文。均是第一適子。均是不言長字。而或稱殤死。或稱長子。則此豈賈䟽之意耶。大抵賈氏則以商禮所言第二子立之之說。亂周公嚴適之義。尤齋則又以䟽說所無第一子殤死之言。失賈氏立文之辭。語意飜轉。俱違於經註。

答曰。殤死之說。非賈氏之意云者。亦然。

若夫漣相論說。專主賈䟽。而賈䟽謬誤。不可爲據。或曰。賈䟽上段。言第二長者服斬之意。下段四種說。又有庶子服期之論。四種說庶子。卽上段第二子亦名長子者也。上下所言。俱是庶子。上下䟽說。俱是一人言。而何以有服斬服期之不同耶。曰。四種說若是賈氏自筆。則一䟽中。上下語意之逕庭。亦可疑矣。此非賈䟽。卽賈䟽前古禮也。何者。夫禮記䟽。卽孔穎達,賈公彦同繤之文。而其中喪服小記庶子不爲長子斬。䟽曰。禮爲後者有四條。皆服期而不斬。有體而不正。有正而不體。有傳重而非正體。有正體而不傳重是也云云。見此禮爲後者有四條之禮字。則其爲孔,賈以前之禮可知也。如或孔賈自已䟽。必不曰禮。盖䟽說旣以庶子不爲長子斬之意。釋其小記之本旨。末又引四種說。更言皆期而不斬之別意。四種說於小記之旨。甚無襯合。而亦必以是爲言者。其意葢曰本旨正釋之外。又有如此之義云耳。斬衰條所引四種䟽意。亦不過如此。上下段服斬服期之不同。又不必深究也。

答曰。四種之說。以禮記註䟽觀之。旣曰禮爲後者云云。則其非賈氏所自爲說。可見矣。至於服斬服期之不同。訟實由此。何可不深究也。然四種非賈氏之說云者得。剔出可喜。

四種說。必如是看得然後䟽文首尾。方可無碍。而爲第一長子服斬。亦不至遺漏矣。若只求文勢之通貫。以其殤死之說贅於其間。而第一子服斬之爲遺漏。又不致察則何以是議彼邊所論之誤哉。

答曰。第一子遺漏之說。未可曉。殤死云者。只爲第二長者一節而說耳。若第一子服斬。經與註已明言之。豈以殤死之說而有所遺漏耶。

雖然。殤死之說。固是尤齋之差處。而其曰第一子承重者外第二以下。雖承重唯當服期而不斬者。脗合於經註。不悖於宗法。質諸後世。亦必無疑。固不當以殤死之差說。有損其大體之得正。此又不可不知也。又竊思之。旣往之事。今不當更爲追論。而甞聞朱夫子論祧廟濮園等禮。是非論議。不啻詳盡。盖係窮格之一義。又無僭猥之爲罪也。今此謬見。實由於此。並有以恕察也。

前日。以賈䟽第一第二子皆斬及尤齋第一子殤死之說。皆非經註賈䟽之意。有所奉禀則批誨曰。第一子殤死之說。盖出於不得已也。不歸之於殤死則第二長子亦斬之說。與四種之說不能通。故推其義以及於此耳。若如來示所論。歸第二長者亦斬之說於賈氏之一說。而擯之於經註之外。則都無事矣。安有許多葛藤也。無乃賈䟽不可擺脫。而四種之說。爲嚴嫡之正義。求以通貫彼此。上下無碍。故不得不窮究到此。而其義雖如來示。非賈䟽之本意。亦爲第一子不爲三年之一義則較然矣。何可無之耶。今若曰賈䟽第二長者亦斬之說。與經註不同。不可用第一子殤死之說。枉費探索云則可以自成一說矣云云。盖賈氏䟽說。勉齋取入於續解則其不可容易擺脫也明矣。雖然。䟽所謂第一子死。第二長者立之之說。近於兄亡弟及。已非經註之旨。而又謂第一子死者。未成嫡之殤死。第二子死者。卽服斬之長子。則窃恐其失反有甚於兄亡弟及也。何者。盖旣曰爲第一第二子皆斬。則雖云兄亡弟及。爲第一子斬。初未甞有失也。至於殤死之說。旣不爲第一子斬。所斬者不過第二長子而已。雖於四種庶子服期之說。通貫無碍。其於周公第一子服斬之旨。全不着題。可謂得其輕而失其重矣。其爲差謬。奚但爲枉費探索而止耶。淺見以爲諸說之許多葛藤。盖緣誤解之賈䟽而生也。賈䟽若不擯之於經註之外。第一子殤死之論。第一第二子皆斬之說。本解賈䟽而言。而賈䟽又是釋經解註之文。後之論此者。如或據䟽而爲言曰。經註之旨亦自如此云爾。則豈不謬哉。

又按第一子殤死不脫斬。第二長子死。當服斬之說。單擧泛言則自不害爲經註外一別義。遭如此變禮者。唯當依此行之。然䟽所以釋經註者也。經註所言則爲第一長子服斬也。如曰第一子死卽殤死之子。則經註之旨。亦當以此言之耶。何可謂較然不可無耶。

答明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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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敎曰。殤死之說。出於不得已也。今人家有子。或下殤。或中殤。或長殤。而死者皆不可謂之長子而服斬。然則次生子之成長者。自爲第二長子。此則非兄亡弟及之義也。雖周公嚴適之道。亦不得不如此也。唯此可以破許說而立四種之義。故推究到此耳。何可以此而疑第一子之遺漏耶。所謂較然者。謂第一子之不服斬。唯此爲分明云耳。何可廢也。

謹按此段所敎。與淺見似有不同。盖第一子殤死不服斬。第二亦名長子者。死當服斬之義。若於鄭註,賈䟽之外。單擧泛論。則其理其義。固當如來敎。而與周公嚴適重宗之制。亦當並行而不悖。寧有一毫第一子遺漏之疑哉。雖使漣相聞此。亦不敢謂不然也。第禮訟時殤死之說。則與註䟽外泛論有別。其曰。臣所言者。立適以長之義也。第一子死。立嫡妻所生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而其服在三年條。則所謂旣爲第一子斬。則爲第二長者不服三年之文。經傳不見者。卽漣相釋賈䟽之言也。其曰。賈䟽言第一子死。此恐是未成人而死者也。以上下䟽說觀之。則父爲長子條。旣曰第二長者亦名長子。其下又曰。第二長子同名庶子。其下又曰。軆而不正。庶子爲後。此三說。一人所記。一時所說。正當反復參考。使其上下不相爲病可也。其所謂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而爲之三年云者。恐指第一子死於殤年。然後立其第二長者。則亦名長子而三年也。若其第一長子當傳重而死。則雖立次適承統。而亦謂之庶子。不得三年者。卽尤齋釋賈䟽之言也。彼此卞說。雖曰多端。宗旨所在則皆就賈䟽第一子死一欵而解釋其義如此。大抵賈䟽亦名長子。本釋鄭註立適以長之義也。鄭註立適以長。實釋經文。註䟽當爲一貫。似無二意也。若如漣相所云。第一子死。父旣服斬。亦名長子者死。父又服斬。則䟽之所釋經註。其不近於兄亡弟及者耶。爲第一子斬。又爲第二子斬則至於第三第四。亦當皆斬矣。尤齋所謂以至八大君皆斬之說。同春所謂第二第四第五六皆服三年之文。誠亦善諭之論。然則經文父爲長子。鄭註立適以長。亦從䟽設而以兄亡弟及言矣。周公別設宗法。廢而不行。若如尤齋之設。第一子死。謂之殤死。亦名長子死。始可服斬則䟽之所釋經註。只以第二長者而服斬。然則經文父爲長子。鄭註立適以長。亦從䟽說。而以只斬第二子言矣。父爲第一子斬。闕而不論。彼此兩說。豈不皆違於經註耶。當其禮訟之時。此邊若曰。經文長子。鄭註立長雖只言長字而不言第一子。其實言長字者。本包第一長子。亦非第一長子之外又別有第二長子也。賈氏於此。不究經註本旨立長字。乃以隨長立之之意爲解。有此第二長者亦名長子之論。未知經註何語句爲可據於䟽說耶。賈䟽此段。黜於經註之外。賈䟽見黜則彼邊依賈䟽所辭說。又從而自在見黜之中。只以經註明指第一子之義者。據而爲斷云爾。則此論雖或見斥於當時。其於分明註䟽之是非。打破彼說之謬妄。亦可謂名正言順矣。而今觀尤齋前後收議及私論禮設。賈䟽誤解之失則不爲明卞。只擧殤死之言。以釋䟽設之意。䟽本釋經註之文。經註與䟽。自是一貫之語。推此上之於經註所言。亦不過第一子殤死。第二子斬而已。爲第一子斬。安得不遺漏於經註耶。

答曰。下文見亦名長子之亦字。則亦名長子之前。已有第一長子可知也。此一段。可爲第一長子無遺漏之證矣。第一長子之當服三年。常也不待於言也。賈䟽通其變。故推言第二長者而已。此豈遺漏耶。遺漏第一子之義。卞之非不詳而鄙見終如此。未知如何。

