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历史表明,我国已经实现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于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现在,我们伟大的祖国还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需要我们去努力完成。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近三十多年台湾同祖国的分离,完全是违反我们民族利益和人民要求的。早日结束这种分裂局面,无论对于台湾地方和整个祖国的繁荣富强,对于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都是极为有利的。这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任何党派、势力和个人都无法抗拒。这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外国都无权干预。去年国庆节前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同志发表谈话指出,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包括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等等。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的需要,宪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我们是决不含糊的。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又有很大的灵活性,充分照顾台湾地方的现实情况和台湾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愿。这是我们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立场。
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建国30多年来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其间也犯过“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被歪曲和破坏,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受到伤害,是一个严重的教训。这次修改宪法,高度重视总结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吸取近几年民族工作中拨乱反正的重大成果。
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指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因为它们都是损害民族团结的。反对大民族