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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川先生遗稿/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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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 龟川先生遗稿
卷之三十五
作者:李世弼

王朝礼[编辑]

上明斋[编辑]

己亥礼讼是非。即我东一大论议。今以经注䟽说见之。彼此所执。皆有可论。玆将一得之愚。忘僭奉禀。幸赐一言。以解此惑。

丧服斩衰条经文曰父为长子。注曰亦言立适以长。䟽曰亦言立适以长者。欲见适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适子。唯据第一子。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也。

按郑注释经文长子之义。可谓严矣。盖既曰立适。则明夫适妻所生当立。而妾之所生不当立也。既曰以长则明夫适妻所生第一者当立。而第二以下不当立也。正是胡氏所谓春秋之义立子以长者也。经文虽只曰长子而不言此义。其实长子字。亦包是意也。又以丧服经文言之。期年条。言适孙之服。则长子死。以其适孙直承宗统之意。可推而知。斩衰条。言为人后者之服。则已或长子无后。取其同宗立而为后之意。亦在其中。其必以宗嫡相承为主。又可见矣。今此贾䟽所谓第一子死。取第二长者立之者。似是殷礼兄亡弟及之制。恐非周公严适重宗之意。服斩服期一款。姑置勿论。䟽之大头脑。已失经注之本意也。长子死则立适孙。无适孙则立同宗为后。亦丧服之义例也。如或既无适孙之继立。又无同宗之为后者。则虽使周公当之。不得已亦必立次子。如殷之礼矣。然贾䟽不曰第一子死而无子。同宗又无为后。而只曰第一子死。立第二长者。则贾氏本意。虽未知如何。以䟽之文势见之。似近兄亡弟及也。昔年礼讼时。涟相所谓既为第一子斩。又为第二子斩者。其于䟽说最近。然其时如有以䟽是商礼。非周公正礼。䮕斥其论者。则未知以何辞卞释耶。

答曰。其时若果如来教。䮕斥䟽说。则彼必以为立私见而攻先儒。添加一罪目矣。有何卞释耶。可一笑也。

尤斋所谓第一子殇死之说。亦有可疑。未知经注中何义何说。近似于殇死之言耶。经注果有是意。此乃立适以长。大段变礼。贾氏于此。亦当别为一转语以明其义。必不如是无曲折。泛然说下。使䟽之本义。暗而不章。后之见者。疑而起惑。无以详其第一子之殇死也。此一款。非但经注之意。又本非䟽说之意可见也。其时如有以殇死一节。非经注䟽意。䮕斥其论。则未知其何以卞释耶。

答曰。䟽说之无曲折。诚如所教。若曰第一生者殇死。则第二生者为长子云。则可谓此边之说。若曰第一长子死。第二长者亦名长子。则可为彼边之说。由其无曲折。所以起讼也。

况䟽是释经释注之文。如曰䟽之所言。不过第一子殇死。而父之服斩。又不过第二长者而止焉。则为第一长子服斩。当遗漏于经注矣。揆诸周公郑氏之旨。奚啻隔几重岭哉。

答曰。殇死之说。只明第二生者亦名长子之义耳。以为非殇死则不得名长子云耳。第一长子服斩之事则已在其前矣。何以谓之遗漏耶。遗漏之说。未能晓也。

尤斋证其殇死之说曰。此是殇大功条。适子殇死。不得著代而入于大功者也。宋尚敏䟽又曰。观其不曰长子死而必曰第一子死之意。则可知第一子死于殇年。不成为长子也。观其不曰第二子而必曰第二长者之意。则可知第二成人者亦得为长子也。其所以为说。可谓详且察矣。然贾䟽曰。适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云云。上句既曰皆名适子。下句又曰第一子死则其所谓死者。就皆名适子中指其第一子而言之矣。虽只言行第而不言长字。其为第一适子。已自晓然矣。䟽之下文又曰。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此适子字。即指长子而非指殇死也。此亦只言行第而不言长字。若以上文第一子无长字谓之死于殇年。则此云唯据第一者。亦以无长字谓之不成长字耶。上下两文。均是第一适子。均是不言长字。而或称殇死。或称长子。则此岂贾䟽之意耶。大抵贾氏则以商礼所言第二子立之之说。乱周公严适之义。尤斋则又以䟽说所无第一子殇死之言。失贾氏立文之辞。语意翻转。俱违于经注。

答曰。殇死之说。非贾氏之意云者。亦然。

若夫涟相论说。专主贾䟽。而贾䟽谬误。不可为据。或曰。贾䟽上段。言第二长者服斩之意。下段四种说。又有庶子服期之论。四种说庶子。即上段第二子亦名长子者也。上下所言。俱是庶子。上下䟽说。俱是一人言。而何以有服斩服期之不同耶。曰。四种说若是贾氏自笔。则一䟽中。上下语意之迳庭。亦可疑矣。此非贾䟽。即贾䟽前古礼也。何者。夫礼记䟽。即孔颖达,贾公彦同繤之文。而其中丧服小记庶子不为长子斩。䟽曰。礼为后者有四条。皆服期而不斩。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云云。见此礼为后者有四条之礼字。则其为孔,贾以前之礼可知也。如或孔贾自已䟽。必不曰礼。盖䟽说既以庶子不为长子斩之意。释其小记之本旨。末又引四种说。更言皆期而不斩之别意。四种说于小记之旨。甚无衬合。而亦必以是为言者。其意盖曰本旨正释之外。又有如此之义云耳。斩衰条所引四种䟽意。亦不过如此。上下段服斩服期之不同。又不必深究也。

答曰。四种之说。以礼记注䟽观之。既曰礼为后者云云。则其非贾氏所自为说。可见矣。至于服斩服期之不同。讼实由此。何可不深究也。然四种非贾氏之说云者得。剔出可喜。

四种说。必如是看得然后䟽文首尾。方可无碍。而为第一长子服斩。亦不至遗漏矣。若只求文势之通贯。以其殇死之说赘于其间。而第一子服斩之为遗漏。又不致察则何以是议彼边所论之误哉。

答曰。第一子遗漏之说。未可晓。殇死云者。只为第二长者一节而说耳。若第一子服斩。经与注已明言之。岂以殇死之说而有所遗漏耶。

虽然。殇死之说。固是尤斋之差处。而其曰第一子承重者外第二以下。虽承重唯当服期而不斩者。吻合于经注。不悖于宗法。质诸后世。亦必无疑。固不当以殇死之差说。有损其大体之得正。此又不可不知也。又窃思之。既往之事。今不当更为追论。而尝闻朱夫子论祧庙濮园等礼。是非论议。不啻详尽。盖系穷格之一义。又无僭猥之为罪也。今此谬见。实由于此。并有以恕察也。

前日。以贾䟽第一第二子皆斩及尤斋第一子殇死之说。皆非经注贾䟽之意。有所奉禀则批诲曰。第一子殇死之说。盖出于不得已也。不归之于殇死则第二长子亦斩之说。与四种之说不能通。故推其义以及于此耳。若如来示所论。归第二长者亦斩之说于贾氏之一说。而摈之于经注之外。则都无事矣。安有许多葛藤也。无乃贾䟽不可摆脱。而四种之说。为严嫡之正义。求以通贯彼此。上下无碍。故不得不穷究到此。而其义虽如来示。非贾䟽之本意。亦为第一子不为三年之一义则较然矣。何可无之耶。今若曰贾䟽第二长者亦斩之说。与经注不同。不可用第一子殇死之说。枉费探索云则可以自成一说矣云云。盖贾氏䟽说。勉斋取入于续解则其不可容易摆脱也明矣。虽然。䟽所谓第一子死。第二长者立之之说。近于兄亡弟及。已非经注之旨。而又谓第一子死者。未成嫡之殇死。第二子死者。即服斩之长子。则窃恐其失反有甚于兄亡弟及也。何者。盖既曰为第一第二子皆斩。则虽云兄亡弟及。为第一子斩。初未尝有失也。至于殇死之说。既不为第一子斩。所斩者不过第二长子而已。虽于四种庶子服期之说。通贯无碍。其于周公第一子服斩之旨。全不着题。可谓得其轻而失其重矣。其为差谬。奚但为枉费探索而止耶。浅见以为诸说之许多葛藤。盖缘误解之贾䟽而生也。贾䟽若不摈之于经注之外。第一子殇死之论。第一第二子皆斩之说。本解贾䟽而言。而贾䟽又是释经解注之文。后之论此者。如或据䟽而为言曰。经注之旨亦自如此云尔。则岂不谬哉。

又按第一子殇死不脱斩。第二长子死。当服斩之说。单举泛言则自不害为经注外一别义。遭如此变礼者。唯当依此行之。然䟽所以释经注者也。经注所言则为第一长子服斩也。如曰第一子死即殇死之子。则经注之旨。亦当以此言之耶。何可谓较然不可无耶。

答明斋[编辑]

来教曰。殇死之说。出于不得已也。今人家有子。或下殇。或中殇。或长殇。而死者皆不可谓之长子而服斩。然则次生子之成长者。自为第二长子。此则非兄亡弟及之义也。虽周公严适之道。亦不得不如此也。唯此可以破许说而立四种之义。故推究到此耳。何可以此而疑第一子之遗漏耶。所谓较然者。谓第一子之不服斩。唯此为分明云耳。何可废也。

