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糾正平調錯誤、彻底退賠的規定(中发〔61〕432号).p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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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賠問題,中央进一步作如下的規定。

从人民公社化以来,中央各部門,省、市、自治区、專、县各級的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單位,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凡是違背等价交換和按劳分配的原則,抽調或者占用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員个人的生产資料、生活資料、劳动力和其他財物的,都必須徹底地清算和退賠。过去沒有清算的,或者处理不徹底的,必須重新算賬,保証真正做到徹底退賠。

平調賬,主要从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算起。高級社时期遺留下来的对社員折价入社的耕畜、农具、林木的欠款,和应該退还的社員的投資,虽然不屬于平調問題的范圍,也应該清算偿还。

从中央和地方的各部門到公社各級,都应該明确,誰平調的誰退賠,从那里平調的退賠給那里。平調單位不但要徹底退賠,而且应該向群众作檢討。

退賠应該以实物为主,一切无偿占有別人的劳动果实,都应該毫不犹豫地退还原主,非不得已,不作价賠偿。

退賠的物資和价款,都必須保証归还到原主手里,不准挪用,不准剋扣,已經这样做了的,必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