賈䟽若黜棄則都無事矣。豈不快也。但旣已入於勉齋之續。則非獨爲賈氏之說也。先儒相傳之設。句斷而棄絶之。不亦難乎。不足以止訟。而當添任己意蔑古訓之罪矣。如何。

答明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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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敎曰。今曰賈䟽非經傳之意云。則自爲一說自不妨。而必攻殤死之說則恐又偏也。

謹按長子條註。釋經文而曰。亦言立適以長。䟽釋鄭註而曰。云亦言立適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言適以長也。此五十六字。卽釋鄭註之意。而初非泛論經註外他設之比也。其曰。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若言長子通立適以長等語。全失鄭註之旨。誤解之䟽。唯當斥黜之而已。何可別作一說看耶。况賈䟽所云。雖曰誤解。原其䟽意則只在釋註。不在自爲一說也。今乃以䟽變作註外之一說。則此卽賈氏意思不到之處。其於當初釋註之本旨。未知如何耶。盖旣難以䟽義謂之一說。則勢將以䟽義解其經註。而殤死之說。又爲䟽義之所釋。則言其主意之歸屬。自然上徹于經註。爲第一子遺漏之張本。固是次第件事矣。此淺見所以並與賈䟽。一軆不安者也。

來敎曰。第一子遺漏之說。未可曉。殤死云者。只爲第二長者一節而設耳。若第一子服斬。經註已明言之。豈以殤死之說。有所遺漏也。

謹按窃覸此段之旨。以爲經文鄭註。已明言第一子服斬。設或賈䟽以殤死言之。各爲一說。自不相妨。第一子遺漏。非所可疑者。卽門下主意之所存也。然經註與䟽說。果是各釋一義則如是爲論。固無不可。而䟽之所釋之意。專在於經註則夫豈曰經註釋此而賈䟽釋彼云耶。旣非各說。又不斥黜。則解經註。不以䟽之殤死。而其將以何說爲解耶。况長子條註。立適以長。卽經註中大段節目。緊重應釋之註。棄而不言。註外殤死之義。別爲論說。此果䟽意耶。幸於此更加商量如何。

答曰。自爲一說云者。鄙意似以來敎之黜棄賈䟽者。爲自爲一設。而今不能已。幸更詳之如何。殤死之設出於不得已者。如上文矣。昨金叔涵講得一義來。以爲賈䟽所謂第二長者非爲三年者也。乃下䟽四種之庶子也。若果如此見則亦無許多說話。而殤死之說。不須言也。昨使之歸復於講席矣。未知果如何。然此亦不足以正訟而自爲一說而已。

草廬禮說。論賈䟽第一子死一段而曰。鄭氏直解經文而已。未及乎他義也。此則恐賈氏推衍經傳之餘意歟。

謹按此說似爲可疑。盖賈䟽云亦言立適以長之云字。指鄭氏之云也。欲見嫡妾所生之欲見字。指鄭氏之欲見也。據此則䟽之專釋經註。明白無疑。何可謂推衍經傳之餘意耶。雖曰專釋經註。其說皆背經註之旨。則亦不可推衍餘意爲言也。

眉叟收議曰。臣所言者。立適以長之義也。第一子死。立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而其服在三年條云云。

謹按彼此邊方論賈䟽第一子死。而必引鄭註立適以長以證之者。其意亦以爲䟽之所釋。元非他義。實釋註之立適以長。則䟽之第一子死。安得不以註說証之乎云矣。以其立長之義。欲証誤解之䟽。此則雖出不察所致。若夫䟽之本釋註義。則眉叟亦已知之也。

同春收議曰。窃疑謂第一子死者。卽下文所謂適子有廢疾若死而無子。不受重不得三年者也。第一子不受重者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以爲亦名長子。不幸而又死則旣不爲第一子服三年。故應爲第二爲後者服三年。若第一子不至廢疾無子。旣爲之服三年。則第二子雖他日陞爲後。而亦不服三年。只服朞。卽下文所謂軆而不正。是也。

謹按禮訟時。以䟽第一子死謂之殤死者。卽此邊大同之論也。同春獨以有廢疾不得三年者獻議。何哉。盖殤死之義。求之䟽說。全無彷彿之語脉。至於有廢疾不得傳重。本出四種說及小記註。而賈氏又引之入於䟽說。則執此以論。似有依據故耳。然賈䟽此段。旣釋經註。故若曰。䟽第一子死。卽有廢疾不得三年者。則鄭註所云立適以長。初非服斬之第一子。卽有廢疾不得三年。而以第二長者亦言立適者也。經文所云。父爲長子。亦非服斬之第一子。卽有廢疾不得三年而以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者也。果爾則第一子服斬。遺漏於經註。與殤死之說。同歸於一套矣。窃恐此論亦似未然。恨不以是禀質凾丈也。

答曰。廢疾無子之云。其時不獨春翁說。當初諸議同然矣。旣已知廢疾之代則不可謂亦名長子而服三年。故究到殤死之義矣。其時彼此皆就第二長者論卞者。非漏長子也。以所遭之禮在下段故也。殤死之說。只以義意推究者耳。故亦不能止訟。若有可據之文則豈不以此决訟耶。

驪江說曰。愚以爲賈䟽所言。特是士夫禮耳。又曰。以委巷之禮。論王朝之典。吾不知其可也。

謹按喪服長子條下鄭註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賈䟽曰。言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太子則亦不通上下。喪服篇目下䟽又曰。喪服之制。在成服之後。則宜在士喪始死之下。今註喪服之上者。以其禮包尊卑上下。不專據士。是以在此。由是見之。以長子䟽只謂委巷之禮者。豈不誤哉。

又按淺見已畧陳其槩。猶有餘意。復此奉禀。郭子從問。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後。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法。而子各得以爲後。則長子小子。當爲不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爲長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適庶論也。朱子答。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義。不可妄有改易也。見此問答之意。立適之禮。始於周時。其節目雖未的知。似以諸子中第一長子者立爲適子也。後世大宗之法不行。立適之禮亦廢。以第一子直爲父後。是以。喪服斬衰條經文長子云者。指其諸子中第一長者立爲長子也。鄭註立適以長云者。指其諸子中第一長者立爲長子也。鄭氏取周制長子之義。據周制立適之禮。有此立適以長之文。以其行第言之則謂之長子。以其爲後言之則謂之適子。而適長初非有二義。不過所言之名稱亦自有殊也。今觀賈氏釋鄭註之䟽。則第二長者亦名長子之說。求之鄭註。元無是意。此一欵已違於經註。而况其所謂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言長子。通立適以長也者。其意則曰言適子。只指第一長子。言長子則兼通第一第二長子云耳。然此則適子與長子。區而別之。分爲兩義矣。揆以禮意。夫豈有是耶。此則賈氏之解註。似失鄭氏之旨也。經文不曰父爲第一長子而只曰父爲長子。鄭註不曰立適以第一長子而只曰立適以長。以禮意論之。言長字者。本指第一子也。以經註見之。言長者而不言第一子也。唯其不言第一子而只言長子與立長。故此長子兼包亦名長子者。卽賈氏之意也。是以。見䟽亦名長子之亦字。則第一子死者。亦名前長子。可知也。見䟽通立適以長之適字。則第一子第二長者。卽通言其立長可知矣。盖賈氏只據長字。推衍爲說。而其爲長子與立長。皆只是第一子之義。忽而不察矣。若夫殤死之說。亦有所未曉者。盖䟽只曰第一子死。而殤與不殤。初不擧論則殤死一欵。實無可據之文。特以上下䟽之逕庭。爲設乃如此耳。然賈氏果有此意。則直就第一子死一句上。唯當備釋詳論。以明其義矣。必不只使上下䟽設逕庭以殤死之意也。况因其殤死之說。非但䟽說遺漏第一長子。雖是經註。亦皆遺漏第一長子矣。賈氏釋註時。豈有全不察此而爲說乃如是耶。所謂第一子死。其不指殤死而言。於此亦可見矣。然禮訟時諸賢。主殤死甚力。此則此邊之解䟽。似失賈氏之旨也。未知如何。

答曰。立適以長。長卽是適。適卽是長。非有適子長子之殊云者。說出儘好矣。此是正義。賈䟽則言其變處耳。然若言其變則並及適子第二子。適孫第二孫。服三年不服三年之別。則安有訟也。只言第二長者。而入於經文三年之下。故彼此之爭。只在此處。而殤死之說所以出也。第一子非死於殤則當爲四種之正軆不傳重。而第二長者。爲四種之軆而不正。唯歸於殤死。然後第二長子方爲服三年之長子故也。如何。

答明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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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敎曰。下文見亦名長子之亦字。則亦名長子之前。已有第一長子可知也。此一段。可爲長子無遺漏之證矣。第一子之當服三年。常也不待於言也。註䟽通其變。故只言第二長子者而已。此豈有遺漏耶。遺漏第一子之義。卞之非不詳也而鄙說終如此。未知何如。

