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223-1987 價值工程基本術語和一般工作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價值工程基本術語和一般工作程序 Value engineering general terms and work program GB 8223-1987 1987年10月4日 |
1988年7月1日起實施。 |
正文
[編輯]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編輯]本標準規定了價值工程的基本術語、定義和一般工作程序。
本標準適用於價值工程活動。
2 總則
[編輯]2.1 價值工程
價值工程是通過各相關領域的協作,對所研究對象的功能與費用進行系統分析,不斷創新,旨在提高所研究對象價值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技術 。
2.2 價值工程的目的
價值工程的目的是以對象的最低壽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實現使用者所需功能,以獲取最佳的綜合效益。
2.3 價值工程的對象
凡為獲取功能而發生費用的事物,均可作為價值工程的對象,如如產品、工藝、工程、服務或它們的組成部分等。
2.4 價值工程的主要特點
價值工程的主要特點是:
a. 以使用者的功能需求為出發點;
b. 對所研究對象進行功能分析,並系統研究功能與成本之間的關係;
c. 致力於提高價值的創造性活動;
d. 應有組織有計劃地按一定的工作程序進行。
3 術語
[編輯]3.1 價值工程 value engineering
見2.1條。
3.2 功能 function
3.2.1 功能 function
對象能夠滿足某種需求的一種屬性。
3.2.1.1 使用功能 use function
對象所具有的與技術經濟用途直接有關的功能。
3.2.1.2 品位功能 esteem function
與使用者的精神感覺、主觀意識有關的功能。如貴重功能,美學功能,外觀功能,欣賞功能等。
3.2.1.3 基本功能 basic function
與對象的主要目的直接有關的功能,是對象存在的主要理由。
3.2.1.4 輔助功能 supporting function
為更好實現基本功能服務的功能。
3.2.1.5 必要功能 necessary function
為滿足使用者的需求而必須具備的功能。
3.2.1.6 不必要功能 unnecessary function
對象所具有的、與滿足使用者的需求無關的功能。
3.2.1.7 不足功能 insufficient function
對象尚未滿足使用者的需求的必要功能。
3.2.1.8 過剩功能 plethoric function
對象所具有的、超過使用者的需求的必要功能。
3.2.2 功能特性 function characteristics
對功能的定性定量的描述。
3.2.3 功能系統圖(功能分析系統圖) functional analysis systems technique diagram
3.2.3.1 功能系功能系統圖(功能分析系統圖) functional analysis systems technique diagram
表示對象功能得以實現的功能邏輯關係的圖。
3.2.3.2 上位功能和下位功能 higher level function and lower level function
功能系統圖中,兩個功能直接相連時,如果一個功能是另一個功能的目的,並且另一個功能是這個功能的手段,則把作為目的的功能稱為上位功能,作為手段的功能稱為下位功能。
3.2.3.3 同位功能 same level function
功能系統圖中,與同一上位功能相連的若干下位功能。
3.2.3.4 總功能 general function
功能系統圖中,僅為上位功能的功能。
3.2.3.5 末位功能 lowest level function
功能系統圖中,僅為下位功能的功能。
3.2.3.6 功能區域 function area
功能系統圖中,任何一個功能及其各級下位功能的組合。
3.3 成本 cost
3.3.1 壽命周期成本 life cycle cost
從對象的研究、形成到退出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
3.3.2 功能成本 function cost
按功能計算的全部費用。
3.3.2.1 功能目前成本 functional present cost
對象現有的功能成本 。
3.3.2.2 功能目標成本 target cost of function
為功能設立的成本的目標值。
3.4 價值 value
對象所具有的功能與獲得該功能的全部費用之比。
4 一般工作程序
[編輯]價值工程的一般工作程序見下表。
階段 | 步驟 | 說明 |
---|---|---|
準備階段 | 1.對象選擇 | 見4.1.1 |
2.組成價值工程工作小組 | 見4.1.2 | |
3.制訂工作計劃 | 見4.1.3 | |
分析階段 | 4.收集整理信息資料 | 見4.2.1 |
5.功能系統分析 | 見4.2.2 | |
6.功能評價 | 見4.2.3 | |
創新階段 | 7.方案創新 | 見4.3.1 |
8.方案評價 | 見4.3.2 | |
9.提案編寫 | 見4.3.3 | |
實施階段 | 10.審批 | 見4.4.1 |
11.實施與檢查 | 見4.4.2 | |
12.成果鑑定 | 見4.4.3 |
4.1 準備階段
4.1.1 對象選擇
根據客觀需要,選擇價值工程的對象並明確目標、限制條件和分析範圍。
4.1.2 組成價值工程工作小組
根據不同的價值工程對象,確定工作人數,組成工作小組。
價值工程工作小組的構成應考慮:
a. 工作小組的負責人應由能對項目負貴的人員擔任;
b. 工作小組的成員應當是各有關方面熱悉所研究對象的專業人員;
c. 工作小組的成員應該思想活躍,具有創造精神;
d. 工作小組的成員應該熟悉價值工程;
e. 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十人左右。
4.1.3 制訂工作計劃
工作小組應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包括具體執行人,執行日期,工作目標等。
4.2 分析階段
4.2.1 收集整理信息資料
由工作小組負責收集整理與對象有關的一切信息資料,收集整理信息資料的工作貫穿於價值工的全過程。
4.2.2 功能系統分析
通過分析信息資料,用動詞和名詞的組合簡明正確地表述各對象的功能,明確功能特性要求,並繪製功能系統圖。
4.2.3 功能評價
4.2.3.1 改進原有對象,需做如下工作:
a. 用某種數量形式表述原有對象各功能的大小;
b. 求出原有對象的各功能目前成本;
c. 依據對功能大小與功能目前成本之間關係的研究,確定應當在哪些功能區域改進原有對象,並確定功能目標成本。
4.2.3.2 創造新對象,應確定功能的功能目標成本,作為創新、設計的評價依據。
4.3 創新階段
4.3.1 方案創新
針對應改進的具體目標,依據己建立的功能系統圖、功能特性和功能目標成本,通過創造性的思維和活動,提出各種不同的實現功能的方案。
4.3.2 方案評價
從技術、經濟和社會等方面評價所提出的各種方案,看其是否能實現規定的目標,然後從中選擇最佳方案。
4.3.3 提案編寫
將選出的方案及有關的技術經濟資料和預測的效益編寫成正式的提案。
4.4 實施階段
4.4.1 審批
主管部門應對提案組織審查,並由負責人根據審查結果簽署是否實施的意見。
4.4.2 實施與檢查
根據具體條件及提案內容,制訂實施計劃,組織實施,並指定專人在實施過程中跟蹤檢查,記錄全過程的有關數據資料。必要時,可再次召集價值工程工作小組提出新的方案。
4.4.3 成果鑑定
根據提案實施後的技術經濟效果,進行成果鑑定。
附加說明
[編輯]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綜合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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