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糾正平調錯誤、彻底退賠的規定(中发〔61〕432号).pd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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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对于已經砍伐或者损坏了的林木和原單位在收益上受到的損失,应該認真清理,作价賠偿。


(五)劳动力。除了大煉鋼鉄所調用的劳动力,經过群众同意,可以不再清算以外,其他方面所調用的劳动力,都应該清算和付給报酬。在兴修水利中調用的劳动力,凡屬受益地区的,根据受益的多少,可以不給或者少給报酬;凡屬非受益地区的,应該付給报酬。

(六)房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單位和公社各級占用社員的房屋,应該一律退还原主,幷且付給占用期間的租金。如果原主房屋确实有余,在取得本人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租用一部分,所有权仍屬原主。在退还的时候,遭到損坏的房屋应該由占用單位負責修繕。凡是在煉鋼鉄、修水利、办猪場、积肥料、集中居民点、办食堂、修公路鉄路或者其他运动中拆毀的房屋,应該由当时布置任务的部門負責賠偿。原則上应該以重建新房来賠偿。凡是可以改建为住宅的公房和已經停办的工厂等,可以改建退賠。在原主的住房已經解决的情况下,得到本人同意,也可以作价賠偿。在賠偿的房屋还沒有解决的时候,房屋被拆毀的社員的住房問題,应該由公社各級妥善安排。

(七)其他財物。屬于社員所有的屋前屋后的竹木果树、自留地上的作物、家禽家畜、建筑材料、自行車、縫紉机、銀行存款等,凡是被平調的,都应該賠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