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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6年第1号.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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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會議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滿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緩刑时间已滿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滿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
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二十九次会議,討論了国务院关于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議,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