按喪服經文父爲長子條。鄭註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此言經文不言適子者。爲其通于上下也。又曰。亦言立適以長。此言經文云長子者亦言立適以長也。亦言之亦字。對不言字而言。以其註之不言亦言字見之。立適以長。釋經之長子可知也。又按賈䟽釋鄭註而曰。云亦言立適以長者。爲第一子死。取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其曰云者。言鄭註云也。其曰亦言立適以長者。言鄭註云經文長子亦言立適以長也。其曰第一子死。取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者。言鄭註云經文長子亦言立適以長者。第一子死。取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也。以其䟽之云字亦言字見之。不特釋註之立長。亦釋經之長子。可知也。是以。䟽之末端結語曰。若云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也。所謂若云長子。指經文之長子也。盖通立適以長之句。必冒以經文長子釋立適以長之句。又旣言第一子第二長者。則經文長子之說。通于註之立長。䟽之第二長者。又可知也。合此三說。詳其文脉則經與註䟽。不可異看。亦䟽說之意也。今來敎則曰。註䟽通其變。故只言第二長者。然則經文言第一子。註䟽言第二長者。經與註䟽。各爲一義。自不相關耶。據註之亦言字。則立適以長。分明釋經之長子也。據䟽之云亦言字。則第一子第二長者。分明釋經註之立長與長子也。何可謂註䟽只言第二長者耶。若以第一子死。謂之殤死。父之服斬。在於第二長者。則第一子斬。已爲遺漏於䟽說矣。䟽與經註。旣是一貫之文。殤死之說。又自上徹于經註。則爲第一子斬。亦不遺漏於經註乎。盖經與註說本爲二義。則註䟽雖違於經文。固不害於自作一設。有何上徹於經文而遺漏第一子之失耶。註䟽之亦言云。亦言及䟽末之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自是經與註䟽通貫無二義之明文。論註䟽之說。安得不以經旨一軆通論耶。雖然。此只就䟽說而言之耳。若夫經文長子。卽周公之宗法。故本指第一長之立適也。經註所論。只是第一長。皆無第二長之意。而至賈䟽始有此說。盖以註之以長字。兼說亦名長子。已非經註之旨。而禮訟時諸說。䟽之贅義。不復致詳。求其說而不得。卞論多端。而皆是曲解賈䟽之辭。非但有違於經註。又未必皆得賈氏之本意。唯是第二亦斬之說。最近賈䟽。而䟽說贅義。又不明審。只據䟽說亦以爲解。則其所最近者。不過爲緦小功之察。原其所以。實由於第二長者爲剩句故耳。䟽之此句。黜於經註之外。只以經註爲主。然後方可無許多題外之卞論也。且來敎所謂第一子當服三年。常也不待於言也。此段亦似有商量者焉。凡古人解禮。貴於詳備。不以禮之常而有所不言。亦不以禮之變而有所加言。只明其禮意之如何耳。恐不以常變之有殊。又有言不言之不同也。今按齊衰章母爲長子條曰。長子卑。故在母下。母爲長子齊衰者。以子爲母服齊衰。母爲之不得過於子爲己也。又按大功章適婦條䟽曰。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也。雖以此兩條見之。母爲長子三年。舅姑爲適婦大功。亦常也。其爲常也。與父之爲長子三年。寧有一毫之間隔哉。然母爲長子及適婦條䟽。論其子與婦服義。旣不啻詳盡。凡諸經文下。又皆是此例則何獨於長子條䟽。以其當服之常。不待於言云耶。

答曰。此段所論。更覽儘爲詳盡。第二長者爲剩句云者。豈不直截。若如此則安有其時許多葛藤。其時固無看得如此者。雖或看得如此。必添得掃去䟽說之罪。何能伏彼之心耶。只歸於無用之一說耳。鄙所謂不待於言者。非謂不言也。謂已言故不必更言也。遺漏之說。雖以見敎之詳而終未曉然。昏滯可愧。

鄭註立適以長。言立適子只以第一長之義。而賈䟽不察。衍出第二長之說。爲贅義剩句者。來說是矣。而庚子禮訟。本在第二長一句。故不得不就此爭卞。當時若以賈䟽失鄭註之意而掃去之。則豈不好也。無乃賈䟽旣難容易掃去。而又加之以勉齋有多少卞說也。䟽說雖失經註之意。旣云亦名則第一長已在其前。謂之遺漏則賈亦不服。未知如何。

庚子禮訟時。殤死之說。實由上下䟽說之逕庭也。然四種說。卽賈說前古註也。䟽引古註。言鄭註之外又有此庶子之期云耳。要之四種一段。固是他說。又是別義則唯當活看而通之。不必以上下相違。有所深拘。遽有第一子殤死之論也。又按傳文下䟽曰。是有此二事。乃得爲長子三年也。此言父之爲長子。正軆傳重二事而已。長子之有子無子則初無說及之意也。又按四種說下䟽。引小記鄭註而曰。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旣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此言雖是有二事之長子。如或無子則父不爲三年也。䟽之上下文不同。又奚異於四種庶子。逕庭於亦名長者耶。盖小記䟽雖在長子條下。其實經註後各釋之別義。其不能通貫。於是有二事之䟽。本不足爲恠。則四種說旣非釋經之文。又非賈氏之筆。其於亦名長子之䟽。有不通貫。又不須深疑也。如何。

答曰。四種說下䟽。未及檢看。而若果如此。則所敎誠然。長子其身則固已正軆傳重矣。何可以無子而不爲三年也。若所謂嫡婦之不受重者。似指其夫已死無子。重已移他者而言也。未知如何。

賈氏卽晉唐間名儒。續解又是勉齋之所編次。則䟽所謂亦名長子。今欲黜於經註之外者。可謂妄僭甚矣。然喪服䟽說之可疑。非但此一條而已。以是疑其亦名長子一句。又失經註之意也。姑以齊斬章可疑數條。幷此奉禀。此非淺見之臆說。質之傳註。皆有不合故耳。亦望回賜明敎。以解此惑。幸甚。

按長子䟽曰。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也。窃覸䟽意。以爲言適子則唯據第一者一人。言長子則通言第一子第二長者云矣。見其唯字通字。適與長。可知其分而爲二也。然大功章經文適婦條鄭註曰。適婦適子之妻。傳文不降其適也下。鄭註又曰婦言適者從夫名。由此見之。此條所謂適婦。卽斬衰條長子之妻。鄭註所謂適子。卽斬衰條長子之身。適子長子。豈非異名而同實耶。又按長子條鄭註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長。由此見之。經文長子卽立適之第一子。而爲其通上下。雖變適言長。其意則自是第一適而已。豈有第一子第二長者之可分。亦豈有適子長子之可別者耶。此則賈氏解註說。失其鄭氏之旨。而亦名長子之言。益見爲贅於註義矣。此淺見之所疑者也。

答曰。此一欵。鄭註以適與長爲一。賈䟽以適與長爲二者。誠如所卞矣。已見上。不須更論。

以上䟽說。分明皆違於經註。雖曰賈氏之名儒。勉齋之編次。而安得不黜於經註之外耶。况此亦名長子一句。又是經註所不言禮意者耶。

上明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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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禀目。今不當復煩崇聽。而第禀日已久。草本又付籤還來此處。則慮或不能記其禀意。而有失照勘之端。玆敢更書以呈。此下諸段。亦皆倣此。

來敎曰。鄙所謂不待於言者。非謂不言也。謂已言故不必更言也。只言之只字果誤。改以推言則似可耶。

謹按所謂推言者。推衍本文言外之旨以言之者。便是推言也。乃若賈䟽所謂云亦言一句之意。則以第一子第二長者。言于經文之長子也。所謂通立長一句之意則以經文長子。通于第一子第二長者也。此卽直釋經註之本旨。似非推衍經註之別義。未知如何。

來敎曰。遺漏之說。雖以見敎之詳而終未曉然。昏滯可愧。

謹按賈䟽所謂第一子死。取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一條。旣釋經註立長長子之文。則於註之立長。當言第一子第二長者矣。於經之長子。亦當言第一子第二長者矣。䟽之違悖經註與否。姑舍勿論。䟽之主意則豈不如此耶。庚子禮訟時。尤丈,漣相。皆就賈䟽。各有所釋。而漣相三䟽則其於賈䟽本末。多有闕畧。雖不能洞釋備論以明其意。其曰爲第一子第二長者斬者。似得賈䟽之旨也。尤丈則前後献議。亦似有據。而但䟽之第一子死。謂指殤死而言。則經註兩文。亦當以䟽殤死之義。一例解之矣。然則鄭註立長云者。初非第一長子。卽第一子殤死而第二長者立之者也。經文長子云者。初非第一長子。卽第一子殤死而第二長者立之者也。此豈非經註中遺漏其服斬之第一長子。而只言第二長者之亦名長子而服斬者耶。自前淺見疑惑。正在於此處。伏望商量指敎如何。

