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01执43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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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新01刑初111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执438号之四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
被执行人:曾志,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身 份证号码:650102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 电影电视局工作人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217 号 号楼 单元 号,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曾志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刑初 11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志未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现依 法对被扣押在案的新A996ZT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折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发还被害人王立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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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 若 昱
审判长宋 仁 伟
审判员丁 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俞 兆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