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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8年总第22号.pd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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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工人、职員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規定。但是由于这两个办法都未公开發布,沒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單位对这项工作也不够重視,沒有認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規定不尽恰当,例如“国营企業工人、职員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中所規定的退职条件限制过严(只限于身体衰弱不能工作,又不合于退休条件,自請退职的职工),而退职的待遇标准又偏低(退职补助費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总额),以致不少应該退职的职工,不能够或者不願意退职。某些已經退职的职工,处理的办法和待遇也不相同,有的根据前述兩个办法处理,有的自行拟定办法經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地方劳动部門同意后进行处理,职工对此有些意見。因此,目前很需要重新制定一个更加切合实际的,企業和机关统一执行的退职办法,适当地规定职工退职的条件和待遇标准,以利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員的退职問題,使退职人員能够得到适当的安排和照额,同时也能够达到改进劳动組織,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的目的。

按照新制訂的这个规定,需要作退职处理的是屬于如下几种情况的职工:

一种情况是年老体衰,經劳动鑒定委員會或者医师証明不能繼續从事原来的工作,在本企業、机关确实無輕便工作可分配,又不合退休条件的。这类职工一般是工龄短,条件不够享受退休待遇的。但是这些职工实际上已經不能繼續从事工作,如果仍然留在生产或工作崗位上,不但对于精简和健全机構、提高生产、工作效率不利,对他們本人的身体也很不相宜。如果实事求是按照退职处理,發給一定数量的退职补助费,讓他們退职后安心休息或者从事一些副業生产、家务輔助劳动,对于国家和他們本人,都是更为妥当的。

另一种情况是本人自願退职,而其退职对于本單位的生产或工作並無妨碍的。这类职工的自願退职,或者因为本人的条件不适宜于现任工作,或者願意从其他方面另謀工作(例如回乡从事农業生产),或者因为家庭需要願意回家从事家务劳动,只要生产或者工作上离得开,就可以退职。但是,个别生产或工作上离不开的职工,如果不顧整体利益,为了个人目的而强求离职的話,应該以辞职或者自动离职論,不能按照退职处理,不得享受本規定的待遇。为了巩固劳动纪律,这样一种限制是必要的。

再一种情况是担任工作时间不久(連續工龄不滿三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負伤長期(一年以上)停止工作的。这类职工对生产或工作的貢獻还不多,但是給所在單位的 ·•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