又按第一子殤死之說。實由上下䟽說之逕庭也。但亦名長者。雖是賈䟽。四種庶子。本出古註。所釋者旣非一人。則所言者安得必同乎。姑以大學格物一句言之。鄭氏溫公程朱子之所釋。旣自不一則賈䟽及古註所釋之逕庭。又何必深疑耶。且考上下䟽說。經文下䟽。自云亦言立適以長。只通立適以長也者。釋經註長子與立長之長也。自傳文下䟽以其父祖適適相承。止是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也者。釋傳註二事三年之義也。自兄得爲父後者是適子。止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者。釋傳註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也。自祭法適士三廟。止擧尊而言也者。釋傳註庶子不繼祖。故不得爲長子三年也。大抵此䟽。非但言長子之斬。兼言庶子之期。因傳文庶子不爲三年之文。以四種說小記䟽之期。皆穎於其下。䟽意以爲第二長服斬之外。又有古註服期之文云矣。此兩文俱在一䟽。語涉意疊。所言者旣異。所主又不同則不必以䟽所不言殤死之說。求通兩文之徑庭也。

來敎曰。四種說下䟽。若果如此。則所敎誠然。長子其身則固已正軆傳重矣。何可以無子而不爲三年也。若所謂嫡婦之不受重者。似指其夫已死無子。重已移他者而言之也。

謹按賈䟽。引鄭註夫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一欵。而其下曰。婦旣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今據夫死亦不三年期也之一句。雖第一子成人將所傳重。若死而無子則父母不服三年。卽賈䟽之意。似不以夫死無子。重已移他之嫡婦言之。亦未知如何。

來敎曰。䟽說雖失經註之意。旣云亦名則第一長已在其前。謂之遺漏則賈亦不服。

謹按第一長已在其前云者。抑以爲經文旣在賈䟽之前。父爲長子。又是經文之言則亦名長子之前。已有經文之長子故耶。然據䟽之云。亦言通立長兩句意。則以第一子第二長者。釋經文義者。卽䟽之意也。如曰。䟽言第一殤。又言第二長則經文亦以此義求之矣。經文寧容殤死之意耶。如曰。䟽言第一殤第二長。而經文則只言第一長。則經與䟽兩文。判而爲二。又非䟽之云亦言通立長之意矣。此亦不得說去也。盖賈䟽旣是釋經之文。經文初無殤死之意。則䟽說豈言殤死之子耶。第一子死。非殤死。恐是第一長子之死也。唯其第一長子之死。故第二長者。亦名長子也。亦名字。對其第一長子死而言。似非第二子之前又別有長。故有此亦名之說也。未知如何。

來敎曰。所謂活看而通之者。亦難曉。何以則可以活看耶。

謹按前段不云乎。䟽所謂兄得爲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以上言長子與亦名長子之斬。以釋經傳兩文父服三年之義。其以下言四種之期。以承傳文庶子不爲三年之文。上下䟽各隨其文意。分作兩節看。而不以逕庭有所深拘。則此豈非活看耶。分兩節之意。上段亦已言。而第未知䟽意亦果如此否耳。並乞指敎。

來敎曰。且以第二亦斬。爲最近䟽設則爲彼邊之一助矣。若使此設出於其時。則其歸於彼邊無疑矣。亦可呵也。

謹按前日禀目所謂釋立適以長之句。旣言第一子第二長者。通立適以長之句。則又冒以經文長子者。實據䟽意而言也。然則䟽之第一子第二長之義。推而上之。通于經之長子矣。經之長子之義。又推而下之。通于䟽之第一子第二長矣。若論䟽意則何甞有只爲第一子斬而不爲第二長斬。亦何甞有第一子殤而只爲第二長斬之意耶。此淺見以爲彼邊所謂爲第一第二皆斬之說。最近䟽說也。然經文長子。只指第一長子也。䟽之第二長者。自是剩設贅言也。䟽說已悖於經註。此固可見則據經註而欲黜䟽說者。卽平日愚淺之見。䟽說旣欲黜之。則以䟽說爲主之論。亦不欲黜於經註之外耶。鄙說若出於禮訟之時。只得掃去䟽說之罪。正如來敎之意矣。何得爲彼邊之一助耶。窃想門下見此段。亦爲之一笑也。盖漣相得賈䟽之旨而失於經註。尤丈失賈䟽之旨而得於經註。其輕重得失之分。自有可別者。亦前禀淺見也。如何如何。

來敎曰。此一欵。鄭註以適與長爲一。賈䟽以適與長爲二者。誠如所卞矣。

謹按賈䟽於長子條。以第二長亦名長子。釋經文適與長分而爲二。釋鄭註父卒爲母條。父喪葬後之母喪。又以父在之義。斷爲杖期。至於女子之嫁。亦不以心喪爲嫌。其違貳經義。有損禮制。不但句語之差誤而已。况第二長一句。庚子禮訟時。爲滔天之禍胎。其流之害。至今未已。古人所謂一字之誤。流血千里。不其然乎。誠可嘅也。大抵主經註而言之則賈䟽自悖於經註矣。前日禀目。當黜於經註之外云者。似非僭猥之言。未知如何。

総答謹按卞說而曰。喪服經傳註䟽之說。容俟更詳。盖餘皆依敎。而獨遺漏之說。終不敢信。未知如何。

答金叔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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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承重者。立適之常也。第一子無子而死。或有他故則使第二承重者。立嫡之變也。經文所謂父爲長子之長。言立嫡之常。鄭註所謂立嫡以長者。以正兼變也。故䟽說不得不加一通字。以冒立嫡以長之句。單言嫡子與兼言立嫡以長。其別有以也。如何如何。

此段大旨。以爲經文言常。故專指第一子斬。鄭註言以正兼變。故通指第二子期。此卽高明自得之見。而前書之意亦如是也。然於淺見終有所未安者。請先論賈䟽之可疑。次第來說之未安可乎。按大功章經文適婦條。鄭註曰。適婦。適子之妻。傳文不降其適也下。鄭註又曰。婦言適者。從夫名。由此見之。經文所謂適婦。言其斬衰條長子之妻。鄭註所謂適子。言其斬衰條長子之身。據此則適子長子。異名同實。而本無二義之可論也。又按父爲長子下鄭註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長。由此見之。其所謂不言適子。言經文云長而不言適子也。其所謂亦言立適以長。言經文云長子者。亦言立適以長也。據此則不言亦言。皆就長子而言。適子長子。亦無區別之意也。今見賈䟽則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也。夫䟽意則曰。經文若言父爲適子。只據第一子。經文若云父爲長子。通立第一第二子。此則以適子長子而或專言第一子。或兼言第二子矣。其與鄭註一例無別之旨。未知何如也。淺見謂䟽之可疑者此也。又按䟽曰。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亦名長子。盖第一子死者。自是經文三年之長子。而第二長者亦名長子。則通謂經文之長子。可知也。䟽末所謂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一欵。亦當爲第一第二子。通指經文長子之證。盖以若云長子。冒之於立適以長。而䟽之解立適以長。又於第一子死取第二長者立之。則長子之義。亦通於第二長者。可知也。今來說則曰。以正兼變。故䟽說不得不添加通字。夫通字之本無兼字之義。前書據字書以證之。今不更贅。而設使通字果有兼字之義。盛旨每以第二長者謂服期之子。則䟽意亦曰若云長子。兼通服期之子耶。若爾則經文長子。旣指第一子斬。又兼第二子期耶。淺見謂來說之未安者此也。如何如何。

父爲長子之長。可爲三年立嫡以長之長。有可三年者。又有不可三年者。此門下所以致疑於此固好矣。然所謂通立適以長。此通字本是兼通之義也。於父爲長子之長字。中可以兼看立嫡以長之長。所以加通字也。

立嫡以長之長。有爲三年之長子。又有爲期年之庶子者。亦高明前書之意也。然經文父爲長子。只言服斬之子。而不言服期之子。以其經文之長子。專當立長中三年之長子。則經文長子字。更無服期子可論之餘義矣。未知將何語句。又復言兼看之意耶。兼看之意。不干經文則以此揷論於經文之註者。亦豈鄭氏之意耶。盖以䟽亦名長子之說。推而上之於經文長子。則皆指長子亦皆三年。故文義粗通。無甚相碍。至於庶子期之論則三年期年。旣自有別。長子庶子。又自不同。故推而上之於經文。無可依據。文義不通。非但鄭氏之旨似不如此。亦非賈氏冒而若云長子而又言通字之本意也。如何如何。

立適以長之長。雖本兼有三年與不可三年之兩義。以父爲長子一句。對與立適以長之句。則立適以長之長。專歸於立第二長子。若其第一子則已屬在父爲長子之長故耳。所謂通立嫡以長者。出於長子之別意如此也。如何如何。

此段亦未曉盛意之所諭也。鄭註所謂不言適子之不言。亦言立長之亦言。皆就經文而言。則註說此兩句。本釋經文長子字之意。前別紙。已爲畧論矣。如曰。此不言字。果指經文之不言適子。亦言字。又指經文之亦言立長。則鄭註只本經義。更無別意可知。然則長子。卽立長之本義也。立長。卽長子之註脚也。以註脚對本義。豈有此專屬於第一子而彼專歸於第二子之理耶。况以經註分言第一子斬。第二子期則經與註。意脉不通。不相關涉。此旣甚未安。而註所謂亦言立長。分明指其經文而言。今乃專歸於第二長之期則經文長子之長。亦言第二長之期耶。大抵今此所爭。不在多卞。不言亦言。指其經文之不言亦言。則立適以長。自然爲長子字之正釋矣。如曰。此果長子字之正釋。則第一子殤。第二長期之等說。雖本於賈䟽之贅說。終不干於立長之正義。又可推知也。

