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01執438號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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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新01刑初111號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 (2019)新01執438號之四 作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
被執行人:曾志,男,漢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身 份證號碼:650102 ,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播 電影電視局工作人員,住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團結路1217 號 號樓 單元 號,現在監獄服刑。
被執行人曾志詐騙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刑初 111號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曾志未履行生效 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刑事審判庭移送強制執行。現依 法對被扣押在案的新A996ZT梅賽德斯奔馳越野車折價或拍 賣、變賣所得價款發還被害人王立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裁 定如下:
拍賣新A996ZT梅賽德斯奔馳越野車。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劉 若 昱
審判長宋 仁 偉
審判員丁 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俞 兆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