谨按此段所教。与浅见似有不同。盖第一子殇死不服斩。第二亦名长子者。死当服斩之义。若于郑注,贾䟽之外。单举泛论。则其理其义。固当如来教。而与周公严适重宗之制。亦当并行而不悖。宁有一毫第一子遗漏之疑哉。虽使涟相闻此。亦不敢谓不然也。第礼讼时殇死之说。则与注䟽外泛论有别。其曰。臣所言者。立适以长之义也。第一子死。立嫡妻所生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而其服在三年条。则所谓既为第一子斩。则为第二长者不服三年之文。经传不见者。即涟相释贾䟽之言也。其曰。贾䟽言第一子死。此恐是未成人而死者也。以上下䟽说观之。则父为长子条。既曰第二长者亦名长子。其下又曰。第二长子同名庶子。其下又曰。軆而不正。庶子为后。此三说。一人所记。一时所说。正当反复参考。使其上下不相为病可也。其所谓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而为之三年云者。恐指第一子死于殇年。然后立其第二长者。则亦名长子而三年也。若其第一长子当传重而死。则虽立次适承统。而亦谓之庶子。不得三年者。即尤斋释贾䟽之言也。彼此卞说。虽曰多端。宗旨所在则皆就贾䟽第一子死一款而解释其义如此。大抵贾䟽亦名长子。本释郑注立适以长之义也。郑注立适以长。实释经文。注䟽当为一贯。似无二意也。若如涟相所云。第一子死。父既服斩。亦名长子者死。父又服斩。则䟽之所释经注。其不近于兄亡弟及者耶。为第一子斩。又为第二子斩则至于第三第四。亦当皆斩矣。尤斋所谓以至八大君皆斩之说。同春所谓第二第四第五六皆服三年之文。诚亦善谕之论。然则经文父为长子。郑注立适以长。亦从䟽设而以兄亡弟及言矣。周公别设宗法。废而不行。若如尤斋之设。第一子死。谓之殇死。亦名长子死。始可服斩则䟽之所释经注。只以第二长者而服斩。然则经文父为长子。郑注立适以长。亦从䟽说。而以只斩第二子言矣。父为第一子斩。阙而不论。彼此两说。岂不皆违于经注耶。当其礼讼之时。此边若曰。经文长子。郑注立长虽只言长字而不言第一子。其实言长字者。本包第一长子。亦非第一长子之外又别有第二长子也。贾氏于此。不究经注本旨立长字。乃以随长立之之意为解。有此第二长者亦名长子之论。未知经注何语句为可据于䟽说耶。贾䟽此段。黜于经注之外。贾䟽见黜则彼边依贾䟽所辞说。又从而自在见黜之中。只以经注明指第一子之义者。据而为断云尔。则此论虽或见斥于当时。其于分明注䟽之是非。打破彼说之谬妄。亦可谓名正言顺矣。而今观尤斋前后收议及私论礼设。贾䟽误解之失则不为明卞。只举殇死之言。以释䟽设之意。䟽本释经注之文。经注与䟽。自是一贯之语。推此上之于经注所言。亦不过第一子殇死。第二子斩而已。为第一子斩。安得不遗漏于经注耶。

答曰。下文见亦名长子之亦字。则亦名长子之前。已有第一长子可知也。此一段。可为第一长子无遗漏之证矣。第一长子之当服三年。常也不待于言也。贾䟽通其变。故推言第二长者而已。此岂遗漏耶。遗漏第一子之义。卞之非不详而鄙见终如此。未知如何。

贾䟽若黜弃则都无事矣。岂不快也。但既已入于勉斋之续。则非独为贾氏之说也。先儒相传之设。句断而弃绝之。不亦难乎。不足以止讼。而当添任己意蔑古训之罪矣。如何。

答明斋[编辑]

来教曰。今曰贾䟽非经传之意云。则自为一说自不妨。而必攻殇死之说则恐又偏也。

谨按长子条注。释经文而曰。亦言立适以长。䟽释郑注而曰。云亦言立适以长者。欲见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言适以长也。此五十六字。即释郑注之意。而初非泛论经注外他设之比也。其曰。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若言长子通立适以长等语。全失郑注之旨。误解之䟽。唯当斥黜之而已。何可别作一说看耶。况贾䟽所云。虽曰误解。原其䟽意则只在释注。不在自为一说也。今乃以䟽变作注外之一说。则此即贾氏意思不到之处。其于当初释注之本旨。未知如何耶。盖既难以䟽义谓之一说。则势将以䟽义解其经注。而殇死之说。又为䟽义之所释。则言其主意之归属。自然上彻于经注。为第一子遗漏之张本。固是次第件事矣。此浅见所以并与贾䟽。一軆不安者也。

来教曰。第一子遗漏之说。未可晓。殇死云者。只为第二长者一节而设耳。若第一子服斩。经注已明言之。岂以殇死之说。有所遗漏也。

谨按窃覸此段之旨。以为经文郑注。已明言第一子服斩。设或贾䟽以殇死言之。各为一说。自不相妨。第一子遗漏。非所可疑者。即门下主意之所存也。然经注与䟽说。果是各释一义则如是为论。固无不可。而䟽之所释之意。专在于经注则夫岂曰经注释此而贾䟽释彼云耶。既非各说。又不斥黜。则解经注。不以䟽之殇死。而其将以何说为解耶。况长子条注。立适以长。即经注中大段节目。紧重应释之注。弃而不言。注外殇死之义。别为论说。此果䟽意耶。幸于此更加商量如何。

答曰。自为一说云者。鄙意似以来教之黜弃贾䟽者。为自为一设。而今不能已。幸更详之如何。殇死之设出于不得已者。如上文矣。昨金叔涵讲得一义来。以为贾䟽所谓第二长者非为三年者也。乃下䟽四种之庶子也。若果如此见则亦无许多说话。而殇死之说。不须言也。昨使之归复于讲席矣。未知果如何。然此亦不足以正讼而自为一说而已。

草庐礼说。论贾䟽第一子死一段而曰。郑氏直解经文而已。未及乎他义也。此则恐贾氏推衍经传之馀意欤。

谨按此说似为可疑。盖贾䟽云亦言立适以长之云字。指郑氏之云也。欲见嫡妾所生之欲见字。指郑氏之欲见也。据此则䟽之专释经注。明白无疑。何可谓推衍经传之馀意耶。虽曰专释经注。其说皆背经注之旨。则亦不可推衍馀意为言也。

眉叟收议曰。臣所言者。立适以长之义也。第一子死。立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而其服在三年条云云。

谨按彼此边方论贾䟽第一子死。而必引郑注立适以长以证之者。其意亦以为䟽之所释。元非他义。实释注之立适以长。则䟽之第一子死。安得不以注说证之乎云矣。以其立长之义。欲证误解之䟽。此则虽出不察所致。若夫䟽之本释注义。则眉叟亦已知之也。

同春收议曰。窃疑谓第一子死者。即下文所谓适子有废疾若死而无子。不受重不得三年者也。第一子不受重者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以为亦名长子。不幸而又死则既不为第一子服三年。故应为第二为后者服三年。若第一子不至废疾无子。既为之服三年。则第二子虽他日陞为后。而亦不服三年。只服期。即下文所谓軆而不正。是也。

谨按礼讼时。以䟽第一子死谓之殇死者。即此边大同之论也。同春独以有废疾不得三年者献议。何哉。盖殇死之义。求之䟽说。全无仿佛之语脉。至于有废疾不得传重。本出四种说及小记注。而贾氏又引之入于䟽说。则执此以论。似有依据故耳。然贾䟽此段。既释经注。故若曰。䟽第一子死。即有废疾不得三年者。则郑注所云立适以长。初非服斩之第一子。即有废疾不得三年。而以第二长者亦言立适者也。经文所云。父为长子。亦非服斩之第一子。即有废疾不得三年而以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者也。果尔则第一子服斩。遗漏于经注。与殇死之说。同归于一套矣。窃恐此论亦似未然。恨不以是禀质凾丈也。

答曰。废疾无子之云。其时不独春翁说。当初诸议同然矣。既已知废疾之代则不可谓亦名长子而服三年。故究到殇死之义矣。其时彼此皆就第二长者论卞者。非漏长子也。以所遭之礼在下段故也。殇死之说。只以义意推究者耳。故亦不能止讼。若有可据之文则岂不以此决讼耶。

骊江说曰。愚以为贾䟽所言。特是士夫礼耳。又曰。以委巷之礼。论王朝之典。吾不知其可也。

谨按丧服长子条下郑注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也。贾䟽曰。言长子通上下则适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太子则亦不通上下。丧服篇目下䟽又曰。丧服之制。在成服之后。则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注丧服之上者。以其礼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是以在此。由是见之。以长子䟽只谓委巷之礼者。岂不误哉。

