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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 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 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 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 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 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 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 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 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 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