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第3号.pdf/4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第十条 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生效的日期、加入的国家、对本议定书的保留和撤回保留、退出本议定书的国家以及有关的声明和通知书通知上述第五条所述各国。

第十一条 交存联合国秘书处档案库

本议定书的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其经联合国大会主席及联合国秘书长签字的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处档案库。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的正式副本转递给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及上述第五条所述的其他国家。

=Template:N p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黄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Template:N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希望发展两国间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两国在尊重主权、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44(总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