立嫡以長之本文。與立庶以賢。作對立說。立庶之庶。爲妾子非指衆庶也。立嫡之嫡。爲正妻所生。非獨指第一子也。又曰。觀於本文。出處可見矣。

此段亦不敢聞命。夫以第一第二子之長而立嫡者。雖近於鄭註。只以第一子之長而立嫡者。亦不順於鄭註乎。如曰。立嫡字。通爲第一第二長者立嫡之意。不得單爲第一長者立嫡之文。則此不究宗法之立適子必以長子之義也。設使公羊傳立適。主其第一第二子言。鄭註立嫡則只主第一子言。亦不害於朱子所謂姑借其辭以明已意之義例。彼此傳註雖或同一文字。何必賺連公羊傳意而看耶。今又考春秋公羊傳本文則曰。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何休註。適謂適夫人之子。尊無與敵。故以齒。子謂左右媵及姪娣之子。位有貴賤。又防其同時而生。故以貴也。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姪娣。嫡姪娣無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無子。立左媵姪娣。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姪。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皆所以防愛爭。其曰嫡夫人之子尊無與敵。故以齒者。夫豈適字本出周公之宗法。則立適之適。卽適子之適。言其立嫡子。以諸子中齒最長者云耳。此豈必兼指第二子之齒耶。其曰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云云一欵。如我朝士夫家適妻無子。立良妾子。良妾無子。立婢妾子之類耳。雖從其所生之貴賤。分其立子之先後。而若言其主意。適夫人有子則立其齒長者。無子則左右媵及姪娣之子。取其貴者一人立子而已。雖與立嫡以長相對以說。豈爲兼言第二期之證耶。若夫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云者。不過引殷周兩禮之不同。以爲結末之語。初不有關於立長之義也。來說雖以見本文出處爲言。今考其文勢。似可爲證於淺見。而亦不相近於盛論也。

若使經文不曰長子而曰嫡子。則是所謂嫡者。正是單言第一子。至於立嫡以長之意。何所現焉。必曰長子然後立嫡以長之意。可因長字而推之以得其義。註之說所以然也。旣曰立適以長。則安有獨言第一子者哉。

賈䟽曰。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也。此卽賈䟽區別適子長子之文也。今者來說。亦從䟽之此段而有此云云。又非淺見所及者也。盖鄭註。爲其通上下。雖有區別適子長子之言。亦未甞有以言第一。兼言第二。如賈䟽與來說之所云。則經文本無是義。據此可知也。如云必曰長子。然後立適以長之意。可因長子字而推之以得其義。則未知經文長子之長。兼包第二長之意。故鄭註推明經文之本義。乃言其以長之長耶。抑亦長子之長。只是第一長之義。而鄭註說出經文所無之長字。又揷於第二長之期耶。由前之說則經文必無第二長之意。鄭註初不贅言其不當言之義矣。由後之說則經文唯有第一長之意。鄭註尤不當揷論其第二長之期矣。以此以彼。似難爲據也。如曰經文雖指第一長子。註之第二之意。因其長字而推之。則非但語甚苟且。於註亦言之文。全有所不通也。亦如何。

註在經文之下者。所以爲別於傳文之意也。經之正義。傳文承之也。傳之正義。傳文下註䟽承之也。旣是別意。不得不揷入於經文之下。今執事以此註在經文之下。故擬作釋經之正義。恐不得爲至當之見也。如何。

前後來說。盖謂傳文釋經正義。則經文下註之所釋。當別於傳文云者。其亦高明之主意也。但註釋長子之長。亦係經義則何可以別於傳文。亦不謂釋經之義耶。况長字。究其義則亦包正體傳重者耶。來說又曰。旣是別意。不得不揷入於經文之下。此亦未然。註說所謂不言適子。亦言立適者。釋經不言適子言長子。亦言立適必以長之由耳。與傳所釋意雖不同。其爲釋經則一也。註在經文下者。亦釋經義故耳。本非別於傳文而不得不揷入也。

斬衰章父條傳曰。爲父者何以斬衰。父至尊也。經文下䟽曰。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卽此文父以下。是爲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陳父者。此章恩義並設。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右䟽釋經先言父之意。

爲人後者條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爲之後。同宗則可爲之後。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經文下䟽曰。此文當云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也。右䟽。釋經闕五字之意。齊衰章母爲長子條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經文下䟽曰。長子卑。故在母下。母爲長子齊衰者。以子爲母服齊衰。母爲之不得過於子爲己也。右䟽。釋經母服無過子服之意。

此三條。卽經文下註䟽而皆釋經義者也。盖傳文本釋經文之大旨。而傳文所釋。猶有所未盡者。則註䟽又釋其未盡意。載之經文之下。與傳同爲釋經之文者。此卽喪服之類例。而各章諸條無不然也。若曰。註䟽別於傳文。故不得不置之經文之下。則窃恐考之未詳也。

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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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之仰復兩書。主於逐條卞論。故辭說支煩。轉成葛藤。主意反晦。未易領會。今就兩書中撮其大旨。更爲奉禀。於此幸而有合則其餘可不卞而無不合矣。大抵經文。不曰適子而曰長子者何也。爲其通上下也。名之以長子者何也。立適必以第一長者也。此理此義。經文雖不明言。鄭氏知其長子卽立長之適子。故註其長子之義。以亦言立長爲說。其所謂亦言。言經文云長子者亦言立適以長也。然則以立長指長子之長之正義。卽鄭氏之所自言也。何甞有經文只言第一子。而鄭說兼言第二長者之意耶。第二之說。不言於經註而始發於賈䟽。故䟽曰。云亦言立適以長者。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其曰云者。言鄭註云也。其曰亦言立適以長者。言鄭註云經文長子亦言立適以長也。其曰。第一子死。取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者。言鄭註云經文長子亦言立適以長者。第一子死。取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也。見䟽之云字與亦言字。則其所謂第一子第二長子。非但釋註立長之義。亦釋經長子之文可知也。是以。䟽之末端結語曰。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也。所謂長子。指經文之長子也。以經文長子。冒于立適以長。故其曰通立適以長。指經文長子通言第一子及第二長者也。上段所謂亦名長子者。亦此意也。然則以第一子第二長者。釋立長與長子字之正義。亦賈氏之所自言也。今據䟽意而見之。經文註䟽三說。當爲一貫。似無可疑。如曰第一子死。卽死於殤年而第二長者立之者。卽服斬之子。則經文長子。鄭註立長。亦當以此義言矣。爲第一子斬。豈不遺漏於經註耶。如曰。第一子死。卽服斬長子。而第二長者立之者。卽服期之庶子。則經文長子。鄭註立長。又當以此義言矣。爲第二子期。豈不贅入於經註耶。至於第一第二皆斬之言。考之䟽說。最爲相近而已上兩論。旣皆有碍則解䟽義。其不以此而將何以爲解耶。但父爲長子三年之義。傳則曰正軆傳重。䟽則曰有此二事。由是見之。二事中失其一則不得爲三年。卽傳䟽之意也。然䟽曰。云亦言立適以長。又曰。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又曰。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則雖是第二長者而立適之後則與經文長子。一體施行可知。䟽說之有悖經註。姑置勿論。䟽意則豈不如此耶。此當商量明審之處。如何。

與金叔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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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說。近日高見。以爲如何。大抵註則釋經釋傳。䟽則釋註或兼釋傳。卽喪服義例也。註曰亦言立適以長。而䟽又曰云亦言立適以長者。第一子死。止通立適以長也云云。據䟽起頭處云亦言立適以長者。則其下只釋鄭註正義。明白無疑。何可謂釋其餘意耶。况其起頭。旣言註立適以長。其下繼言註所不言之餘意。則䟽之上下文義。不相貫通。不成說話。此又不可不察也。但賈氏自以爲釋註正義。而經所謂長子。只指第一長子。註所謂立適以長。亦只指第一長子之立適也。至於第一子死。立第二長子。初非經註之所言。此賈氏之所以誤釋立長字。而全失經註之本旨者也。如何。

