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223-1987 价值工程基本术语和一般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价值工程基本术语和一般工作程序 Value engineering general terms and work program GB 8223-1987 1987年10月4日 |
1988年7月1日起实施。 |
正文
[编辑]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价值工程的基本术语、定义和一般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价值工程活动。
2 总则
[编辑]2.1 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是通过各相关领域的协作,对所研究对象的功能与费用进行系统分析,不断创新,旨在提高所研究对象价值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技术 。
2.2 价值工程的目的
价值工程的目的是以对象的最低寿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实现使用者所需功能,以获取最佳的综合效益。
2.3 价值工程的对象
凡为获取功能而发生费用的事物,均可作为价值工程的对象,如如产品、工艺、工程、服务或它们的组成部分等。
2.4 价值工程的主要特点
价值工程的主要特点是:
a. 以使用者的功能需求为出发点;
b. 对所研究对象进行功能分析,并系统研究功能与成本之间的关系;
c. 致力于提高价值的创造性活动;
d. 应有组织有计划地按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3 术语
[编辑]3.1 价值工程 value engineering
见2.1条。
3.2 功能 function
3.2.1 功能 function
对象能够满足某种需求的一种属性。
3.2.1.1 使用功能 use function
对象所具有的与技术经济用途直接有关的功能。
3.2.1.2 品位功能 esteem function
与使用者的精神感觉、主观意识有关的功能。如贵重功能,美学功能,外观功能,欣赏功能等。
3.2.1.3 基本功能 basic function
与对象的主要目的直接有关的功能,是对象存在的主要理由。
3.2.1.4 辅助功能 supporting function
为更好实现基本功能服务的功能。
3.2.1.5 必要功能 necessary function
为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而必须具备的功能。
3.2.1.6 不必要功能 unnecessary function
对象所具有的、与满足使用者的需求无关的功能。
3.2.1.7 不足功能 insufficient function
对象尚未满足使用者的需求的必要功能。
3.2.1.8 过剩功能 plethoric function
对象所具有的、超过使用者的需求的必要功能。
3.2.2 功能特性 function characteristics
对功能的定性定量的描述。
3.2.3 功能系统图(功能分析系统图) functional analysis systems technique diagram
3.2.3.1 功能系功能系统图(功能分析系统图) functional analysis systems technique diagram
表示对象功能得以实现的功能逻辑关系的图。
3.2.3.2 上位功能和下位功能 higher level function and lower level function
功能系统图中,两个功能直接相连时,如果一个功能是另一个功能的目的,并且另一个功能是这个功能的手段,则把作为目的的功能称为上位功能,作为手段的功能称为下位功能。
3.2.3.3 同位功能 same level function
功能系统图中,与同一上位功能相连的若干下位功能。
3.2.3.4 总功能 general function
功能系统图中,仅为上位功能的功能。
3.2.3.5 末位功能 lowest level function
功能系统图中,仅为下位功能的功能。
3.2.3.6 功能区域 function area
功能系统图中,任何一个功能及其各级下位功能的组合。
3.3 成本 cost
3.3.1 寿命周期成本 life cycle cost
从对象的研究、形成到退出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3.3.2 功能成本 function cost
按功能计算的全部费用。
3.3.2.1 功能目前成本 functional present cost
对象现有的功能成本 。
3.3.2.2 功能目标成本 target cost of function
为功能设立的成本的目标值。
3.4 价值 value
对象所具有的功能与获得该功能的全部费用之比。
4 一般工作程序
[编辑]价值工程的一般工作程序见下表。
阶段 | 步骤 | 说明 |
---|---|---|
准备阶段 | 1.对象选择 | 见4.1.1 |
2.组成价值工程工作小组 | 见4.1.2 | |
3.制订工作计划 | 见4.1.3 | |
分析阶段 | 4.收集整理信息资料 | 见4.2.1 |
5.功能系统分析 | 见4.2.2 | |
6.功能评价 | 见4.2.3 | |
创新阶段 | 7.方案创新 | 见4.3.1 |
8.方案评价 | 见4.3.2 | |
9.提案编写 | 见4.3.3 | |
实施阶段 | 10.审批 | 见4.4.1 |
11.实施与检查 | 见4.4.2 | |
12.成果鉴定 | 见4.4.3 |
4.1 准备阶段
4.1.1 对象选择
根据客观需要,选择价值工程的对象并明确目标、限制条件和分析范围。
4.1.2 组成价值工程工作小组
根据不同的价值工程对象,确定工作人数,组成工作小组。
价值工程工作小组的构成应考虑:
a. 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应由能对项目负贵的人员担任;
b. 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当是各有关方面热悉所研究对象的专业人员;
c. 工作小组的成员应该思想活跃,具有创造精神;
d. 工作小组的成员应该熟悉价值工程;
e. 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十人左右。
4.1.3 制订工作计划
工作小组应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具体执行人,执行日期,工作目标等。
4.2 分析阶段
4.2.1 收集整理信息资料
由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与对象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信息资料的工作贯穿于价值工的全过程。
4.2.2 功能系统分析
通过分析信息资料,用动词和名词的组合简明正确地表述各对象的功能,明确功能特性要求,并绘制功能系统图。
4.2.3 功能评价
4.2.3.1 改进原有对象,需做如下工作:
a. 用某种数量形式表述原有对象各功能的大小;
b. 求出原有对象的各功能目前成本;
c. 依据对功能大小与功能目前成本之间关系的研究,确定应当在哪些功能区域改进原有对象,并确定功能目标成本。
4.2.3.2 创造新对象,应确定功能的功能目标成本,作为创新、设计的评价依据。
4.3 创新阶段
4.3.1 方案创新
针对应改进的具体目标,依据己建立的功能系统图、功能特性和功能目标成本,通过创造性的思维和活动,提出各种不同的实现功能的方案。
4.3.2 方案评价
从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评价所提出的各种方案,看其是否能实现规定的目标,然后从中选择最佳方案。
4.3.3 提案编写
将选出的方案及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和预测的效益编写成正式的提案。
4.4 实施阶段
4.4.1 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提案组织审查,并由负责人根据审查结果签署是否实施的意见。
4.4.2 实施与检查
根据具体条件及提案内容,制订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在实施过程中跟踪检查,记录全过程的有关数据资料。必要时,可再次召集价值工程工作小组提出新的方案。
4.4.3 成果鉴定
根据提案实施后的技术经济效果,进行成果鉴定。
附加说明
[编辑]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作品来自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故所有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版权参照对应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执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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