又按浅见已略陈其槩。犹有馀意。复此奉禀。郭子从问。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后。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小子。当为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论也。朱子答。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义。不可妄有改易也。见此问答之意。立适之礼。始于周时。其节目虽未的知。似以诸子中第一长子者立为适子也。后世大宗之法不行。立适之礼亦废。以第一子直为父后。是以。丧服斩衰条经文长子云者。指其诸子中第一长者立为长子也。郑注立适以长云者。指其诸子中第一长者立为长子也。郑氏取周制长子之义。据周制立适之礼。有此立适以长之文。以其行第言之则谓之长子。以其为后言之则谓之适子。而适长初非有二义。不过所言之名称亦自有殊也。今观贾氏释郑注之䟽。则第二长者亦名长子之说。求之郑注。元无是意。此一款已违于经注。而况其所谓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言长子。通立适以长也者。其意则曰言适子。只指第一长子。言长子则兼通第一第二长子云耳。然此则适子与长子。区而别之。分为两义矣。揆以礼意。夫岂有是耶。此则贾氏之解注。似失郑氏之旨也。经文不曰父为第一长子而只曰父为长子。郑注不曰立适以第一长子而只曰立适以长。以礼意论之。言长字者。本指第一子也。以经注见之。言长者而不言第一子也。唯其不言第一子而只言长子与立长。故此长子兼包亦名长子者。即贾氏之意也。是以。见䟽亦名长子之亦字。则第一子死者。亦名前长子。可知也。见䟽通立适以长之适字。则第一子第二长者。即通言其立长可知矣。盖贾氏只据长字。推衍为说。而其为长子与立长。皆只是第一子之义。忽而不察矣。若夫殇死之说。亦有所未晓者。盖䟽只曰第一子死。而殇与不殇。初不举论则殇死一款。实无可据之文。特以上下䟽之迳庭。为设乃如此耳。然贾氏果有此意。则直就第一子死一句上。唯当备释详论。以明其义矣。必不只使上下䟽设迳庭以殇死之意也。况因其殇死之说。非但䟽说遗漏第一长子。虽是经注。亦皆遗漏第一长子矣。贾氏释注时。岂有全不察此而为说乃如是耶。所谓第一子死。其不指殇死而言。于此亦可见矣。然礼讼时诸贤。主殇死甚力。此则此边之解䟽。似失贾氏之旨也。未知如何。

答曰。立适以长。长即是适。适即是长。非有适子长子之殊云者。说出尽好矣。此是正义。贾䟽则言其变处耳。然若言其变则并及适子第二子。适孙第二孙。服三年不服三年之别。则安有讼也。只言第二长者。而入于经文三年之下。故彼此之争。只在此处。而殇死之说所以出也。第一子非死于殇则当为四种之正軆不传重。而第二长者。为四种之軆而不正。唯归于殇死。然后第二长子方为服三年之长子故也。如何。

答明斋[编辑]

来教曰。下文见亦名长子之亦字。则亦名长子之前。已有第一长子可知也。此一段。可为长子无遗漏之证矣。第一子之当服三年。常也不待于言也。注䟽通其变。故只言第二长子者而已。此岂有遗漏耶。遗漏第一子之义。卞之非不详也而鄙说终如此。未知何如。

按丧服经文父为长子条。郑注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也。此言经文不言适子者。为其通于上下也。又曰。亦言立适以长。此言经文云长子者亦言立适以长也。亦言之亦字。对不言字而言。以其注之不言亦言字见之。立适以长。释经之长子可知也。又按贾䟽释郑注而曰。云亦言立适以长者。为第一子死。取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其曰云者。言郑注云也。其曰亦言立适以长者。言郑注云经文长子亦言立适以长也。其曰第一子死。取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者。言郑注云经文长子亦言立适以长者。第一子死。取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也。以其䟽之云字亦言字见之。不特释注之立长。亦释经之长子。可知也。是以。䟽之末端结语曰。若云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也。所谓若云长子。指经文之长子也。盖通立适以长之句。必冒以经文长子释立适以长之句。又既言第一子第二长者。则经文长子之说。通于注之立长。䟽之第二长者。又可知也。合此三说。详其文脉则经与注䟽。不可异看。亦䟽说之意也。今来教则曰。注䟽通其变。故只言第二长者。然则经文言第一子。注䟽言第二长者。经与注䟽。各为一义。自不相关耶。据注之亦言字。则立适以长。分明释经之长子也。据䟽之云亦言字。则第一子第二长者。分明释经注之立长与长子也。何可谓注䟽只言第二长者耶。若以第一子死。谓之殇死。父之服斩。在于第二长者。则第一子斩。已为遗漏于䟽说矣。䟽与经注。既是一贯之文。殇死之说。又自上彻于经注。则为第一子斩。亦不遗漏于经注乎。盖经与注说本为二义。则注䟽虽违于经文。固不害于自作一设。有何上彻于经文而遗漏第一子之失耶。注䟽之亦言云。亦言及䟽末之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自是经与注䟽通贯无二义之明文。论注䟽之说。安得不以经旨一軆通论耶。虽然。此只就䟽说而言之耳。若夫经文长子。即周公之宗法。故本指第一长之立适也。经注所论。只是第一长。皆无第二长之意。而至贾䟽始有此说。盖以注之以长字。兼说亦名长子。已非经注之旨。而礼讼时诸说。䟽之赘义。不复致详。求其说而不得。卞论多端。而皆是曲解贾䟽之辞。非但有违于经注。又未必皆得贾氏之本意。唯是第二亦斩之说。最近贾䟽。而䟽说赘义。又不明审。只据䟽说亦以为解。则其所最近者。不过为缌小功之察。原其所以。实由于第二长者为剩句故耳。䟽之此句。黜于经注之外。只以经注为主。然后方可无许多题外之卞论也。且来教所谓第一子当服三年。常也不待于言也。此段亦似有商量者焉。凡古人解礼。贵于详备。不以礼之常而有所不言。亦不以礼之变而有所加言。只明其礼意之如何耳。恐不以常变之有殊。又有言不言之不同也。今按齐衰章母为长子条曰。长子卑。故在母下。母为长子齐衰者。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己也。又按大功章适妇条䟽曰。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也。虽以此两条见之。母为长子三年。舅姑为适妇大功。亦常也。其为常也。与父之为长子三年。宁有一毫之间隔哉。然母为长子及适妇条䟽。论其子与妇服义。既不啻详尽。凡诸经文下。又皆是此例则何独于长子条䟽。以其当服之常。不待于言云耶。

答曰。此段所论。更览尽为详尽。第二长者为剩句云者。岂不直截。若如此则安有其时许多葛藤。其时固无看得如此者。虽或看得如此。必添得扫去䟽说之罪。何能伏彼之心耶。只归于无用之一说耳。鄙所谓不待于言者。非谓不言也。谓已言故不必更言也。遗漏之说。虽以见教之详而终未晓然。昏滞可愧。

郑注立适以长。言立适子只以第一长之义。而贾䟽不察。衍出第二长之说。为赘义剩句者。来说是矣。而庚子礼讼。本在第二长一句。故不得不就此争卞。当时若以贾䟽失郑注之意而扫去之。则岂不好也。无乃贾䟽既难容易扫去。而又加之以勉斋有多少卞说也。䟽说虽失经注之意。既云亦名则第一长已在其前。谓之遗漏则贾亦不服。未知如何。

庚子礼讼时。殇死之说。实由上下䟽说之迳庭也。然四种说。即贾说前古注也。䟽引古注。言郑注之外又有此庶子之期云耳。要之四种一段。固是他说。又是别义则唯当活看而通之。不必以上下相违。有所深拘。遽有第一子殇死之论也。又按传文下䟽曰。是有此二事。乃得为长子三年也。此言父之为长子。正軆传重二事而已。长子之有子无子则初无说及之意也。又按四种说下䟽。引小记郑注而曰。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此言虽是有二事之长子。如或无子则父不为三年也。䟽之上下文不同。又奚异于四种庶子。迳庭于亦名长者耶。盖小记䟽虽在长子条下。其实经注后各释之别义。其不能通贯。于是有二事之䟽。本不足为怪。则四种说既非释经之文。又非贾氏之笔。其于亦名长子之䟽。有不通贯。又不须深疑也。如何。

答曰。四种说下䟽。未及检看。而若果如此。则所教诚然。长子其身则固已正軆传重矣。何可以无子而不为三年也。若所谓嫡妇之不受重者。似指其夫已死无子。重已移他者而言也。未知如何。

贾氏即晋唐间名儒。续解又是勉斋之所编次。则䟽所谓亦名长子。今欲黜于经注之外者。可谓妄僭甚矣。然丧服䟽说之可疑。非但此一条而已。以是疑其亦名长子一句。又失经注之意也。姑以齐斩章可疑数条。幷此奉禀。此非浅见之臆说。质之传注。皆有不合故耳。亦望回赐明教。以解此惑。幸甚。

按长子䟽曰。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也。窃覸䟽意。以为言适子则唯据第一者一人。言长子则通言第一子第二长者云矣。见其唯字通字。适与长。可知其分而为二也。然大功章经文适妇条郑注曰。适妇适子之妻。传文不降其适也下。郑注又曰妇言适者从夫名。由此见之。此条所谓适妇。即斩衰条长子之妻。郑注所谓适子。即斩衰条长子之身。适子长子。岂非异名而同实耶。又按长子条郑注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适以长。由此见之。经文长子即立适之第一子。而为其通上下。虽变适言长。其意则自是第一适而已。岂有第一子第二长者之可分。亦岂有适子长子之可别者耶。此则贾氏解注说。失其郑氏之旨。而亦名长子之言。益见为赘于注义矣。此浅见之所疑者也。

