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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糾正平調錯誤、彻底退賠的規定(中发〔61〕432号).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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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平調的生产資料、生活資料和劳动力,应該按照下列原則处理:

(一)农民迫切需要的生产資料和生活資料。被平調了的这种生产資料(如犁、耙、鋤、鍁、鐝、刀斧、禾桶、晒席、水車、排灌設备、車、船、猪栏等)和生活資料(如房屋、家俱、鍋、碗、刀、灶、炕、床、被、衣、缸、桶等),应該首先退賠,幷且主要用实物退賠。

(二)牲畜。被平調的牲畜,应該退还;已經变卖或者死亡了的,应該折价賠偿。在耕畜大量死亡,无法耕作的地方,应該由平調的部門負責,在一定的时期內,解决恢复生产所必需的耕畜或者其他农业动力。

(三)土地。国家平調集体的,或者大集体平調小集体的土地,以及魚塘、葦地等,应該一律退还原集体單位。各項基本建設和兴修水利占用土地过多的,应該退还其中多余的部分。占用的土地和这些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无偿調用的木材、磚瓦等物資,都必須給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四)林木。对于大办鋼鉄和进行各項基本建設砍伐的林木,应該进行清理,給予賠偿。国家占了集体、大集体占了小集体的山林、果树和其他經济林木等,应該一律退还原集体單位;对于已經砍伐或者損坏了的林木和原單位在收益上受到的損失,应該認真清理,作价賠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