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8年总第22号.pdf/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团体的工作人員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員退职退休时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办理。

第六条 本規定所說的本人工資,是指工人、职員退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計时工資标准。凡在退职前确因年老体衰調做輕便工作而降低工資的,按照調动工作前最后一个月的計时工資标准計算;如果调动工作不止一次的,按照第一次調动工作前最后一个月的計時工資标准計算。

第七条 工人、职員的退职,由所在企業、机关行政决定,取得同级工会同意以后执行。如果是領导人員退职,还必須报送任免机关批准后执行。

工人、职員退职的时候,由所在企業、机关办理退职手辯,並填發“退职人員証明書”。

第八条 按本規定發給退职工人、职員的各項費用,应该由所在企業、机关从本單位行政費項下开支。

第九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手工業生产合作社、运輸合作社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業人的人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發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員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財政經濟委員会頒發試行的“国营企業工人、职员退职处理要行办法(草案)”及各地区、各部門过去發布的有关工人、职員退职的規定同时廢止。但是,过去已經退职的人員,不再按本規定重新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員会制定發布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員退职处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說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長 馬文瑞

关于工人、职員的退职問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年底發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員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財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二年年初發布試行的“国营企 ·•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