答曰。此一款。郑注以适与长为一。贾䟽以适与长为二者。诚如所卞矣。已见上。不须更论。

以上䟽说。分明皆违于经注。虽曰贾氏之名儒。勉斋之编次。而安得不黜于经注之外耶。况此亦名长子一句。又是经注所不言礼意者耶。

上明斋[编辑]

前日禀目。今不当复烦崇听。而第禀日已久。草本又付签还来此处。则虑或不能记其禀意。而有失照勘之端。玆敢更书以呈。此下诸段。亦皆仿此。

来教曰。鄙所谓不待于言者。非谓不言也。谓已言故不必更言也。只言之只字果误。改以推言则似可耶。

谨按所谓推言者。推衍本文言外之旨以言之者。便是推言也。乃若贾䟽所谓云亦言一句之意。则以第一子第二长者。言于经文之长子也。所谓通立长一句之意则以经文长子。通于第一子第二长者也。此即直释经注之本旨。似非推衍经注之别义。未知如何。

来教曰。遗漏之说。虽以见教之详而终未晓然。昏滞可愧。

谨按贾䟽所谓第一子死。取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一条。既释经注立长长子之文。则于注之立长。当言第一子第二长者矣。于经之长子。亦当言第一子第二长者矣。䟽之违悖经注与否。姑舍勿论。䟽之主意则岂不如此耶。庚子礼讼时。尤丈,涟相。皆就贾䟽。各有所释。而涟相三䟽则其于贾䟽本末。多有阙略。虽不能洞释备论以明其意。其曰为第一子第二长者斩者。似得贾䟽之旨也。尤丈则前后献议。亦似有据。而但䟽之第一子死。谓指殇死而言。则经注两文。亦当以䟽殇死之义。一例解之矣。然则郑注立长云者。初非第一长子。即第一子殇死而第二长者立之者也。经文长子云者。初非第一长子。即第一子殇死而第二长者立之者也。此岂非经注中遗漏其服斩之第一长子。而只言第二长者之亦名长子而服斩者耶。自前浅见疑惑。正在于此处。伏望商量指教如何。

又按第一子殇死之说。实由上下䟽说之迳庭也。但亦名长者。虽是贾䟽。四种庶子。本出古注。所释者既非一人。则所言者安得必同乎。姑以大学格物一句言之。郑氏温公程朱子之所释。既自不一则贾䟽及古注所释之迳庭。又何必深疑耶。且考上下䟽说。经文下䟽。自云亦言立适以长。只通立适以长也者。释经注长子与立长之长也。自传文下䟽以其父祖适适相承。止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者。释传注二事三年之义也。自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止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者。释传注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也。自祭法适士三庙。止举尊而言也者。释传注庶子不继祖。故不得为长子三年也。大抵此䟽。非但言长子之斩。兼言庶子之期。因传文庶子不为三年之文。以四种说小记䟽之期。皆颖于其下。䟽意以为第二长服斩之外。又有古注服期之文云矣。此两文俱在一䟽。语涉意叠。所言者既异。所主又不同则不必以䟽所不言殇死之说。求通两文之径庭也。

来教曰。四种说下䟽。若果如此。则所教诚然。长子其身则固已正軆传重矣。何可以无子而不为三年也。若所谓嫡妇之不受重者。似指其夫已死无子。重已移他者而言之也。

谨按贾䟽。引郑注夫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一款。而其下曰。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今据夫死亦不三年期也之一句。虽第一子成人将所传重。若死而无子则父母不服三年。即贾䟽之意。似不以夫死无子。重已移他之嫡妇言之。亦未知如何。

来教曰。䟽说虽失经注之意。既云亦名则第一长已在其前。谓之遗漏则贾亦不服。

谨按第一长已在其前云者。抑以为经文既在贾䟽之前。父为长子。又是经文之言则亦名长子之前。已有经文之长子故耶。然据䟽之云。亦言通立长两句意。则以第一子第二长者。释经文义者。即䟽之意也。如曰。䟽言第一殇。又言第二长则经文亦以此义求之矣。经文宁容殇死之意耶。如曰。䟽言第一殇第二长。而经文则只言第一长。则经与䟽两文。判而为二。又非䟽之云亦言通立长之意矣。此亦不得说去也。盖贾䟽既是释经之文。经文初无殇死之意。则䟽说岂言殇死之子耶。第一子死。非殇死。恐是第一长子之死也。唯其第一长子之死。故第二长者。亦名长子也。亦名字。对其第一长子死而言。似非第二子之前又别有长。故有此亦名之说也。未知如何。

来教曰。所谓活看而通之者。亦难晓。何以则可以活看耶。

谨按前段不云乎。䟽所谓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以上言长子与亦名长子之斩。以释经传两文父服三年之义。其以下言四种之期。以承传文庶子不为三年之文。上下䟽各随其文意。分作两节看。而不以迳庭有所深拘。则此岂非活看耶。分两节之意。上段亦已言。而第未知䟽意亦果如此否耳。并乞指教。

来教曰。且以第二亦斩。为最近䟽设则为彼边之一助矣。若使此设出于其时。则其归于彼边无疑矣。亦可呵也。

谨按前日禀目所谓释立适以长之句。既言第一子第二长者。通立适以长之句。则又冒以经文长子者。实据䟽意而言也。然则䟽之第一子第二长之义。推而上之。通于经之长子矣。经之长子之义。又推而下之。通于䟽之第一子第二长矣。若论䟽意则何尝有只为第一子斩而不为第二长斩。亦何尝有第一子殇而只为第二长斩之意耶。此浅见以为彼边所谓为第一第二皆斩之说。最近䟽说也。然经文长子。只指第一长子也。䟽之第二长者。自是剩设赘言也。䟽说已悖于经注。此固可见则据经注而欲黜䟽说者。即平日愚浅之见。䟽说既欲黜之。则以䟽说为主之论。亦不欲黜于经注之外耶。鄙说若出于礼讼之时。只得扫去䟽说之罪。正如来教之意矣。何得为彼边之一助耶。窃想门下见此段。亦为之一笑也。盖涟相得贾䟽之旨而失于经注。尤丈失贾䟽之旨而得于经注。其轻重得失之分。自有可别者。亦前禀浅见也。如何如何。

来教曰。此一款。郑注以适与长为一。贾䟽以适与长为二者。诚如所卞矣。

谨按贾䟽于长子条。以第二长亦名长子。释经文适与长分而为二。释郑注父卒为母条。父丧葬后之母丧。又以父在之义。断为杖期。至于女子之嫁。亦不以心丧为嫌。其违贰经义。有损礼制。不但句语之差误而已。况第二长一句。庚子礼讼时。为滔天之祸胎。其流之害。至今未已。古人所谓一字之误。流血千里。不其然乎。诚可嘅也。大抵主经注而言之则贾䟽自悖于经注矣。前日禀目。当黜于经注之外云者。似非僭猥之言。未知如何。

総答谨按卞说而曰。丧服经传注䟽之说。容俟更详。盖馀皆依教。而独遗漏之说。终不敢信。未知如何。

答金叔涵[编辑]

第一子承重者。立适之常也。第一子无子而死。或有他故则使第二承重者。立嫡之变也。经文所谓父为长子之长。言立嫡之常。郑注所谓立嫡以长者。以正兼变也。故䟽说不得不加一通字。以冒立嫡以长之句。单言嫡子与兼言立嫡以长。其别有以也。如何如何。

此段大旨。以为经文言常。故专指第一子斩。郑注言以正兼变。故通指第二子期。此即高明自得之见。而前书之意亦如是也。然于浅见终有所未安者。请先论贾䟽之可疑。次第来说之未安可乎。按大功章经文适妇条。郑注曰。适妇。适子之妻。传文不降其适也下。郑注又曰。妇言适者。从夫名。由此见之。经文所谓适妇。言其斩衰条长子之妻。郑注所谓适子。言其斩衰条长子之身。据此则适子长子。异名同实。而本无二义之可论也。又按父为长子下郑注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适以长。由此见之。其所谓不言适子。言经文云长而不言适子也。其所谓亦言立适以长。言经文云长子者。亦言立适以长也。据此则不言亦言。皆就长子而言。适子长子。亦无区别之意也。今见贾䟽则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也。夫䟽意则曰。经文若言父为适子。只据第一子。经文若云父为长子。通立第一第二子。此则以适子长子而或专言第一子。或兼言第二子矣。其与郑注一例无别之旨。未知何如也。浅见谓䟽之可疑者此也。又按䟽曰。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亦名长子。盖第一子死者。自是经文三年之长子。而第二长者亦名长子。则通谓经文之长子。可知也。䟽末所谓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一款。亦当为第一第二子。通指经文长子之证。盖以若云长子。冒之于立适以长。而䟽之解立适以长。又于第一子死取第二长者立之。则长子之义。亦通于第二长者。可知也。今来说则曰。以正兼变。故䟽说不得不添加通字。夫通字之本无兼字之义。前书据字书以证之。今不更赘。而设使通字果有兼字之义。盛旨每以第二长者谓服期之子。则䟽意亦曰若云长子。兼通服期之子耶。若尔则经文长子。既指第一子斩。又兼第二子期耶。浅见谓来说之未安者此也。如何如何。