答金叔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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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曰。父爲長子。傳曰。正軆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此文長子之釋也。然而將所傳重之句。必冒以又乃字者。何也。正軆或有不得傳重者故耳。以正軆又必兼傳重。然後乃所謂長子也。故䟽曰。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下䟽四種之說。亦因此而推之也。若鄭註所謂立嫡以長者。出於傳文之餘意。非所以言兼二事之長子也。盖註與䟽之文。雖本合經傳而註之。然註在傳文下者。直說傳義也。註在經文下者。係是傳文所不言。今此註入經文長子之下。而先擧不言嫡子四字以爲辭。所以見用長字者。該得兩箇意。通上下一也。立嫡以長。一也。今若專就立嫡論之。立以第一子者正也。以第二子者變也。言嫡則只據第一之正也。言長則以正而兼變也。是以。傳言正軆傳重則所以訓長子之正義也。註言立嫡以長則所以別言立嫡之義。以兼其變也。註意若專指第一別。安在其不言嫡之意哉。䟽云第一子死。又云立第二長者。所以引註意而長之也。然則第二之長。同在三年條。而未有以見不得三年。何也。傳已言之故也。䟽之釋正軆傳重之傳。旣曰有二事云云。則第二子。雖承重不得三年。已定爲斷案矣。盖經文之後。先有傳焉。次註之所已言者。於䟽不言。其次第相承之義然矣。然則言第一子死而不言立孫。何也。立孫。常也。常不待言矣。但以子之第二。可推而見孫之第二。立嫡之道。在子在孫一也。䟽之上一段。言立第二長。下一段。言四種之庶子。所以互相發耳。盖必有第一子死。然後由是推之。以言發疾他故可也。又必有第二子承重。然後由是推之。以言嫡孫庶孫可也。向之講家。必曰。上下兩䟽。所論不相應。是以論第一子死者。或曰。指殤死。論庶子傳重者。或曰。指賤庶。愚意皆以爲未安。嫡子之立。雖有兄已殤者。未甞以此故不稱第一。其必推殤死之長。雖作第一。又退旣立之嫡。處以第二名者。終無意謂。尤菴之意。以第二長之長。看作長成。故謂第一子曰不云長子。所以爲幼𥠧也。經文長子。恐指伯長。非長成之謂也。所謂庶子。如曰賤庶則於庶孫亦爾耶。其不可也决矣。今執事所以病䟽說而謂可以黜去者。無他。謂第一子漏也。何以謂之漏也。以第一子殤也。若愚之見則有不然者。所謂第一。如眞是殤也。第一之嫡。移在第二。何患於漏耶。况謂之殤者。出於後人誤解䟽意。豈䟽之罪哉。執事之非斥殤說。雖可也。若欲因殤說而又推病於䟽文。則得不近於怒甲移乙乎。伏乞更以財敎。䟽自經曰父爲長子止。亦因此而推之也。

按。得其正軆。又乃傳重者。卽長子之常也。得其正軆。不得傳重者。卽長子之變也。今曰將所傳重之句。必冒以又乃字者。正軆或有不得傳重故耳云云。則傳文之言。又乃只慮其長子之變而不及於長子之常耶。夫正軆于上。又乃將所傳重。言其爲三年本然之義也。其又乃字則旣言正軆。復言傳重。故兩句間承接文勢。自不得不如此。此豈慮正軆之或不得傳重。故必冒以又乃耶。然古人言近而指遠。傳之言又乃雖本爲承接其文勢。來敎之意。亦自然或包于其中云。則庶乎其可矣。如何。

自若鄭註所謂立嫡以長者。止非所以兼言二事之長子也。

按。正軆傳重。釋經爲長子三年之正義也。立嫡以長。釋經長子之長之正義也。註非傳文之餘意。卽別釋長子之長也。註之所釋。旣在長字而言立長。則正軆傳重。亦帶得於立長之長。何可謂非兼二事之長子耶。雖以來說見之。旣曰言長則以正而兼變也。則其所謂正者。豈非兼二事之長子耶。

自盖註與䟽之文本合經傳而註之。止言長則以正而兼變也。

按。註在傳文之下者。直說傳義。則註在經文之下者。獨不直說經義。而兼說不干之義乎。盖立嫡之禮。始於周公之宗法。而傳於後世者。只是立適二字而已。更無以長之文。未知宗法之意當立何子而方可謂之立適耶。盖甞思之。周公變兄亡弟及之禮。而嚴適適相承之統。則所謂立適。只指諸子中第一長而立而爲適。可知也。是以。據其諸子中爲適者而言之則謂之立適。據其諸子中第一長而言之則謂之以長。盖言立適子。必以第一長也。言立適則包言以長。自是次第事耳。如曰立適只自立適。初不及於以長。則周公爲宗適立法之旨。有同無星之稱。無寸之尺。又奚異於癡人前說夢耶。夫經文父爲長子。卽周公之宗法也。爲其通上下雖稱長子。其實立適以第一長。而爲適子者也。言長子則包言立適以長。又是次第事耳。此理此義。經文雖不明言。詳味其長子卽適子。適子卽立適以長而爲適。則立適以長。本指長子。可以一貫而無疑矣。又况長子之長。明言以長之義者耶。故鄭註立適云者。釋長子之所包也。以長云者。釋長子之長字也。註豈舍本經所包之意。引期年庶子之說。揷論於立三年之地。以亂長子字之正釋耶。經文長子。包立適以長。講得分明。則鄭註之兼長與庶是非。又不卞而可知。如曰。公羊傳立適以長。旣兼長與庶。而鄭氏又引其傳以爲註說。論鄭註者。安得不以兼長與庶而言之乎。則此亦未然。大學止至善傳文曰。詩云穆穆文王。於緝煕敬止。或問曰。子之說詩。旣以敬止之止。爲語助之辭。而於此書。又以爲所止之義。何也。曰。古人引詩斷章。或姑借其辭以明己意。未必皆取本文之義也。設使鄭註立適。本引公羊傳語。安知非姑借其辭以明經義。如止至善章引詩敬止之爲耶。况鄭註未必引公羊傳語。而直釋經文之所包者耶。且註所謂不言適子。通上下也者。指經文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適子以長者。指經文亦言立適以長也。註意以爲經文不曰適子而必曰長子者。非但爲其通上下。亦言立適以長。故長子云矣。然則以立長爲長子字之正義。卽鄭氏之已自言者也。今於鄭註之文。唯當以鄭註之所自言者爲主矣。寧容他義於其間耶。來說曰。先擧不言適子四字以爲辭。所以見用長字者。該得夫兩箇意。通上下一也。立適以長一也。其曰用長字者。指長子之長也。其曰該得兩箇意者。指長子之長。該得通上下與立適以長也。旣曰長子之長。該得立適以長。則立長之長。卽長子之長也。此則非但脗合於淺見。亦無違於鄭註之旨也。來說又曰。今若專就立適論之。立以第一子。正也。以第二子。變也。言適則只據第一子之正也。言長則以正兼變也。其曰言長者。指立長之長也。其曰以正兼變者。指立長之長。兼長與庶也。旣曰言長則兼長與庶。則立長之長。異於長子之長也。此則非但有違於鄭註。亦自逕庭於前段之意也。盖以鄭註亦言字推之。立適以長。專釋長子字。亦甚明白。此外又豈有立適而專就以論之義。亦豈有以長而以兼其變之理哉。大抵宗法立適。本據第一長者也。若死而無子則立第二長者。而傍通於立適之名。似不悖於禮意也。然若單擧泛論則如此爲言者亦可也。至於鄭註立適旣係於三年條。又言於長子下。註說又以亦言字明有所指。則來說兼變之論。不過題外之一別義。初非與論於此註者也。如何。

自是以傳言正軆傳重。止所以別言立適之義以兼其變也。

按。窃覸此段所論。以爲傳所謂正軆傳重。盡釋長子正義。故註別言言適之義以兼其變者。卽高明之主意而與淺見不同者。實在於此處也。今據淺見而言之。夫傳文正軆傳重。言其爲長子三年之正義也耶。註通上下。言其不曰適子。必曰長子之曲折也。立適以長。言其長子之長。本據立長而爲名也。傳註所言。雖各不同。然皆就長子一句而言。則初無不同也。通上下與立適以長。謂之傳文外別言則可也。謂之經文外別言則不可也。旣非經文外別言。則立長字。自不害爲長子之長之正義矣。以兼其變云者。未知何所據而言之耶。以賈䟽第二長者之文爲主之故耶。且上段云長子該得立適。此段云別言立適之義。旣曰該得則何以謂別言。旣曰別言則何以謂該得耶。解見註說之得失。姑舍勿論。上下段論立適。自相掣肘。似不成一例之禮意。此實可疑也。凡釋經之規。自有類例。擧其傳重一邊而言。則或以長庶相間爲後者有矣。若是者。正變之說。固可言矣。至於鄭註則所該得者。自是三年長子。其義只止於三年長子矣。與傳重當兼正變之意。逈然不同。於此復贅期年庶子。亦不有乖於經註之意耶。

自註意若是專指第一則。止所以引註意而長之也。

按經文長子。本指第一適也。鄭註立長。釋經長字。故亦指第一適也。經註雖言長而不言適。其旨義則皆包適而言也。至賈䟽。始有言適則唯據第一者。云長則通言第二長者之文。而長與適分別。卽賈䟽自下之言。初非經註所言之旨也。况不言適。只爲通上下。不爲兼包庶子期也。則來說何以曰。安在不言適之義耶。幸於此更加反復如何。

