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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4917—2024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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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
Hygienic requirements for the bulk transportation of edible vegetable oils
GB 44917-2024

2024年10月28日
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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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并归口。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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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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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界定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术语,规定了散装运输容器基本要求、清洁、维护和管理,运输作业,记录等卫生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植物油的散装运输。

注: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和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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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 GB 480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 GB 4806.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 CXC 36 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storage and transport of edible fats and oils in bulk)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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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散装运输
采用船舱、油罐、集装箱液袋、大容量油桶等容器盛装的食用植物油,通过公路、水路、铁路等方式进行运输。


注1:油罐包括罐式车辆罐体和罐式集装箱。
注2:大容量油桶不包括用于最终销售单元的定量油桶。

4 散装运输容器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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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容器。有特殊要求的食用植物油,应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
4.2 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容器内外均应干净卫生。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
4.3 容器及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测量仪表、取样器械及其材料应符合 GB 4806.1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应使用铜及其合金材料。
4.4 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集装箱液袋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应重复使用。
4.5 应确保运输容器不渗漏、不泄漏,食用植物油不受到污染,且便于装卸及运输。
4.6 用于食用植物油国际运输的容器按 CXC 36 执行。

5 散装运输容器的清洁、维护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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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干净卫生。发现运输容器内气味异常、内壁不洁、底部有积存沉淀物时,应及时清洁。
注:清洁包括清理和清洗。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先将容器内的残留物清除干净,并对容器进行擦拭等清理。
a) 运输某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后,再运输另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
b) 运输低等级食用植物油后,再运输同品种高等级食用植物油。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先将容器内的残留物清除干净,并对容器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容器内壁应无明水、无残留物、无异味。
a) 运输植物原油后,再运输食用植物油。
b) 运输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后,再运输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
c) 运输其他食品后,再运输食用植物油。
5.4 运输容器清洗时如使用洗涤剂或碱性清洗剂进行清洗,应用水对洗涤剂或碱性清洗剂接触的所有表面进行彻底清洗。洗涤剂、碱性清洗剂应符合 GB 14930.1 的要求。清洁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5.5 承运方应定期检查运输容器情况,确保容器内部无损坏,内外涂层完整,以及阀门、管件连接、温度计等部件功能正常。
5.6 承运方应建立运输容器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编号、数量、生产经营者(供货者)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
5.7 承运方应如实记录运输容器使用、清洁、维护情况。

6 散装运输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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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装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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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装入食用植物油之前,发货方和承运方应同时在现场核查容器外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物品记录,或/和清洁记录。
6.1.2 发货方和承运方应同时在现场检查运输容器外部、装油口、卸油口、容器内、装油管路卫生状况,容器内外应洁净、无异味,容器内无水渍、无异物,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装油作业。
6.1.3 向运输容器中装油的环境应整洁,避免在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场所进行装油作业。
6.1.4 在向运输容器中装入食用植物油时,应采用专用的输油管道。输送植物原油后,再输送食用植物油,以及输送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后,再输送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时应对输油管道进行冲洗和吹扫作业。
6.1.5 食用植物油装入运输容器后,应对运输容器进行铅封(含电子铅封)。铅封应确保只有破坏铅封才能取到油。发货方应对发货的食用植物油进行留样封存,以备产品质量追溯之用。
6.1.6 装油作业完成后,发货方应按规定出具随行文件(含电子文件)。随行文件应载明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食用植物油的品名、数量、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名称及地址和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目的地、接收方及联系方式、发货方和承运方共同核查的前一载运输物品记录或/和清洁记录、铅封号等信息。

6.2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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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承运方应保持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过程中运输容器的卫生,防止食用植物油受到污染。
6.2.2 食用植物油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6.2.3 承运方应携带随行文件,并与运输的食用植物油同时到达目的地。

6.3 卸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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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卸油环境和卸油管道应清洁卫生。
6.3.2 卸油时,应采用专用的输油管道。输送植物原油后,再输送食用植物油,以及输送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后,再输送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时应对输油管道进行冲洗和吹扫作业。
6.3.3 食用植物油的接收方和承运方应同时在场对运输容器食用植物油铅封(包括电子铅封)进行检查,确认铅封号和铅封完好。随行文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方能启封卸油。接收方应对卸出的食用植物油进行留样封存,以备产品质量追溯之用。

7 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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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应对食用植物油装油、运输、卸油等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以满足质量追溯要求。
7.2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本作品来自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故所有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版权参照对应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执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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