父为长子之长。可为三年立嫡以长之长。有可三年者。又有不可三年者。此门下所以致疑于此固好矣。然所谓通立适以长。此通字本是兼通之义也。于父为长子之长字。中可以兼看立嫡以长之长。所以加通字也。

立嫡以长之长。有为三年之长子。又有为期年之庶子者。亦高明前书之意也。然经文父为长子。只言服斩之子。而不言服期之子。以其经文之长子。专当立长中三年之长子。则经文长子字。更无服期子可论之馀义矣。未知将何语句。又复言兼看之意耶。兼看之意。不干经文则以此插论于经文之注者。亦岂郑氏之意耶。盖以䟽亦名长子之说。推而上之于经文长子。则皆指长子亦皆三年。故文义粗通。无甚相碍。至于庶子期之论则三年期年。既自有别。长子庶子。又自不同。故推而上之于经文。无可依据。文义不通。非但郑氏之旨似不如此。亦非贾氏冒而若云长子而又言通字之本意也。如何如何。

立适以长之长。虽本兼有三年与不可三年之两义。以父为长子一句。对与立适以长之句。则立适以长之长。专归于立第二长子。若其第一子则已属在父为长子之长故耳。所谓通立嫡以长者。出于长子之别意如此也。如何如何。

此段亦未晓盛意之所谕也。郑注所谓不言适子之不言。亦言立长之亦言。皆就经文而言。则注说此两句。本释经文长子字之意。前别纸。已为略论矣。如曰。此不言字。果指经文之不言适子。亦言字。又指经文之亦言立长。则郑注只本经义。更无别意可知。然则长子。即立长之本义也。立长。即长子之注脚也。以注脚对本义。岂有此专属于第一子而彼专归于第二子之理耶。况以经注分言第一子斩。第二子期则经与注。意脉不通。不相关涉。此既甚未安。而注所谓亦言立长。分明指其经文而言。今乃专归于第二长之期则经文长子之长。亦言第二长之期耶。大抵今此所争。不在多卞。不言亦言。指其经文之不言亦言。则立适以长。自然为长子字之正释矣。如曰。此果长子字之正释。则第一子殇。第二长期之等说。虽本于贾䟽之赘说。终不干于立长之正义。又可推知也。

立嫡以长之本文。与立庶以贤。作对立说。立庶之庶。为妾子非指众庶也。立嫡之嫡。为正妻所生。非独指第一子也。又曰。观于本文。出处可见矣。

此段亦不敢闻命。夫以第一第二子之长而立嫡者。虽近于郑注。只以第一子之长而立嫡者。亦不顺于郑注乎。如曰。立嫡字。通为第一第二长者立嫡之意。不得单为第一长者立嫡之文。则此不究宗法之立适子必以长子之义也。设使公羊传立适。主其第一第二子言。郑注立嫡则只主第一子言。亦不害于朱子所谓姑借其辞以明已意之义例。彼此传注虽或同一文字。何必赚连公羊传意而看耶。今又考春秋公羊传本文则曰。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何休注。适谓适夫人之子。尊无与敌。故以齿。子谓左右媵及侄娣之子。位有贵贱。又防其同时而生。故以贵也。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皆所以防爱争。其曰嫡夫人之子尊无与敌。故以齿者。夫岂适字本出周公之宗法。则立适之适。即适子之适。言其立嫡子。以诸子中齿最长者云耳。此岂必兼指第二子之齿耶。其曰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云云一款。如我朝士夫家适妻无子。立良妾子。良妾无子。立婢妾子之类耳。虽从其所生之贵贱。分其立子之先后。而若言其主意。适夫人有子则立其齿长者。无子则左右媵及侄娣之子。取其贵者一人立子而已。虽与立嫡以长相对以说。岂为兼言第二期之证耶。若夫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云者。不过引殷周两礼之不同。以为结末之语。初不有关于立长之义也。来说虽以见本文出处为言。今考其文势。似可为证于浅见。而亦不相近于盛论也。

若使经文不曰长子而曰嫡子。则是所谓嫡者。正是单言第一子。至于立嫡以长之意。何所现焉。必曰长子然后立嫡以长之意。可因长字而推之以得其义。注之说所以然也。既曰立适以长。则安有独言第一子者哉。

贾䟽曰。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也。此即贾䟽区别适子长子之文也。今者来说。亦从䟽之此段而有此云云。又非浅见所及者也。盖郑注。为其通上下。虽有区别适子长子之言。亦未尝有以言第一。兼言第二。如贾䟽与来说之所云。则经文本无是义。据此可知也。如云必曰长子。然后立适以长之意。可因长子字而推之以得其义。则未知经文长子之长。兼包第二长之意。故郑注推明经文之本义。乃言其以长之长耶。抑亦长子之长。只是第一长之义。而郑注说出经文所无之长字。又插于第二长之期耶。由前之说则经文必无第二长之意。郑注初不赘言其不当言之义矣。由后之说则经文唯有第一长之意。郑注尤不当插论其第二长之期矣。以此以彼。似难为据也。如曰经文虽指第一长子。注之第二之意。因其长字而推之。则非但语甚苟且。于注亦言之文。全有所不通也。亦如何。

注在经文之下者。所以为别于传文之意也。经之正义。传文承之也。传之正义。传文下注䟽承之也。既是别意。不得不插入于经文之下。今执事以此注在经文之下。故拟作释经之正义。恐不得为至当之见也。如何。

前后来说。盖谓传文释经正义。则经文下注之所释。当别于传文云者。其亦高明之主意也。但注释长子之长。亦系经义则何可以别于传文。亦不谓释经之义耶。况长字。究其义则亦包正体传重者耶。来说又曰。既是别意。不得不插入于经文之下。此亦未然。注说所谓不言适子。亦言立适者。释经不言适子言长子。亦言立适必以长之由耳。与传所释意虽不同。其为释经则一也。注在经文下者。亦释经义故耳。本非别于传文而不得不插入也。

斩衰章父条传曰。为父者何以斩衰。父至尊也。经文下䟽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以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右䟽释经先言父之意。

为人后者条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经文下䟽曰。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也。右䟽。释经阙五字之意。齐衰章母为长子条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经文下䟽曰。长子卑。故在母下。母为长子齐衰者。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己也。右䟽。释经母服无过子服之意。

此三条。即经文下注䟽而皆释经义者也。盖传文本释经文之大旨。而传文所释。犹有所未尽者。则注䟽又释其未尽意。载之经文之下。与传同为释经之文者。此即丧服之类例。而各章诸条无不然也。若曰。注䟽别于传文。故不得不置之经文之下。则窃恐考之未详也。

追论[编辑]

前之仰复两书。主于逐条卞论。故辞说支烦。转成葛藤。主意反晦。未易领会。今就两书中撮其大旨。更为奉禀。于此幸而有合则其馀可不卞而无不合矣。大抵经文。不曰适子而曰长子者何也。为其通上下也。名之以长子者何也。立适必以第一长者也。此理此义。经文虽不明言。郑氏知其长子即立长之适子。故注其长子之义。以亦言立长为说。其所谓亦言。言经文云长子者亦言立适以长也。然则以立长指长子之长之正义。即郑氏之所自言也。何尝有经文只言第一子。而郑说兼言第二长者之意耶。第二之说。不言于经注而始发于贾䟽。故䟽曰。云亦言立适以长者。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其曰云者。言郑注云也。其曰亦言立适以长者。言郑注云经文长子亦言立适以长也。其曰。第一子死。取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者。言郑注云经文长子亦言立适以长者。第一子死。取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也。见䟽之云字与亦言字。则其所谓第一子第二长子。非但释注立长之义。亦释经长子之文可知也。是以。䟽之末端结语曰。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也。所谓长子。指经文之长子也。以经文长子。冒于立适以长。故其曰通立适以长。指经文长子通言第一子及第二长者也。上段所谓亦名长子者。亦此意也。然则以第一子第二长者。释立长与长子字之正义。亦贾氏之所自言也。今据䟽意而见之。经文注䟽三说。当为一贯。似无可疑。如曰第一子死。即死于殇年而第二长者立之者。即服斩之子。则经文长子。郑注立长。亦当以此义言矣。为第一子斩。岂不遗漏于经注耶。如曰。第一子死。即服斩长子。而第二长者立之者。即服期之庶子。则经文长子。郑注立长。又当以此义言矣。为第二子期。岂不赘入于经注耶。至于第一第二皆斩之言。考之䟽说。最为相近而已上两论。既皆有碍则解䟽义。其不以此而将何以为解耶。但父为长子三年之义。传则曰正軆传重。䟽则曰有此二事。由是见之。二事中失其一则不得为三年。即传䟽之意也。然䟽曰。云亦言立适以长。又曰。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又曰。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则虽是第二长者而立适之后则与经文长子。一体施行可知。䟽说之有悖经注。姑置勿论。䟽意则岂不如此耶。此当商量明审之处。如何。

与金叔涵[编辑]