自然則第二之長同在三年條。止不得三年已定爲斷案矣。

按。父爲長子三年。不過正軆傳重二事。故傳文註䟽。論之已詳。若庶子只得傳重而不得正軆。則揆之以事禮。似不爲三年也。然䟽曰嫡妻所生。皆名適子。據此則適子庶子。都不分別。可知也。又曰。取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據此則長子與第二長者。都不分別。又可知也。見其皆字亦字。豈不昭然乎。又曰。若言長子通立適以長也。夫立適以長。䟽旣曰第一子死。第二長者立之。而又以經文長子。冒于立適以長之上則盖言經文長子。通第一子第二長者也。此一句似是第一子與第二長者。通謂經文長子之證文。是以庚子禮訟時。尤齋献議曰。周公立經。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而至賈公彦。始有此說。其曰始有此說者。上所謂亦名長子。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分明指經文長子故耳。第二長子。果指服期庶子則䟽之措語之間。必示次長之意以別之矣。似不當以長子二字。爲䟽說終始而更無次長之語脉也。是以。眉叟所謂嫡妻所生。無論第一第二。承統之後則皆兼二事者。最近於䟽說。就其䟽而見。自不得不如此耳。今來說以爲第二長者。雖承重不得三年。已爲斷案。豈不以亦名長子及通立適以長。皆以服期庶子爲解故耶。盖欲知賈氏之本意。唯當據䟽而言。何必以䟽之所不言。曲爲之辭。而曰賈氏本意乃如是耶。來說所謂以正兼變之兼。未知賈䟽何語句近似於此耶。如欲以兼字明其第二長者只止於期。則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亦帶兼字而言耶。按字彙曰通達也。韻會亦曰通達也。四聲通解。又曰通達也。然則考之字書。旣無通字包兼之意。求之䟽說。又無兼字可據之文。何處得見兼義之可論者耶。來說徒知第二子不兼二事則雖傳重不得三年爲䟽之斷案。不知其通字不帶兼義則第二子之通言長子亦爲䟽之斷案。何可執一而廢二乎。似不可以兼變之說。遽謂第二長者只自服期也。大抵賈䟽。第一子之外。又言第二長者。揆諸經註。爲贅甚矣。前後講此之論。只隨䟽意。論出多少辭說。回視經註。不啻毫釐之差。是以眉叟所謂第一第二子皆當服斬。尤齋所謂第一子死於殤年。同春所謂適子有廢疾若死而無子。來說所謂第二長者只當服期等說。或得於此而失於彼。或通其一而不通其二。觸處窒碍。無一順境。此盖二長者爲贅。不復致詳。求其說而不得。輾轉至此耳。如眉叟所論。雖或最近賈䟽。䟽說贅義。初不致察。全據䟽說。亦以爲解則其所最近。不過爲緦小功之察。况與賈䟽初不相近服期之論者耶。盖註以釋經者也。䟽所以釋註者也。雖曰賈䟽此說。釋經與註。互相扞格。不成禮意如此。第二長者一句。黜於經註之外則都無事云者。卽淺見也。未知如何。

自盖經文之後先有傳焉。止常不待言矣。

按。此段立孫常也。常不待言矣云者。誠不知盛意之所以也。凡古人解禮。貴於詳備。不以禮之常而有所不言。亦不以禮之變而有所加言。只明其禮意之如何耳。恐不以常變之有殊。又有言不言之不同也。觀乎喪服言常處註䟽。則可不卞而自知也。况經文曰。父爲長子。傳文曰。正軆傳重。經傳只主長子三年之義。初不及於長子身後之事。則䟽之不言立適孫。亦據經傳不言立適孫之意耳。夫豈以禮之常而不言耶。至於第二長者立之云者。䟽旣曰亦名長子。又曰通立適以長。則雖是第二長者。似亦以長子施行。與經文長子。一軆並言于三年條矣。亦豈以禮之變而獨言之耶。然第二長者一欵。淺見則以爲䟽言三年。來說則以爲䟽言期年。彼此主意不同。實在於此。此所以言雖多而意愈不合也。

自但以子之第二。止推之以言嫡孫庶孫可也。

按此段所論。亦有異於淺見矣。喪服此條。本爲長子三年而設焉。則其旨嚴矣。其義正矣。四種服期之變禮。元不當混言於此。而長子三年之義。註䟽已畢其說。故䟽之末端。始引古註四種說。非賈䟽。本出賈䟽前古註。別爲立文以言。而起頭處。猶必曰雖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種云云。見此䟽語。上文初無張本意。而到此始言其期。自可見矣。盖言三年之外又有此禮云矣。此卽三年外一別義。本非三年條所可言者也。如曰。鄭註兼言變。賈䟽釋註意。四種說又推第二長者。復言服期庶子。以爲上下文互相發。則服期庶子。於三年長子。服制之輕重。已不同矣。服義之常變。又不類矣。揆諸經意。自是題外之言。而重言復言於長子下註䟽。至使上下庶子必欲互相發而後已者。抑何意耶。反復思惟。未知其由。無乃䟽本釋三年之義。而今變爲期年之說。故文失其本旨。語有所未當而然耶。不然三年條。本非庶子深論之地。而䟽之縷縷如是。何哉。

自向之講家必曰上下兩䟽所論。止終無意謂。

按。殤後第二之立適。亦謂第一子。禮書有可證者耶。䟽則只曰亦名長子。而更無亦名第一子之文。則據䟽爲論者。安得不如此耶。

自小註尤菴之意。以第二長者。止非長成之謂也。

按此段似然。

自所謂庶子。止其不可决矣。

按。旣以庶子謂之賤庶。則庶孫亦謂賤庶。不問可知。盖尤齋所謂第一子殤死。眉所謂庶子子卽妾子之說。皆由於上下䟽之逕庭也。然四種說若是。賈氏一人之筆。上下之逕庭。果可疑矣。此卽賈氏前古註也。賈氏初非以此釋經註。言經註後又有此別義也。然則賈䟽與古註。亦當並行而不悖。尤齋,眉叟。未及察此。而所論者如此耶。

自今執事所以病䟽說謂可以黜去者。止何患於漏耶。

按。第一子殤死則第一子之適。固可移於第二子矣。然若推而上之於經註。則所謂長子。所謂立長。皆非一所生長子。本以二所生。因其一所生之殤死。亦爲長子者也。雖曰二所生。亦爲長子。終不可指此二所生亦謂一所生。則一所生本長子。豈不遺漏於經註耶。

自况謂之殤者出於後人誤解䟽意。止伏乞更以財敎也。

按。淺見只據殤死之說。非斥䟽文則來敎如是言之可也。見䟽亦爲長子之亦字。則言長子之外又更有長子也。見䟽通立適以長之通字。則言第一子第二子。通謂之長子也。然經文所言。本非第二長者。只指第一長子也。鄭註所言。主於釋其經文。亦只指第一長子也。賈䟽之說。豈不違悖於經註之旨耶。此淺見欲黜於經註之外者也。

與金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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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記曰。爲君母後者。君母卒。不爲君母之黨服。鄭註曰。徒。從也。所從亡則已。孔䟽曰。徒。從也。所從亡則已。謂與不爲後同也云云。盖庶子雖爲君母後。君母卒後不服君母之父母者。非君母所生。初以徒從也。故不服其君母之父母也。惟我春宮。若只承重而爲後。如爲君母後之庶子而已。則今此嬪宮之喪。大殿中殿。只服庶子婦大功。有何服其嫡婦之期耶。昔年文純公不以張氏爲外家。而以驪陽爲外家。又以春宮爲仁顯王后之己子。陳達蒙允。與泛然承重爲後。事體自別也。假使驪陽,張瑛之喪。出於一時。當服驪陽而不服張瑛矣。只此一事。與上文不服君母之父母。不可比而同之。爲仁顯適長子。豈不皎然耶。至於一邊人與己亥服制不同云者。恐是不思之言也。己亥服制則曾爲昭顯者。自是長子之服。故爲孝宗又不服長子服。禮意然也。今此春宮則初雖後宮所出。便爲仁顯之正適獨子。今日爲適婦期。己亥爲次子期。所主各異。固當並行而不悖。元非致疑於其間。未知盛旨終以爲如何也。

答或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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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經文父爲長子條。鄭氏註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賈氏䟽曰。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太子則亦不通上下。

愚窃覸鄭氏賈氏之意。以爲言太子則通于天子諸侯而不通大夫士。言適子則通于大夫士而不通天子諸侯。故經文言長子者。通于天子諸侯及大夫士也。淺見終未釋然。而且恐有背於周公之旨矣。何者。喪服大功條經文曰適婦。期年條經文曰適孫。旣不曰長婦長孫。而曰適婦適孫。則推以賈䟽。其不指通上下長婦長孫。而只指通下不通上適子之妻與子。可知矣。但喪服中只有適婦適孫。而更無長婦長孫則周公制禮。豈使舅姑爲適婦。祖爲適孫之服。只通於大夫士而不通於天子諸侯耶。此可疑者一也。期年章適孫條傳文曰。有適子者。無適孫。鄭氏註曰。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爲祖後者也。賈氏䟽又曰。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與此不同云云。旣曰。周道適子死立適孫。又曰。殷道適子死弟先立。則所立雖不同。而其適子之適。適孫之適。通上下可知也。均是鄭註賈䟽。而長子條所云。適子不通上之說。於是乎大相逕庭。不相通貫。其可疑者二也。殤大功章經文又曰。公爲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爲適子之長殤中殤。鄭氏註曰。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適殤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賈䟽曰云云。爲適子大夫爲適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自註曰。天子諸侯大夫。爲適子正統成人斬衰。則長子條䟽所謂適子字。不通天子諸侯。與此不同矣。