长子说。近日高见。以为如何。大抵注则释经释传。䟽则释注或兼释传。即丧服义例也。注曰亦言立适以长。而䟽又曰云亦言立适以长者。第一子死。止通立适以长也云云。据䟽起头处云亦言立适以长者。则其下只释郑注正义。明白无疑。何可谓释其馀意耶。况其起头。既言注立适以长。其下继言注所不言之馀意。则䟽之上下文义。不相贯通。不成说话。此又不可不察也。但贾氏自以为释注正义。而经所谓长子。只指第一长子。注所谓立适以长。亦只指第一长子之立适也。至于第一子死。立第二长子。初非经注之所言。此贾氏之所以误释立长字。而全失经注之本旨者也。如何。

答金叔涵[编辑]

经曰。父为长子。传曰。正軆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此文长子之释也。然而将所传重之句。必冒以又乃字者。何也。正軆或有不得传重者故耳。以正軆又必兼传重。然后乃所谓长子也。故䟽曰。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下䟽四种之说。亦因此而推之也。若郑注所谓立嫡以长者。出于传文之馀意。非所以言兼二事之长子也。盖注与䟽之文。虽本合经传而注之。然注在传文下者。直说传义也。注在经文下者。系是传文所不言。今此注入经文长子之下。而先举不言嫡子四字以为辞。所以见用长字者。该得两个意。通上下一也。立嫡以长。一也。今若专就立嫡论之。立以第一子者正也。以第二子者变也。言嫡则只据第一之正也。言长则以正而兼变也。是以。传言正軆传重则所以训长子之正义也。注言立嫡以长则所以别言立嫡之义。以兼其变也。注意若专指第一别。安在其不言嫡之意哉。䟽云第一子死。又云立第二长者。所以引注意而长之也。然则第二之长。同在三年条。而未有以见不得三年。何也。传已言之故也。䟽之释正軆传重之传。既曰有二事云云。则第二子。虽承重不得三年。已定为断案矣。盖经文之后。先有传焉。次注之所已言者。于䟽不言。其次第相承之义然矣。然则言第一子死而不言立孙。何也。立孙。常也。常不待言矣。但以子之第二。可推而见孙之第二。立嫡之道。在子在孙一也。䟽之上一段。言立第二长。下一段。言四种之庶子。所以互相发耳。盖必有第一子死。然后由是推之。以言发疾他故可也。又必有第二子承重。然后由是推之。以言嫡孙庶孙可也。向之讲家。必曰。上下两䟽。所论不相应。是以论第一子死者。或曰。指殇死。论庶子传重者。或曰。指贱庶。愚意皆以为未安。嫡子之立。虽有兄已殇者。未尝以此故不称第一。其必推殇死之长。虽作第一。又退既立之嫡。处以第二名者。终无意谓。尤庵之意。以第二长之长。看作长成。故谓第一子曰不云长子。所以为幼𥠧也。经文长子。恐指伯长。非长成之谓也。所谓庶子。如曰贱庶则于庶孙亦尔耶。其不可也决矣。今执事所以病䟽说而谓可以黜去者。无他。谓第一子漏也。何以谓之漏也。以第一子殇也。若愚之见则有不然者。所谓第一。如真是殇也。第一之嫡。移在第二。何患于漏耶。况谓之殇者。出于后人误解䟽意。岂䟽之罪哉。执事之非斥殇说。虽可也。若欲因殇说而又推病于䟽文。则得不近于怒甲移乙乎。伏乞更以财教。䟽自经曰父为长子止。亦因此而推之也。

按。得其正軆。又乃传重者。即长子之常也。得其正軆。不得传重者。即长子之变也。今曰将所传重之句。必冒以又乃字者。正軆或有不得传重故耳云云。则传文之言。又乃只虑其长子之变而不及于长子之常耶。夫正軆于上。又乃将所传重。言其为三年本然之义也。其又乃字则既言正軆。复言传重。故两句间承接文势。自不得不如此。此岂虑正軆之或不得传重。故必冒以又乃耶。然古人言近而指远。传之言又乃虽本为承接其文势。来教之意。亦自然或包于其中云。则庶乎其可矣。如何。

自若郑注所谓立嫡以长者。止非所以兼言二事之长子也。

按。正軆传重。释经为长子三年之正义也。立嫡以长。释经长子之长之正义也。注非传文之馀意。即别释长子之长也。注之所释。既在长字而言立长。则正軆传重。亦带得于立长之长。何可谓非兼二事之长子耶。虽以来说见之。既曰言长则以正而兼变也。则其所谓正者。岂非兼二事之长子耶。

自盖注与䟽之文本合经传而注之。止言长则以正而兼变也。

按。注在传文之下者。直说传义。则注在经文之下者。独不直说经义。而兼说不干之义乎。盖立嫡之礼。始于周公之宗法。而传于后世者。只是立适二字而已。更无以长之文。未知宗法之意当立何子而方可谓之立适耶。盖尝思之。周公变兄亡弟及之礼。而严适适相承之统。则所谓立适。只指诸子中第一长而立而为适。可知也。是以。据其诸子中为适者而言之则谓之立适。据其诸子中第一长而言之则谓之以长。盖言立适子。必以第一长也。言立适则包言以长。自是次第事耳。如曰立适只自立适。初不及于以长。则周公为宗适立法之旨。有同无星之称。无寸之尺。又奚异于痴人前说梦耶。夫经文父为长子。即周公之宗法也。为其通上下虽称长子。其实立适以第一长。而为适子者也。言长子则包言立适以长。又是次第事耳。此理此义。经文虽不明言。详味其长子即适子。适子即立适以长而为适。则立适以长。本指长子。可以一贯而无疑矣。又况长子之长。明言以长之义者耶。故郑注立适云者。释长子之所包也。以长云者。释长子之长字也。注岂舍本经所包之意。引期年庶子之说。插论于立三年之地。以乱长子字之正释耶。经文长子。包立适以长。讲得分明。则郑注之兼长与庶是非。又不卞而可知。如曰。公羊传立适以长。既兼长与庶。而郑氏又引其传以为注说。论郑注者。安得不以兼长与庶而言之乎。则此亦未然。大学止至善传文曰。诗云穆穆文王。于缉煕敬止。或问曰。子之说诗。既以敬止之止。为语助之辞。而于此书。又以为所止之义。何也。曰。古人引诗断章。或姑借其辞以明己意。未必皆取本文之义也。设使郑注立适。本引公羊传语。安知非姑借其辞以明经义。如止至善章引诗敬止之为耶。况郑注未必引公羊传语。而直释经文之所包者耶。且注所谓不言适子。通上下也者。指经文不言适子通上下也。亦言适子以长者。指经文亦言立适以长也。注意以为经文不曰适子而必曰长子者。非但为其通上下。亦言立适以长。故长子云矣。然则以立长为长子字之正义。即郑氏之已自言者也。今于郑注之文。唯当以郑注之所自言者为主矣。宁容他义于其间耶。来说曰。先举不言适子四字以为辞。所以见用长字者。该得夫两个意。通上下一也。立适以长一也。其曰用长字者。指长子之长也。其曰该得两个意者。指长子之长。该得通上下与立适以长也。既曰长子之长。该得立适以长。则立长之长。即长子之长也。此则非但吻合于浅见。亦无违于郑注之旨也。来说又曰。今若专就立适论之。立以第一子。正也。以第二子。变也。言适则只据第一子之正也。言长则以正兼变也。其曰言长者。指立长之长也。其曰以正兼变者。指立长之长。兼长与庶也。既曰言长则兼长与庶。则立长之长。异于长子之长也。此则非但有违于郑注。亦自迳庭于前段之意也。盖以郑注亦言字推之。立适以长。专释长子字。亦甚明白。此外又岂有立适而专就以论之义。亦岂有以长而以兼其变之理哉。大抵宗法立适。本据第一长者也。若死而无子则立第二长者。而傍通于立适之名。似不悖于礼意也。然若单举泛论则如此为言者亦可也。至于郑注立适既系于三年条。又言于长子下。注说又以亦言字明有所指。则来说兼变之论。不过题外之一别义。初非与论于此注者也。如何。

自是以传言正軆传重。止所以别言立适之义以兼其变也。

按。窃覸此段所论。以为传所谓正軆传重。尽释长子正义。故注别言言适之义以兼其变者。即高明之主意而与浅见不同者。实在于此处也。今据浅见而言之。夫传文正軆传重。言其为长子三年之正义也耶。注通上下。言其不曰适子。必曰长子之曲折也。立适以长。言其长子之长。本据立长而为名也。传注所言。虽各不同。然皆就长子一句而言。则初无不同也。通上下与立适以长。谓之传文外别言则可也。谓之经文外别言则不可也。既非经文外别言。则立长字。自不害为长子之长之正义矣。以兼其变云者。未知何所据而言之耶。以贾䟽第二长者之文为主之故耶。且上段云长子该得立适。此段云别言立适之义。既曰该得则何以谓别言。既曰别言则何以谓该得耶。解见注说之得失。姑舍勿论。上下段论立适。自相掣肘。似不成一例之礼意。此实可疑也。凡释经之规。自有类例。举其传重一边而言。则或以长庶相间为后者有矣。若是者。正变之说。固可言矣。至于郑注则所该得者。自是三年长子。其义只止于三年长子矣。与传重当兼正变之意。迥然不同。于此复赘期年庶子。亦不有乖于经注之意耶。

自注意若是专指第一则。止所以引注意而长之也。

按经文长子。本指第一适也。郑注立长。释经长字。故亦指第一适也。经注虽言长而不言适。其旨义则皆包适而言也。至贾䟽。始有言适则唯据第一者。云长则通言第二长者之文。而长与适分别。即贾䟽自下之言。初非经注所言之旨也。况不言适。只为通上下。不为兼包庶子期也。则来说何以曰。安在不言适之义耶。幸于此更加反复如何。

自然则第二之长同在三年条。止不得三年已定为断案矣。

按。父为长子三年。不过正軆传重二事。故传文注䟽。论之已详。若庶子只得传重而不得正軆。则揆之以事礼。似不为三年也。然䟽曰嫡妻所生。皆名适子。据此则适子庶子。都不分别。可知也。又曰。取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据此则长子与第二长者。都不分别。又可知也。见其皆字亦字。岂不昭然乎。又曰。若言长子通立适以长也。夫立适以长。䟽既曰第一子死。第二长者立之。而又以经文长子。冒于立适以长之上则盖言经文长子。通第一子第二长者也。此一句似是第一子与第二长者。通谓经文长子之证文。是以庚子礼讼时。尤斋献议曰。周公立经。郑玄注之。而皆无次子为长子之说。而至贾公彦。始有此说。其曰始有此说者。上所谓亦名长子。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分明指经文长子故耳。第二长子。果指服期庶子则䟽之措语之间。必示次长之意以别之矣。似不当以长子二字。为䟽说终始而更无次长之语脉也。是以。眉叟所谓嫡妻所生。无论第一第二。承统之后则皆兼二事者。最近于䟽说。就其䟽而见。自不得不如此耳。今来说以为第二长者。虽承重不得三年。已为断案。岂不以亦名长子及通立适以长。皆以服期庶子为解故耶。盖欲知贾氏之本意。唯当据䟽而言。何必以䟽之所不言。曲为之辞。而曰贾氏本意乃如是耶。来说所谓以正兼变之兼。未知贾䟽何语句近似于此耶。如欲以兼字明其第二长者只止于期。则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亦带兼字而言耶。按字汇曰通达也。韵会亦曰通达也。四声通解。又曰通达也。然则考之字书。既无通字包兼之意。求之䟽说。又无兼字可据之文。何处得见兼义之可论者耶。来说徒知第二子不兼二事则虽传重不得三年为䟽之断案。不知其通字不带兼义则第二子之通言长子亦为䟽之断案。何可执一而废二乎。似不可以兼变之说。遽谓第二长者只自服期也。大抵贾䟽。第一子之外。又言第二长者。揆诸经注。为赘甚矣。前后讲此之论。只随䟽意。论出多少辞说。回视经注。不啻毫厘之差。是以眉叟所谓第一第二子皆当服斩。尤斋所谓第一子死于殇年。同春所谓适子有废疾若死而无子。来说所谓第二长者只当服期等说。或得于此而失于彼。或通其一而不通其二。触处窒碍。无一顺境。此盖二长者为赘。不复致详。求其说而不得。辗转至此耳。如眉叟所论。虽或最近贾䟽。䟽说赘义。初不致察。全据䟽说。亦以为解则其所最近。不过为缌小功之察。况与贾䟽初不相近服期之论者耶。盖注以释经者也。䟽所以释注者也。虽曰贾䟽此说。释经与注。互相扞格。不成礼意如此。第二长者一句。黜于经注之外则都无事云者。即浅见也。未知如何。

自盖经文之后先有传焉。止常不待言矣。

按。此段立孙常也。常不待言矣云者。诚不知盛意之所以也。凡古人解礼。贵于详备。不以礼之常而有所不言。亦不以礼之变而有所加言。只明其礼意之如何耳。恐不以常变之有殊。又有言不言之不同也。观乎丧服言常处注䟽。则可不卞而自知也。况经文曰。父为长子。传文曰。正軆传重。经传只主长子三年之义。初不及于长子身后之事。则䟽之不言立适孙。亦据经传不言立适孙之意耳。夫岂以礼之常而不言耶。至于第二长者立之云者。䟽既曰亦名长子。又曰通立适以长。则虽是第二长者。似亦以长子施行。与经文长子。一軆并言于三年条矣。亦岂以礼之变而独言之耶。然第二长者一款。浅见则以为䟽言三年。来说则以为䟽言期年。彼此主意不同。实在于此。此所以言虽多而意愈不合也。

自但以子之第二。止推之以言嫡孙庶孙可也。

按此段所论。亦有异于浅见矣。丧服此条。本为长子三年而设焉。则其旨严矣。其义正矣。四种服期之变礼。元不当混言于此。而长子三年之义。注䟽已毕其说。故䟽之末端。始引古注四种说。非贾䟽。本出贾䟽前古注。别为立文以言。而起头处。犹必曰虽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种云云。见此䟽语。上文初无张本意。而到此始言其期。自可见矣。盖言三年之外又有此礼云矣。此即三年外一别义。本非三年条所可言者也。如曰。郑注兼言变。贾䟽释注意。四种说又推第二长者。复言服期庶子。以为上下文互相发。则服期庶子。于三年长子。服制之轻重。已不同矣。服义之常变。又不类矣。揆诸经意。自是题外之言。而重言复言于长子下注䟽。至使上下庶子必欲互相发而后已者。抑何意耶。反复思惟。未知其由。无乃䟽本释三年之义。而今变为期年之说。故文失其本旨。语有所未当而然耶。不然三年条。本非庶子深论之地。而䟽之缕缕如是。何哉。

自向之讲家必曰上下两䟽所论。止终无意谓。

按。殇后第二之立适。亦谓第一子。礼书有可证者耶。䟽则只曰亦名长子。而更无亦名第一子之文。则据䟽为论者。安得不如此耶。

自小注尤庵之意。以第二长者。止非长成之谓也。

按此段似然。

自所谓庶子。止其不可决矣。

按。既以庶子谓之贱庶。则庶孙亦谓贱庶。不问可知。盖尤斋所谓第一子殇死。眉所谓庶子子即妾子之说。皆由于上下䟽之迳庭也。然四种说若是。贾氏一人之笔。上下之迳庭。果可疑矣。此即贾氏前古注也。贾氏初非以此释经注。言经注后又有此别义也。然则贾䟽与古注。亦当并行而不悖。尤斋,眉叟。未及察此。而所论者如此耶。

自今执事所以病䟽说谓可以黜去者。止何患于漏耶。

按。第一子殇死则第一子之适。固可移于第二子矣。然若推而上之于经注。则所谓长子。所谓立长。皆非一所生长子。本以二所生。因其一所生之殇死。亦为长子者也。虽曰二所生。亦为长子。终不可指此二所生亦谓一所生。则一所生本长子。岂不遗漏于经注耶。

自况谓之殇者出于后人误解䟽意。止伏乞更以财教也。

按。浅见只据殇死之说。非斥䟽文则来教如是言之可也。见䟽亦为长子之亦字。则言长子之外又更有长子也。见䟽通立适以长之通字。则言第一子第二子。通谓之长子也。然经文所言。本非第二长者。只指第一长子也。郑注所言。主于释其经文。亦只指第一长子也。贾䟽之说。岂不违悖于经注之旨耶。此浅见欲黜于经注之外者也。

与金直卿[编辑]

小记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不为君母之党服。郑注曰。徒。从也。所从亡则已。孔䟽曰。徒。从也。所从亡则已。谓与不为后同也云云。盖庶子虽为君母后。君母卒后不服君母之父母者。非君母所生。初以徒从也。故不服其君母之父母也。惟我春宫。若只承重而为后。如为君母后之庶子而已。则今此嫔宫之丧。大殿中殿。只服庶子妇大功。有何服其嫡妇之期耶。昔年文纯公不以张氏为外家。而以骊阳为外家。又以春宫为仁显王后之己子。陈达蒙允。与泛然承重为后。事体自别也。假使骊阳,张瑛之丧。出于一时。当服骊阳而不服张瑛矣。只此一事。与上文不服君母之父母。不可比而同之。为仁显适长子。岂不皎然耶。至于一边人与己亥服制不同云者。恐是不思之言也。己亥服制则曾为昭显者。自是长子之服。故为孝宗又不服长子服。礼意然也。今此春宫则初虽后宫所出。便为仁显之正适独子。今日为适妇期。己亥为次子期。所主各异。固当并行而不悖。元非致疑于其间。未知盛旨终以为如何也。

答或人问[编辑]

丧服经文父为长子条。郑氏注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也。贾氏䟽曰。长子通上下则适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太子则亦不通上下。

愚窃覸郑氏贾氏之意。以为言太子则通于天子诸侯而不通大夫士。言适子则通于大夫士而不通天子诸侯。故经文言长子者。通于天子诸侯及大夫士也。浅见终未释然。而且恐有背于周公之旨矣。何者。丧服大功条经文曰适妇。期年条经文曰适孙。既不曰长妇长孙。而曰适妇适孙。则推以贾䟽。其不指通上下长妇长孙。而只指通下不通上适子之妻与子。可知矣。但丧服中只有适妇适孙。而更无长妇长孙则周公制礼。岂使舅姑为适妇。祖为适孙之服。只通于大夫士而不通于天子诸侯耶。此可疑者一也。期年章适孙条传文曰。有适子者。无适孙。郑氏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贾氏䟽又曰。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与此不同云云。既曰。周道适子死立适孙。又曰。殷道适子死弟先立。则所立虽不同。而其适子之适。适孙之适。通上下可知也。均是郑注贾䟽。而长子条所云。适子不通上之说。于是乎大相迳庭。不相通贯。其可疑者二也。殇大功章经文又曰。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郑氏注曰。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适殇者。重适也。天子亦如之。贾䟽曰云云。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自注曰。天子诸侯大夫。为适子正统成人斩衰。则长子条䟽所谓适子字。不通天子诸侯。与此不同矣。