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絶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註云公君也者。直言公雖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爲君。見是五等之君。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天子與諸侯同絶宗故也。據此則適子之通天子諸侯大夫士者。卽周公之言也。鄭,賈固大儒。今不可棄其說而不用。苟有背於周公之言則亦當知所取舍矣。曾前註䟽。泛然看過。不詳其得失。今因來敎。更加反復則適子不通上之文。終恐非周公之旨也。未知如何。或曰。旣以適子通上下。則經文之不曰父爲適子。而必曰父爲長子者。抑何意歟。曰。適子與長子。意義固一也。而經義主言第一子。故長子之長字。於第一之義。比適字尤襯明故耶。論語泰伯篇註曰。泰伯周太王之長子。其下歷數太王三子。曰長泰伯。次仲雍。次季歷云云。朱子之不曰適曰長者。亦或主於行第次序而言。故以長字爲勝於適耶。非敢謂淺見獨得經旨。註䟽所謂適子不通上之論。恐是求說不得之論。故妄慮或疑其如此。此正商量處也。窃覸盛意。專據適子通下不通上之䟽說。縷縷累千百言。皆以此推之。四種適子之說。亦以上文䟽說。一例見之曰。賈氏一賈氏也。適子一適子也。至於四種一欵。專爲大夫士之說。元不干涉於己亥國禮云。此則非但有碍經意。亦失賈氏本意也。如以經文下賈䟽言之。其曰亦言立適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長子。此適子字。卽經文長子之意。如曰長子通上下。則此適子亦不通上下看乎。傳文下賈䟽曰。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相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軆於上。此正軆字。釋傳文之正軆而卽通上下之意也。如曰通上下。則適適適承三適字。亦不通上下看乎。䟽又曰。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適孫有同庶孫之例。要適子死後。乃立適孫。爲長子三年云。周之道三字。卽通上下之意也。如曰。通上下則此適子適孫二適字。亦不通上下看乎。䟽又曰。兄得爲父後者。是適子。此釋傳文三年之說也。傳文三年。卽通上下之言也。如曰通上下則此適子字。亦不通上下看乎。由是見之。賈䟽於上文適子。雖只以通下爲言。其下此三說。論適子。皆通上下爲斷。則何獨於最後四種說適子。必爲通下而不通上下耶。此待殤大功章適子通上下之說。可明也。况四種說。乃是賈䟽前古註䟽。非賈氏創言者也。未知古註䟽亦有通下不通上之意。如盛說之所云而必言適子乎。又未知賈氏之取入四種說於䟽之末端者。亦取其適子字同於長子條䟽意之故耶。今按四種說。一則正軆不得傳重。爲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詳其文勢。只言正軆而不得傳重者。卽適子之有廢疾不堪主宗廟者云耳。此適子字。泛釋正軆而已。似不及於通下不通上之意也。大抵國與家。皆有適統。有適統則有適子。乃是自然之禮也。故漢儒謂聖庶奪適。此則據周之適統而言適矣。朱子所謂寧宗爲適子。此則據宋之適統而言適矣。烏在乎適子通于下而不通上之意哉。今必曰家有適統而國無適統。然後適子說方可謂不通於上矣。盖國與家本有尊卑輕重之別。天子諸侯之禮。與大夫士之禮。固不同矣。至若父祖之爲子孫。子孫之爲父祖。其情與禮。本不以尊卑有間。五服年月。五服常變。亦據父祖子孫情禮而制之。則雖以天子諸侯之尊。絶旁期而不服。若於正統當服處。則年月常變。初未甞有別於大夫士也。是以。天子諸侯及大夫士之服。意義無別。惟其無別。故上下之通用。亦禮意然也。設使四種說。初只爲大夫士而言。猶可以旁通於天子諸侯。况初不只爲大夫士而言者乎。來說又曰。非其正而承重者。固有第二長。抑不有妾子乎。或由第二而入。或由妾子而升。旣立於儲嗣之位則同許以長子之禮。夫何所疑乎。此言亦異於淺見矣。經文父爲長子。旣立三年之正義。傳文正軆傳重。又釋三年之本領。盖謂正軆而必兼傳重。傳重而必兼正軆。方可謂之長子而具三年之服矣。今若如來說。毋論衆子庶子非正軆。一立爲儲嗣。便行長子三年之禮。則是只以傳重爲重矣。傳所謂正軆於上。註所謂當先祖之正軆。䟽所謂有此二事乃得爲長子云者。又何爲設耶。是以。小記鄭氏註曰。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如庶子也。䟽曰。將所傳重。非適者無適子。以庶子傳重爲後者也。據此則毋論天子諸侯大夫士。承重爲後者。非適長子。只服庶子之期。可知也。以人君言之。旁期皆絶。而於此獨服期年。亦以承重。則與尊者尊同故也。尊同則得服其本服。若是他衆子。當絶而無服。又何服期之可言者耶。大抵人君。毋論長子次子妾子。以承重爲重。皆服三年。則不幸至於五六子七八子之多。皆當服之矣。揆以禮意。似無是理。是以。庚子禮訟時。人君一身前後服斬。不其多耶云者。自是不易之明證。唯此一語。毋論天子諸侯大夫士。可斷第二子與妾子父不服斬之義矣。幸於此更加反復如何。來說又曰。今證三年者。若曰第二長亦名長子。攻四種者。若曰庶子非衆子。眞所謂庶子。亦不爲無承重。則此獨可以漏耶。右兩般說。終歸窒碍不通。豈若四種之云。論以大夫。不論以天子諸侯之爲快耶。此言異於淺見矣。庚子禮訟時。嫡妾所生第一第二子。皆是正軆。又乃傳重則父皆服斬。四種庶子則只指妾子傳重爲後。父當服期者。卽彼邊之說也。嫡妻所生第一子。得正軆傳重則父當服斬。第二子歸於庶子。故四種庶子。指第二子及妾子承重。父當服期者。卽此邊之說也。彼此所主雖或不同。長子次子及妾子承重者。皆入於三年期年之制矣。來敎眞所謂庶子亦不無承重。則此獨可以漏耶云者。未知漏於三年之制耶。抑漏於期年之制耶。若謂漏於三年之制則古今禮書。天子諸侯大夫士。本無爲二子三年之論。而彼邊獨有所云云矣。若謂漏於期年之制則古今禮書。言庶子承重服期者。已不勝其多。而此邊亦有所云云矣。此獨可以漏耶者一欵。未曉主意之所存矣。來說又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以此論之。正體之重。不如傳重之重。雖以長子之長子。亦不得其傳重。則其父之不得三年亦爾也。夫正軆傳重輕重之分。今古禮書。不爲說及。而來說始言之。然經文長子。卽祖禰之正軆傳重。父之爲斬。非爲長子身斬。卽爲祖禰斬也。傳文所謂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之長子。非祖禰之正軆傳重。不過庶子之正軆傳重而已。有何爲長子服斬之事耶。故傳者或慮庶子爲長子亦服三年。故以不繼祖一句明之。所以統釋經文所謂長子。卽具正軆傳重二事者。父始得爲三年也。初未甞分輕重於正軆傳重之間也。來說只曰。長子之長子不得傳重。則父不得爲三年。而不曰傳重之子非正體。則父不得爲三年。夫得正體而不得傳重者。父固不爲三年矣。得傳重而不得正軆者。父亦豈爲三年乎。天子諸侯。爲公朝重也。大夫士。爲私家輕也。是以四種之說。分此兩義而已云者。俱不釋然於淺見也。來說又曰。四種之中。三是承重。一是正軆。都冒以雖承重一句。有若四皆承重而同不得三年者然。何哉。大夫士傳重之輕。觀於此不得三年而可知。捴擧四不得而承重者居三。則其以承重爲辭。亦不過以多包少也。此說亦似未然。四種說雖承重一句。泛看雖似已承重。觀其父與祖爲四種之服。則其父祖方存。而所謂承重。卽將傳重。非已傳重。可知也。長子條傳文亦曰。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此亦主父在而言矣。四種正體。卽長子條正體。則將所傳重。自在不言中。而與三種將所傳重。同入於傳重之列。謂之四種承重。自不害也。父祖在。雖未及承重。旣在將傳重地。則與已傳重一軆施行。亦禮也。是以。適孫條䟽曰。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爲之期。經文旣言祖期。䟽說又言承重則雖是將承重。施以已承重之例。此亦可見也。所謂正體不得傳重者。盖言正體雖是將傳重。終以癈疾不得傳重。與三種同歸於不得三年云矣。此非三是承重。一是正軆。都冒以雖承重一句。以多包少而然也。又曰。况天子諸侯絶旁期。苟云衆子服也。在所不服。當己亥議禮之日。謂當降服期者。果何如也。此亦未然。天子諸侯。不尊同處。皆絶而無服。然衆子旣承統爲後。與尊者爲一體則服其尊同之服。卽禮意也。己亥議禮之日。當服期云者。非降服。乃尊同之服。未知如何。此外亦不無可論之端。而今不暇一一條辨者。盖大軆旣同則其節目。無竢於強詰。而終歸於必同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