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适子者。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不言。唯言适子也。注云公君也者。直言公虽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据此则适子之通天子诸侯大夫士者。即周公之言也。郑,贾固大儒。今不可弃其说而不用。苟有背于周公之言则亦当知所取舍矣。曾前注䟽。泛然看过。不详其得失。今因来教。更加反复则适子不通上之文。终恐非周公之旨也。未知如何。或曰。既以适子通上下。则经文之不曰父为适子。而必曰父为长子者。抑何意欤。曰。适子与长子。意义固一也。而经义主言第一子。故长子之长字。于第一之义。比适字尤衬明故耶。论语泰伯篇注曰。泰伯周太王之长子。其下历数太王三子。曰长泰伯。次仲雍。次季历云云。朱子之不曰适曰长者。亦或主于行第次序而言。故以长字为胜于适耶。非敢谓浅见独得经旨。注䟽所谓适子不通上之论。恐是求说不得之论。故妄虑或疑其如此。此正商量处也。窃覸盛意。专据适子通下不通上之䟽说。缕缕累千百言。皆以此推之。四种适子之说。亦以上文䟽说。一例见之曰。贾氏一贾氏也。适子一适子也。至于四种一款。专为大夫士之说。元不干涉于己亥国礼云。此则非但有碍经意。亦失贾氏本意也。如以经文下贾䟽言之。其曰亦言立适以长者。欲见嫡妻所生皆名长子。此适子字。即经文长子之意。如曰长子通上下。则此适子亦不通上下看乎。传文下贾䟽曰。以其父祖适适相承。相上已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軆于上。此正軆字。释传文之正軆而即通上下之意也。如曰通上下。则适适适承三适字。亦不通上下看乎。䟽又曰。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适孙有同庶孙之例。要适子死后。乃立适孙。为长子三年云。周之道三字。即通上下之意也。如曰。通上下则此适子适孙二适字。亦不通上下看乎。䟽又曰。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此释传文三年之说也。传文三年。即通上下之言也。如曰通上下则此适子字。亦不通上下看乎。由是见之。贾䟽于上文适子。虽只以通下为言。其下此三说。论适子。皆通上下为断。则何独于最后四种说适子。必为通下而不通上下耶。此待殇大功章适子通上下之说。可明也。况四种说。乃是贾䟽前古注䟽。非贾氏创言者也。未知古注䟽亦有通下不通上之意。如盛说之所云而必言适子乎。又未知贾氏之取入四种说于䟽之末端者。亦取其适子字同于长子条䟽意之故耶。今按四种说。一则正軆不得传重。为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详其文势。只言正軆而不得传重者。即适子之有废疾不堪主宗庙者云耳。此适子字。泛释正軆而已。似不及于通下不通上之意也。大抵国与家。皆有适统。有适统则有适子。乃是自然之礼也。故汉儒谓圣庶夺适。此则据周之适统而言适矣。朱子所谓宁宗为适子。此则据宋之适统而言适矣。乌在乎适子通于下而不通上之意哉。今必曰家有适统而国无适统。然后适子说方可谓不通于上矣。盖国与家本有尊卑轻重之别。天子诸侯之礼。与大夫士之礼。固不同矣。至若父祖之为子孙。子孙之为父祖。其情与礼。本不以尊卑有间。五服年月。五服常变。亦据父祖子孙情礼而制之。则虽以天子诸侯之尊。绝旁期而不服。若于正统当服处。则年月常变。初未尝有别于大夫士也。是以。天子诸侯及大夫士之服。意义无别。惟其无别。故上下之通用。亦礼意然也。设使四种说。初只为大夫士而言。犹可以旁通于天子诸侯。况初不只为大夫士而言者乎。来说又曰。非其正而承重者。固有第二长。抑不有妾子乎。或由第二而入。或由妾子而升。既立于储嗣之位则同许以长子之礼。夫何所疑乎。此言亦异于浅见矣。经文父为长子。既立三年之正义。传文正軆传重。又释三年之本领。盖谓正軆而必兼传重。传重而必兼正軆。方可谓之长子而具三年之服矣。今若如来说。毋论众子庶子非正軆。一立为储嗣。便行长子三年之礼。则是只以传重为重矣。传所谓正軆于上。注所谓当先祖之正軆。䟽所谓有此二事乃得为长子云者。又何为设耶。是以。小记郑氏注曰。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如庶子也。䟽曰。将所传重。非适者无适子。以庶子传重为后者也。据此则毋论天子诸侯大夫士。承重为后者。非适长子。只服庶子之期。可知也。以人君言之。旁期皆绝。而于此独服期年。亦以承重。则与尊者尊同故也。尊同则得服其本服。若是他众子。当绝而无服。又何服期之可言者耶。大抵人君。毋论长子次子妾子。以承重为重。皆服三年。则不幸至于五六子七八子之多。皆当服之矣。揆以礼意。似无是理。是以。庚子礼讼时。人君一身前后服斩。不其多耶云者。自是不易之明证。唯此一语。毋论天子诸侯大夫士。可断第二子与妾子父不服斩之义矣。幸于此更加反复如何。来说又曰。今证三年者。若曰第二长亦名长子。攻四种者。若曰庶子非众子。真所谓庶子。亦不为无承重。则此独可以漏耶。右两般说。终归窒碍不通。岂若四种之云。论以大夫。不论以天子诸侯之为快耶。此言异于浅见矣。庚子礼讼时。嫡妾所生第一第二子。皆是正軆。又乃传重则父皆服斩。四种庶子则只指妾子传重为后。父当服期者。即彼边之说也。嫡妻所生第一子。得正軆传重则父当服斩。第二子归于庶子。故四种庶子。指第二子及妾子承重。父当服期者。即此边之说也。彼此所主虽或不同。长子次子及妾子承重者。皆入于三年期年之制矣。来教真所谓庶子亦不无承重。则此独可以漏耶云者。未知漏于三年之制耶。抑漏于期年之制耶。若谓漏于三年之制则古今礼书。天子诸侯大夫士。本无为二子三年之论。而彼边独有所云云矣。若谓漏于期年之制则古今礼书。言庶子承重服期者。已不胜其多。而此边亦有所云云矣。此独可以漏耶者一款。未晓主意之所存矣。来说又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以此论之。正体之重。不如传重之重。虽以长子之长子。亦不得其传重。则其父之不得三年亦尔也。夫正軆传重轻重之分。今古礼书。不为说及。而来说始言之。然经文长子。即祖祢之正軆传重。父之为斩。非为长子身斩。即为祖祢斩也。传文所谓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之长子。非祖祢之正軆传重。不过庶子之正軆传重而已。有何为长子服斩之事耶。故传者或虑庶子为长子亦服三年。故以不继祖一句明之。所以统释经文所谓长子。即具正軆传重二事者。父始得为三年也。初未尝分轻重于正軆传重之间也。来说只曰。长子之长子不得传重。则父不得为三年。而不曰传重之子非正体。则父不得为三年。夫得正体而不得传重者。父固不为三年矣。得传重而不得正軆者。父亦岂为三年乎。天子诸侯。为公朝重也。大夫士。为私家轻也。是以四种之说。分此两义而已云者。俱不释然于浅见也。来说又曰。四种之中。三是承重。一是正軆。都冒以虽承重一句。有若四皆承重而同不得三年者然。何哉。大夫士传重之轻。观于此不得三年而可知。捴举四不得而承重者居三。则其以承重为辞。亦不过以多包少也。此说亦似未然。四种说虽承重一句。泛看虽似已承重。观其父与祖为四种之服。则其父祖方存。而所谓承重。即将传重。非已传重。可知也。长子条传文亦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此亦主父在而言矣。四种正体。即长子条正体。则将所传重。自在不言中。而与三种将所传重。同入于传重之列。谓之四种承重。自不害也。父祖在。虽未及承重。既在将传重地。则与已传重一軆施行。亦礼也。是以。适孙条䟽曰。此谓适子死。其适孙承重者。祖为之期。经文既言祖期。䟽说又言承重则虽是将承重。施以已承重之例。此亦可见也。所谓正体不得传重者。盖言正体虽是将传重。终以废疾不得传重。与三种同归于不得三年云矣。此非三是承重。一是正軆。都冒以虽承重一句。以多包少而然也。又曰。况天子诸侯绝旁期。苟云众子服也。在所不服。当己亥议礼之日。谓当降服期者。果何如也。此亦未然。天子诸侯。不尊同处。皆绝而无服。然众子既承统为后。与尊者为一体则服其尊同之服。即礼意也。己亥议礼之日。当服期云者。非降服。乃尊同之服。未知如何。此外亦不无可论之端。而今不暇一一条辨者。盖大軆既同则其节目。无俟于强诘。而终归于必同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